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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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八十七条 能依照前条规定所作的书面报告和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持股人的名称、住所;
    (二)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
    (三)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投资者控制上市公司法定比例的股份和在控制该比例后增减法定比例股份进行信息披露时应当披露的内容的规定。
    一、规定书面报告和公告内容的意义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控制法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所控制的股份发生法定比例变化,都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向社会进行公告。为了使该报告和公告能够全面地披露该投资者的买卖股票的信息,本条专门规定了必须披露的内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该书面报告和公告的内容,对该投资者的股票买卖行为实行监督。如果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记载的该投资者的持股情况的变化,与该投资者的收购情况的报告、公告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所报告、公告的日期与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记录的交易日期不相符合的,这说明该投资者没有按照本法的规定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存在欺骗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书面报告和公告必备内容
    1.收购人的名称、住所。这一项内容是使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及社会公众能够了解该收购人的身份以及其所在地。因此,持股人的名称和住所必须真实,符合法定要求;
    2.持有的股票的名称、数额。这是表明该收购人目前所持的上市公司的哪一种股票以及所持的股份数量;
    3.持股达到法定比例或者持股增减变化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这是表明该收购人在什么时候所持有的股份比例达到了该上市公司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或者表明该收购人在持有该上市公司百分之五的股份以后又在什么时候发生了百分之五的持股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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