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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 1962-12-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02号 发布日期:1962-12-17 执行日期:1962-12-17 失效日期:1900-01-01 四川省高级人院: 你院11月30日法民秘(62)字第364号请示已收阅。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男女一方外出后已连续有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但必须注意,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查,在查证属实以后才能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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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问题的批复
1962-12-17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研字第102号
发布日期:1962-12-17
执行日期:1962-12-17
失效日期:1900-01-01
四川省高级人院:
你院11月30日法民秘(62)字第364号请示已收阅。关于人民群众夫妇间因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男女一方外出后已连续有两年以上与家庭断绝通讯联系,经多方查找确无下落,另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的,可以判决离婚。但必须注意,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认真进行调查,在查证属实以后才能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