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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买卖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由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是公司经营隋况的内幕知情人,或是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为了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或优势地位,不履行诚信义务,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来影响股票价格,或从中牟利,或转嫁风险,从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依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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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股东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人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时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性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买卖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完全必要的。由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是公司经营隋况的内幕知情人,或是在决定公司重大问题上有较多的表决权,为了防止其利用职务便利或优势地位,不履行诚信义务,通过频繁地买卖本公司的股票来影响股票价格,或从中牟利,或转嫁风险,从而损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依法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大股东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对违反法律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应认定是一种违法行为,依法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给予违法行为人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