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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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九十条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承销或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我国目前对申请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核准机构有权否决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因此,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禁止。证券公司作为依法经批准从事证券经营业务的证券市场主要参与者和重要的中介组织,对于维护证券市场正常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负有重要责任,必须规范、守法经营,如果只顾追求利益最大化,见利忘法,对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违法承销或者代理买卖,不仅会给投资者带来风险和损失,而且也会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所以必须给予惩处。
    按照本条的规定,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承销或者代理买卖,同时没收证券公司在承销或代理买卖非法证券行为中所获取的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十万元的,也应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如此重罚,目的是使违法的证券公司不仅从违法行为中得不到任何的好处,而且还要付出惨重的代价,真正起到惩戒教育的作用。对于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证券公司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对证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给予警告,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第一部分释 义使其成为证券市场的禁入者,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条规定较重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主要是考虑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而其违反法律规定有上述非法经营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具有广泛社会危害性,必须给予严惩,同时也能够使受害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唯其如此,才能真正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也才有司能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以从根本上保证证券的交易安全和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另外,根据本法其他有关规定,证券公司违法经营,严重危害证券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有利于证券公司的自身发展,也有利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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