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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者买卖证券程序的规定。 本条所讲投资者,是指买卖证券的单位或者个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必须通过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自己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内进行交易,如果允许投资者直接到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会给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带来很多不便。所以,本条规定,投资者只能通过委托证券公司的方式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程序包括下列几项: 1.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先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未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不得买卖证券。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一般由证券公司统一印制,供委托人使用。协议一经签订,投资者即成为该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证券公司与客户遵守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公司已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方式的风险; (3)客户表明证券公司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4)会员受托业务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8)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公司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客户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解决办法。 委托书经双方盖章或者签字成立。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也不得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2.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投资者到证券公司办理账户,包括: (1)向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投资者必须持自己的身份证或者法人证明向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名册登记主要包括:就个人来讲,名册主要登记投资者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职业、联系电话,同时留存印鉴和签名卡样;就法人来讲,主要包括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书面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等。 (2)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是为了证券交易方便,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门保存证券的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一些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持有效证件,均可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开设证券账户。每个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所交易,只允许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当持证券账户和身份证向自己选择的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人买人证券所需的资金和卖出证券取得的价款等。根据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3.确定证券买卖委托方式。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买卖证券的指令,由证券公司在交易所代其完成证券交易。按照本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选择下述证券买卖委托方式: (1)书面方式,是指由投资者以书面的形式比如现场填写委托书、电报、传真、信函等向证券公司写出自己的委托内容和要求,由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书面委托是历史最悠久的一种委托方式。 (2)电话方式,是指由投资者以电话的形式将委托的内容和要求向证券公司提出,证券公司根据委托代为买卖证券。 (3)其他方式,是指上述两种委托方式以外的方式。随着交易第一部分释 义技术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相继开办了电脑终端委托、触摸屏委托等方式。目前,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客户买卖委托的形式主要有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和电脑委托。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网上证券委托交易方式逐渐成熟,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13日正式发布实施《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的业务规程、技术准备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这标志着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也步人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此外,按委托价格方式不同,委托又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所委托的证券公司按照市场的价格买卖证券,也就是按照最高价卖出或者最低价买进。这种委托的特点是速度快,常常是在出售证券时,特别是在市场价格下跌时采用。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自己委托的证券公司按照限定的价格幅度买卖证券,即投资者限定买进的最高价或者卖出的最低价,证券公司也应当按照限定的价格标准进行买卖。证券公司以低于限价买进或者高于限价卖出,属于允许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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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者买卖证券程序的规定。
本条所讲投资者,是指买卖证券的单位或者个人。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必须通过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自己不能直接在证券交易内进行交易,如果允许投资者直接到证券交易所内进行交易,会给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带来很多不便。所以,本条规定,投资者只能通过委托证券公司的方式在证券交易所买卖证券。
投资者买卖证券的程序包括下列几项:
1.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
投资者买卖证券,必须先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未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的,不得买卖证券。证券交易委托协议一般由证券公司统一印制,供委托人使用。协议一经签订,投资者即成为该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证券公司与客户遵守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
(2)证券公司已向客户揭示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包括不同委托方式的风险;
(3)客户表明证券公司已向其说明证券买卖的各类风险;
(4)会员受托业务范围和权限;
(5)指定交易或转托管有关事项;
(6)客户开户所需证件及其有效性的确认方式和程序;
(7)委托、交收的方式、时间、内容和要求;
(8)交易结算资金及证券管理的有关事项;
(9)交易费用及其他收费说明;
(10)证券公司对客户委托事项的保密责任;
(11)客户应当履行的交收责任;
(12)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13)争议解决办法。
委托书经双方盖章或者签字成立。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也不得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2.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投资者到证券公司办理账户,包括:
(1)向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投资者必须持自己的身份证或者法人证明向证券公司办理名册登记。名册登记主要包括:就个人来讲,名册主要登记投资者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职业、联系电话,同时留存印鉴和签名卡样;就法人来讲,主要包括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书面委托书及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等。
(2)开立证券和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是为了证券交易方便,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门保存证券的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和数量。除了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一些自然人和法人之外,其他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持有效证件,均可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开设证券账户。每个投资者在一个交易所交易,只允许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已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应当持证券账户和身份证向自己选择的证券公司申请开立资金账户。资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人买人证券所需的资金和卖出证券取得的价款等。根据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
3.确定证券买卖委托方式。是指投资者向证券公司提出买卖证券的指令,由证券公司在交易所代其完成证券交易。按照本条规定,投资者可以选择下述证券买卖委托方式:
(1)书面方式,是指由投资者以书面的形式比如现场填写委托书、电报、传真、信函等向证券公司写出自己的委托内容和要求,由证券公司代为买卖证券。书面委托是历史最悠久的一种委托方式。
(2)电话方式,是指由投资者以电话的形式将委托的内容和要求向证券公司提出,证券公司根据委托代为买卖证券。
(3)其他方式,是指上述两种委托方式以外的方式。随着交易第一部分释 义技术的不断发展,证券公司相继开办了电脑终端委托、触摸屏委托等方式。目前,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接受客户买卖委托的形式主要有柜台委托、电话委托和电脑委托。近年来,随着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网上证券委托交易方式逐渐成熟,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4月13日正式发布实施《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网上委托业务的业务规程、技术准备和信息披露等进行了规范,这标志着我国网上证券委托交易也步人了规范发展的轨道。
此外,按委托价格方式不同,委托又可分为市价委托和限价委托。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所委托的证券公司按照市场的价格买卖证券,也就是按照最高价卖出或者最低价买进。这种委托的特点是速度快,常常是在出售证券时,特别是在市场价格下跌时采用。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要求自己委托的证券公司按照限定的价格幅度买卖证券,即投资者限定买进的最高价或者卖出的最低价,证券公司也应当按照限定的价格标准进行买卖。证券公司以低于限价买进或者高于限价卖出,属于允许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