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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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三十四条 依照本法收缴的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
    释义内容:
    【释义】本条是对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的规定。
    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和维护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手段之一。依照本法的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对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其中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就是大量使用的行政处罚手段。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都属于财产罚。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的剥夺;罚款则是对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的剥夺,两者的共同表现是通过使被处罚的当事人的财产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来达到制裁违法行为的目的。
    那么,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应如何处理呢?《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非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这就清楚地表明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收归国有。同时,《行政处罚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财政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还规定,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规定的目的同样在于防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促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更好地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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