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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九十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公告收购要约和收购期限的规定。 一、收购要约的公告 1.收购要约公告的时间。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该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进行审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该上市收购报告书进行审查的工作期间,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审查的工作期间太短,会加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难度;审查的工作期间太长,会影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效率。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进行审查的工作期问为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的十五天。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查的工作期问届满之后,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没有禁止和提出异议,收购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天公布该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公告的履行。因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收购报告书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收购报告书属于备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进行审查的工作期间,如果没有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记载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收购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查的工作期间届满之后,可以不必征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自行公布该收购要约。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知收购人,收购人接到通知后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3.收购要约公告的法律效力。收购要约公告后,收购要约便开始生效。关于要约何时生效,有四种理论:一是表达说,即表意人的意思决定一旦具备外在形态,要约就应当生效;二是发出说,即意思表示已经做成,并且发出,要约开始生效;三是到达说,即以要约到达相对人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四是了解说,即相对人必须通过感官交接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何时生效采到达说,但是从本条的规定看,收购要约采发。 二、收购期限 1.收购的法定最短期限和法定最长期限。收购期限,是指收购要约生效之日起到要约失效之日止的一段时间。收购期限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收购要约发出人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收购期限是法定收购期限,其分为法定最短期限三十天和法定最长期限六十天。法定最短收购期限是指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低于的一段时间,法定最长收购期限是指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最长时问。规定法定最短收购期限是为了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收购要约;规定法定最长收购期限是为了防止使收购人的成本过高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2.收购期限。收购期限不是法定的最短收购期限,也不是法定的最长收购期限,而是收购要约自己选定的期限。但是收购要约发出人选定收购期限时,只能在法定的最短收购期限和法定的最长收购期限之间选择,即收购要约发出人选定的收购期限必须高于或者等于三十天,低于或者等于六十天。 3.收购期限的起算点。收购期限的起算点以收购要约规定时间起开始计算,没有规定起算点的,以收购要约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4.收购要约承诺生效的时间。本法对收购要约的承诺生效时间没有象收购要约的生效时间一样做出特别规定,因此,收购要约的承诺何时生效依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也就是以承诺到达要约发出人为生效时间。在承诺到达要约发出人之前,承诺发出人撤回承诺的意思到达,承诺不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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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九十条 收购人在依照前条规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十五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并不得超过六十日。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公告收购要约和收购期限的规定。
一、收购要约的公告
1.收购要约公告的时间。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应当对该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进行审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该上市收购报告书进行审查的工作期间,不能太短,也不能太长。审查的工作期间太短,会加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难度;审查的工作期间太长,会影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工作效率。综合各方面因素考虑,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进行审查的工作期问为收购人在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的十五天。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查的工作期问届满之后,如果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没有禁止和提出异议,收购人可以选择任何一天公布该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公告的履行。因为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收购报告书和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收购报告书属于备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进行审查的工作期间,如果没有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记载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收购人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审查的工作期间届满之后,可以不必征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同意,自行公布该收购要约。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通知收购人,收购人接到通知后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3.收购要约公告的法律效力。收购要约公告后,收购要约便开始生效。关于要约何时生效,有四种理论:一是表达说,即表意人的意思决定一旦具备外在形态,要约就应当生效;二是发出说,即意思表示已经做成,并且发出,要约开始生效;三是到达说,即以要约到达相对人为意思表示生效的时间;四是了解说,即相对人必须通过感官交接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才能生效。我国合同法关于要约何时生效采到达说,但是从本条的规定看,收购要约采发。
二、收购期限
1.收购的法定最短期限和法定最长期限。收购期限,是指收购要约生效之日起到要约失效之日止的一段时间。收购期限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收购要约发出人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收购期限是法定收购期限,其分为法定最短期限三十天和法定最长期限六十天。法定最短收购期限是指收购要约有效期不得低于的一段时间,法定最长收购期限是指收购要约有效期的最长时问。规定法定最短收购期限是为了使被收购公司的股东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是否接受收购要约;规定法定最长收购期限是为了防止使收购人的成本过高和被收购公司的股票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2.收购期限。收购期限不是法定的最短收购期限,也不是法定的最长收购期限,而是收购要约自己选定的期限。但是收购要约发出人选定收购期限时,只能在法定的最短收购期限和法定的最长收购期限之间选择,即收购要约发出人选定的收购期限必须高于或者等于三十天,低于或者等于六十天。
3.收购期限的起算点。收购期限的起算点以收购要约规定时间起开始计算,没有规定起算点的,以收购要约公告之日起开始计算。
4.收购要约承诺生效的时间。本法对收购要约的承诺生效时间没有象收购要约的生效时间一样做出特别规定,因此,收购要约的承诺何时生效依合同法的规定认定,也就是以承诺到达要约发出人为生效时间。在承诺到达要约发出人之前,承诺发出人撤回承诺的意思到达,承诺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