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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操纵市场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是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所谓“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者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由供求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是正常的,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却人为的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造成虚假供求,误导资金流向,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行为对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必须加以禁止。 各国法律对操纵市场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并均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我国也不例外。禁止操纵市场既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条的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也应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经济处罚,其目的是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同时使违法成本高昂。对于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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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二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操纵市场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这是对操纵市场行为的禁止性规定。所谓“操纵市场”,是指个人或者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行为。在证券市场上,由供求关系自然形成的价格是正常的,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却人为的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实质上是一种对不特定人的欺诈行为。操纵者利用非法手段,造成虚假供求,误导资金流向,并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行为对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危害,必须加以禁止。
各国法律对操纵市场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并均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我国也不例外。禁止操纵市场既是我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条的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也应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一种非常严厉的经济处罚,其目的是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同时使违法成本高昂。对于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