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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二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违法审核同意证券上市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应严格依照法定法律规定,履行审核义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上市申请,不得同意其上市,否则就要依据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警告,警告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这里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交易所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对其提出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申诫罚。(2)没收业务收入,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通过同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券上市所获得的业务收入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3)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财产罚。本条规定的罚款处罚,是一种“并处”的处罚,即只要证券交易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要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只是在具体的罚款数额上,可以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形式及后果等实际情况,在本条规定的非法业务收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同时,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根据本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警告以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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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二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违法审核同意证券上市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票、公司债券等证券,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证券交易所应严格依照法定法律规定,履行审核义务,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上市申请,不得同意其上市,否则就要依据本条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证券交易所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警告,警告是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的一种。这里是指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证券交易所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对其提出告诫,使其认识自己违法所在和如何改正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申诫罚。(2)没收业务收入,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通过同意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证券上市所获得的业务收入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行政处罚。(3)罚款。罚款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的一种行政处罚,是一种财产罚。本条规定的罚款处罚,是一种“并处”的处罚,即只要证券交易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就要对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只是在具体的罚款数额上,可以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形式及后果等实际情况,在本条规定的非法业务收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
同时,对于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证券交易所,根据本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警告以及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