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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54: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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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节录)
1965-04-15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65-04-15
执行日期:1965-04-15
失效日期:1900-01-01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略(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法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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