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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目主经营的权利:(1)名称权。即确定公司名称和使用公司名称的权利。公司的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依法经注册登记,即取得专用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2)人事权。即公司的用人权。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自行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权决定员工的工资、任免和奖惩事项。(3)财产权。即公司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证券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自行决定财产的使用、管理和资处分。(4)决策权。即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问题权。证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根据参与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如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管理目标、业务范围、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自行作出决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证券公同使决策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收益权。即公依法获取经营收益的权利。证券公司依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有权就其提供的服务获取佣金、报酬和其他合法收入。(6)其他自主经营的权利。如依法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权利等。 二、证券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证券市场是法制市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是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指导方针。证券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受法律保护。本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其拿法经营不受干涉。法律为证券公司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证券公司要学会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应当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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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规定。
一、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目主经营的权利:(1)名称权。即确定公司名称和使用公司名称的权利。公司的名称是本公司与其他公司相区别的标志,依法经注册登记,即取得专用权,是公司的无形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2)人事权。即公司的用人权。证券公司根据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需要,有权自行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有权决定员工的工资、任免和奖惩事项。(3)财产权。即公司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证券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并对其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有权自行决定财产的使用、管理和资处分。(4)决策权。即决定公司经营管理重大问题权。证券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权根据参与市场竞争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就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如公司的发展方向、经营管理目标、业务范围、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自行作出决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是证券公同使决策权,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收益权。即公依法获取经营收益的权利。证券公司依法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有权就其提供的服务获取佣金、报酬和其他合法收入。(6)其他自主经营的权利。如依法设立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权利等。
二、证券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证券市场是法制市场,“法制、监管、自律、规范”是发展我国证券市场的指导方针。证券公司依法自主经营受法律保护。本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的自主经营的权利其拿法经营不受干涉。法律为证券公司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证券公司要学会和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部门、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协会应当维护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证券公司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