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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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一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交易所不得擅自使用风险基金的规定。
    风险基金是一种法定的有特殊用途的基金,只有发生了特定的情况时才能动用。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广大客户、会员的利益,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为此,本条给证券交易所设定了一项法定的义务,即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动用。具体来讲包括:
    (1)存入专门的账户。上面讲到风险基金是具有特殊用途的基金,应当开立专门的账户全部存人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不得同其他的有关资金存人一个账户,以免同其他的资金混同。
    (2)风险基金资产与证券交易所资产分开列账。基金应当下设分类账,分别记录基金资产、利息收入及对应的资产本息使用情况。
    (3)不得擅自使用。不得擅自使用是指不得违反本法的规定任意动用风险基金,将风险基金挪作他用,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数量使用等。证券交易所动用风险基金时,必须报经证监会商财政部后批准。动用后,证券交易所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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