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1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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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零六条 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的规定。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会员大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权力机构,决定证券交易所的重大问题,但是它只是一个议事机构,不是常设机构。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其设置一个常设机构,这个常设机构即为国际上通行的机构理事会。我国参照国际上通行的作法,也作了规定。
    关于理事会的性质,本法没有作具体的规定,一般可理解为是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执行机构。对于这一机构可作如下理解:(1)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常设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章程而设置。(2)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业务活动的管理与指挥,并执行会员大会的有关决议。(3)理事会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对于理事会与会员大会的关系这一问题,本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理事会和会员大会的关系为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具体讲: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产生,理事会必须执行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理事会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各项法定的和会员大会确定的各项义务;理事会必须督促自己的下属机构依法履行职务;理事会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将自己的工作情况向会员大会进行报告;理事会如果不履行职务出现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理事会的职责是:(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2)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4)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5)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6)审定对会员的接纳;(7)审定对会员的处分;(8)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9)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这种结构安排的目的在于防止证券交易所的利益取向过于倾向于会员从而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强化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业务方面的公正性。
    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理事长代为其履行职务。理事长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但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理事会会议必须每季度召开一次。此外,据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遇有特殊情况时,可由理事长决定召开特别会议。理事会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的规定:会员理事遇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审核同意,会员大会通过后,其理事资格终止:(1)会员资格被终止;(2)会员提出不再担任理事;(3)不能正常履行会员义务,并对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影响;(4)因指派理事代表不符合规定,且拒不改派;(5)会员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违反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行为;(6)会员大会认定的其他情况。非会员理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理事会可以提请中国证监会终止其理事资格:(1)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人者;(2)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3)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有关规定;(4)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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