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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03-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3-06 执行日期:1957-03-06 失效日期:1900-01-01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本年1月29日法研甲字第9号请示关于男女双方均已达婚龄,在1955年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决定:无论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或以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结婚,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与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并不发生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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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女双方已达婚龄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一方提出离婚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7-03-06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57-03-06
执行日期:1957-03-06
失效日期:1900-01-01
甘肃省高级人院:
你院本年1月29日法研甲字第9号请示关于男女双方均已达婚龄,在1955年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现在一方提出离婚应如何处理问题。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3次会议讨论决定:无论在1953年贯彻婚姻法运动以前或以后,未进行登记而结婚的男女,如果他们事实上已经结婚,而问题只是缺登记手续,当一方提出离婚时,仍应认为双方有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与婚姻法第六条的规定并不发生抵触。
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