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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2021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
2021-12-20 15:57:09
班华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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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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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索引
发布部门: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安函﹝2021﹞286号
发布日期:
2021-07-20
实施日期:
2021-07-20
法规效力:
有效
废替修文件:
-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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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1﹞28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土方开挖回填管理,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活动,落实“就地就近、充分利用”工作要求,提高施工现场资源利用效率,防止人为增加建设成本和资源浪费,确保土方开挖回填作业安全,提高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水平,提出如下管理措施。
一、规范土方开挖回填市场行为管理
(一) 加强造价管理。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时,应参照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合理估算渣土处置费用,并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在结算时按实际发票扣除可抵扣项税额再加上税金计算。
(二) 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开工前的现场管理,未进行招标不得提前进行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土方工程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不得肢解发包或转包。
(三) 加强土方工程市场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合同履约阶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土方开挖及运输高效、安全、环保。对在合同履约阶段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将土方工程转包的,要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提高土方开挖回填资源利用效率
(四) 完善土方调配管理机制。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针对群体工程建立土方管理调配机构,健全土方开挖、运输、储存、回填的统筹调配机制,综合考虑现场具体情况、有关技术资料、工期要求、土方施工方法与运输方法,根据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就地就近、充分利用”原则,设置运距合理的调配土场(现有土方消纳场也可作为调配土场),合理利用山地、荒地作为取、弃土场的用地,原则上农田、耕地、河流、湖泊、湿地等禁止弃渣。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科学处置、高效利用。
(五) 推广应用一体化协同设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设计单位根据不同区域的原自然地坪、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充分考虑现场实际地势情况,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便于城市或大区域整体土方工程施工统筹调配工作,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对于山区地势较高地区,应加强地基和基础的选型设计,宜采用桩基、CFG复合桩、抗浮锚杆等有效措施,减少土方开挖及回填土方量。
(六) 优化施工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平面布置,特别是做好大面积项目集中开工区域的整体总平面土方平衡调配管理工作。深基坑应减少施工过程对地下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编制和论证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在基坑工程中对基坑周边回填可采用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渣、废料回填,减少土方的回填量。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充分考虑现场条件、运输条件、施工步骤和工程总体部署等各种因素,有效投入与合理安排土方工程机械设备,合理安排土方挖运的先后顺序、开挖部位和深度以及运输道路。
三、强化土方开挖回填施工安全管理
(七) 严格基坑开挖规定落实。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图纸完成后编制详细施工方案,制定合理合规、经济适用的措施,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等要求,对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的土方开挖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开挖作业,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安全员,开工前进行安全交底,并留有书面记录。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按照边开挖边监测、边开挖边防护的原则,严禁超深挖土。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基坑工程的安全巡视,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基坑监测,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存在基坑支护结构、边坡坡率、基坑排挡水设施不符合基坑设计要求,土方开挖不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工况要求,基坑坡道位置设置不合理等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依法依规严格处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八) 做好土方存放安全管控。对于在施工现场内存放土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土方存放方案,方案中要对土方存放位置、占地面积、堆放高度(不宜超过围挡高度)及坡度进行详细说明,并对堆土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性进行计算。临时堆土与基坑的距离和对基坑影响的范围应设计计算确认后方可堆放。临时堆土的坡角至坑边距离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规定一般为:干燥密实土不小于3m,松软土不小于5m。在安全生产日常巡查中,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土方存放方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发现施工单位未编制土方存放方案,未严格执行土方存放方案,不按方案确定的位置、超高、坡度过陡或超出设计荷载存放土方的,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土方开挖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九) 严格土方开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推广网格化监管方式,对分管区域合理划分监管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对网格内扬尘污染问题及时处理。充分利用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实施精准监管、自动监管,有条件的市县监管部门、施工现场可引进无人机,丰富监管手段。
(十) 严格土方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车辆运输土方、渣土,应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洒,并按指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渣土车辆信息全部纳入城市管理网络平台,实施网络化监控和管理,加大日常督导检查力度,对未纳入城市管理网络平台、无牌无照、未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的渣土运输车辆要坚决淘汰,严禁上路行驶。全面推行限时段、限路段运输管理,严禁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洒和随意倾倒建筑渣土。
五、完善土方开挖回填保障机制
(十一) 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 规范市场行为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土方开挖回填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快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政策体系,对守法诚信的企业给予正向支持和优等评价,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加大惩处力度、实施信用惩戒,形成“诚信鼓励、失信受限”的建筑市场大环境,提升企业违法成本,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十三) 加强执法监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安全监督员备案制和领导包联制为依托,将处于基坑开挖阶段的建筑工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强化施工安全和扬尘督导检查,建立台账,动态监管,对土方施工作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危大工程规定及施工现场抑尘措施不落实的,严惩重罚。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土方施工作业现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十四) 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土方开挖回填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土方开挖回填规范工作,对群众举报土方开挖回填过程中人为增加建设成本、非法牟利、资源浪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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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的通知
