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09: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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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五十二条 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予以更换。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对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的措施的规定。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证券公司中执行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或者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证券公司的行为和经营管理状况,与他们的行为密切相关。鉴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所处的地位和对公司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了他们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我国公司法也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为了保证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切实履行其职责,本法还规定,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对证券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没有能够勤勉尽责,而导致证券公司存在重大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行为,或者导致证券公司存在重大风险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的具体情形,可以撤销其任职资格,同时责令公司将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更换,使其不再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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