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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收取审核费用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时,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下设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事业单位被授权行使行政权力,而聘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一部分委员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考虑到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占用了这部分公共行政资源,因此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是适当的。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行实施行政许可时才能收费,因此在本法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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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收取审核费用的规定。
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时,需要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下设的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事业单位被授权行使行政权力,而聘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一部分委员也必须支付一定的费用。考虑到申请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占用了这部分公共行政资源,因此按照规定缴纳审核费用是适当的。此外,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行政机关行实施行政许可时才能收费,因此在本法中进行了相应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