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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四十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是指法律生效的日期。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本法自生效以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本法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效,凡属于本法调整范围内的证券,自2006年1月1日起,均应依据本法的规定发行和交易;二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则无效,应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三是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法的授权及时制定具体的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法《证券法》,但其施行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其间相隔两个月时间。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新修订的《证券法》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使广大的公民能够充分了解本法的内容,以及有关机构和部门能够充分熟悉、理解、掌握本法的内容,从而保证本法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从通过到施行需要留有一段时间供大家学习、准备。同时,在本法通过以前,有关的部门和机构为监督管理证券市场,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都需要时间来进行清理,以废除那些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保证本法的顺利施行。此外,本法规定的一些措施、制度等,需要一些配套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关部门和机构也需要时间来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本法并不是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而是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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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四十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法生效日期的规定。
法律的施行日期是指法律生效的日期。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是指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本法自生效以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是本法开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效,凡属于本法调整范围内的证券,自2006年1月1日起,均应依据本法的规定发行和交易;二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与本法相抵触的则无效,应以本法的规定为准;三是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法的授权及时制定具体的规定。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法《证券法》,但其施行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其间相隔两个月时间。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新修订的《证券法》涉及面较广、社会影响较大。为了使广大的公民能够充分了解本法的内容,以及有关机构和部门能够充分熟悉、理解、掌握本法的内容,从而保证本法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和执行,从通过到施行需要留有一段时间供大家学习、准备。同时,在本法通过以前,有关的部门和机构为监督管理证券市场,颁布了一系列的规定,这些规定都需要时间来进行清理,以废除那些与本法相抵触的规定,保证本法的顺利施行。此外,本法规定的一些措施、制度等,需要一些配套规定进行具体化,有关部门和机构也需要时间来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本法并不是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而是需要过一段时间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