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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1976-04-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6-04-27 执行日期:1976-04-27 失效日期:1900-01-01 天津市高级人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办13号请示一件收到。 关于李淑荣、李福义因父母离婚随母改嫁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淑荣、李福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应该肯定的。被继承人李怀田死亡时,李淑荣、李福义尚在年幼生活还不能自立,要求他们对其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二)(略) (三)(略) (四)(略)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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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随母改嫁的子女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问题的复函(节录)
1976-04-2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76-04-27
执行日期:1976-04-27
失效日期:1900-01-01
天津市高级人院:
你院1976年4月14日〔1976〕津高法办13号请示一件收到。
关于李淑荣、李福义因父母离婚随母改嫁能否继承其生父遗产的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李淑荣、李福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是应该肯定的。被继承人李怀田死亡时,李淑荣、李福义尚在年幼生活还不能自立,要求他们对其生父履行生养死葬义务是不现实的,不能因此否定其继承生父遗产的权利。
(二)(略)
(三)(略)
(四)(略)
以上意见,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