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4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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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实践中,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收购,实施不正当交易,损害被收购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对此法律应该严格禁止。违反者要依据本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首先要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收购人或者其控股股东要停止其违法行为并改正。同时,收购人或者其控股股东的违法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危害后果且情节严重的,根据本条规定还要对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给予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的上述违法行为,是通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对这部分人员,根据本条规定也要给予警告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已经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因此,本条规定,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还要依据民法的规定赔偿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因恶意收购行为而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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