冀建质安函﹝2021﹞28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7月2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的管理措施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土方开挖回填管理,进一步规范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活动,落实“就地就近、充分利用”工作要求,提高施工现场资源利用效率,防止人为增加建设成本和资源浪费,确保土方开挖回填作业安全,提高施工现场扬尘管控水平,提出如下管理措施。
一、规范土方开挖回填市场行为管理
(一) 加强造价管理。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预)算时,应参照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合理估算渣土处置费用,并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在结算时按实际发票扣除可抵扣项税额再加上税金计算。
(二) 加强招投标监督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健全项目招投标管理机制,加强项目开工前的现场管理,未进行招标不得提前进行土方开挖施工作业,土方工程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发包,不得肢解发包或转包。
(三) 加强土方工程市场管理。建设单位应在合同履约阶段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土方开挖及运输高效、安全、环保。对在合同履约阶段将土方工程肢解发包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改正并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将土方工程转包的,要责令施工单位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提高土方开挖回填资源利用效率
(四) 完善土方调配管理机制。各地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针对群体工程建立土方管理调配机构,健全土方开挖、运输、储存、回填的统筹调配机制,综合考虑现场具体情况、有关技术资料、工期要求、土方施工方法与运输方法,根据就地取土、不足土方量外进、挖方与填方平衡和运距最短的原则,制定经济合理的土方专项调配方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就地就近、充分利用”原则,设置运距合理的调配土场(现有土方消纳场也可作为调配土场),合理利用山地、荒地作为取、弃土场的用地,原则上农田、耕地、河流、湖泊、湿地等禁止弃渣。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动建筑垃圾减量排放、规范清运、科学处置、高效利用。
(五) 推广应用一体化协同设计。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指导设计单位根据不同区域的原自然地坪、地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充分考虑现场实际地势情况,提倡建筑、结构、机电、装修、景观全专业一体化协同设计,便于城市或大区域整体土方工程施工统筹调配工作,选择适宜的结构体系,减少建筑形体不规则性,保证设计深度满足施工需要,减少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对于山区地势较高地区,应加强地基和基础的选型设计,宜采用桩基、CFG复合桩、抗浮锚杆等有效措施,减少土方开挖及回填土方量。
(六) 优化施工过程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开展土方平衡论证,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平面布置,特别是做好大面积项目集中开工区域的整体总平面土方平衡调配管理工作。深基坑应减少施工过程对地下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编制和论证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土地的扰动;在基坑工程中对基坑周边回填可采用符合要求的工业废渣、废料回填,减少土方的回填量。施工单位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充分考虑现场条件、运输条件、施工步骤和工程总体部署等各种因素,有效投入与合理安排土方工程机械设备,合理安排土方挖运的先后顺序、开挖部位和深度以及运输道路。
三、强化土方开挖回填施工安全管理
(七) 严格基坑开挖规定落实。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图纸完成后编制详细施工方案,制定合理合规、经济适用的措施,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7号令)等要求,对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的土方开挖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开挖作业,建立现场安全管理制度,设置专职安全员,开工前进行安全交底,并留有书面记录。要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按照边开挖边监测、边开挖边防护的原则,严禁超深挖土。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对基坑工程的安全巡视,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委托第三方进行基坑监测,监测单位应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深基坑工程的监督检查力度,检查中发现存在基坑支护结构、边坡坡率、基坑排挡水设施不符合基坑设计要求,土方开挖不符合基坑支护设计工况要求,基坑坡道位置设置不合理等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施工单位整改,并依法依规严格处罚;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八) 做好土方存放安全管控。对于在施工现场内存放土方的项目,施工单位应编制土方存放方案,方案中要对土方存放位置、占地面积、堆放高度(不宜超过围挡高度)及坡度进行详细说明,并对堆土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稳定性进行计算。临时堆土与基坑的距离和对基坑影响的范围应设计计算确认后方可堆放。临时堆土的坡角至坑边距离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规定一般为:干燥密实土不小于3m,松软土不小于5m。在安全生产日常巡查中,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项目土方存放方案的编制及落实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检查内容,发现施工单位未编制土方存放方案,未严格执行土方存放方案,不按方案确定的位置、超高、坡度过陡或超出设计荷载存放土方的,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整改,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
四、加强土方开挖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九) 严格土方开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在土方施工作业过程中,要合理控制土方开挖和存留时间,作业面应当采取洒水、喷雾等防尘措施,对已完成的作业面和未进行作业的裸露地面应当采取表面压实、遮盖等防尘措施,堆放超过八小时不扰动的裸土应当进行遮盖。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推广网格化监管方式,对分管区域合理划分监管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对网格内扬尘污染问题及时处理。充分利用建筑施工现场视频监控设备实施精准监管、自动监管,有条件的市县监管部门、施工现场可引进无人机,丰富监管手段。
(十) 严格土方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出口处设置车辆清洗设施并配套设置排水、泥浆沉淀设施,车辆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车辆运输土方、渣土,应采取密封、覆盖措施,避免泄露、遗洒,并按指定地点倾卸,防止固体废弃物污染。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渣土车辆信息全部纳入城市管理网络平台,实施网络化监控和管理,加大日常督导检查力度,对未纳入城市管理网络平台、无牌无照、未安装密闭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的渣土运输车辆要坚决淘汰,严禁上路行驶。全面推行限时段、限路段运输管理,严禁运输过程中沿途遗洒和随意倾倒建筑渣土。
五、完善土方开挖回填保障机制
(十一) 强化组织保障。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压实监管责任,加强各部门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十二) 规范市场行为管理。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土方开挖回填市场行为监督检查,加快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和严重失信主体管理政策体系,对守法诚信的企业给予正向支持和优等评价,对违法违规的企业加大惩处力度、实施信用惩戒,形成“诚信鼓励、失信受限”的建筑市场大环境,提升企业违法成本,规范企业市场行为。
(十三) 加强执法监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以安全监督员备案制和领导包联制为依托,将处于基坑开挖阶段的建筑工地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采取暗查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强化施工安全和扬尘督导检查,建立台账,动态监管,对土方施工作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危大工程规定及施工现场抑尘措施不落实的,严惩重罚。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土方施工作业现场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十四) 加强社会监督。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土方开挖回填全方位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土方开挖回填规范工作,对群众举报土方开挖回填过程中人为增加建设成本、非法牟利、资源浪费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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