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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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九十一条 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收购要约撤销和变更的规定。
    一、收购要约撤销
    1.要约撤销不同于要约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发出人企图制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撤销,是指要约发生效力后,要约发出人取消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不同:第一,发出意思表示的时间不同。要约撤回的意思是在要约生效之前发出,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发出。第二,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同。要约撤回的意思表示的内容是收回未生效的要约,要约撤销的意思表示是取消已经生效的要约。第三,意思表示的自由度不同。要约撤回可以在要约生效之前自由发出,要约撤销在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等法律限制撤销的情况下不能发出。第四,法律责任不同。要约发出人撤回要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要约发出人在法律限制撤销要约情况下撤销要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收购要约撤销的限制。收购要约撤销,是指收购人公告收购要约后,将该收购要约取消,使收购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份,其发出收购要约已经将收购的有关信息作了披露,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将依据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也就是说,这些披露的信息对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将发生重要的影响。如果收购人撤销收购要约,会对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造成新的影响,有可能对广大中小股东造成严重损害,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为了保护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防止证券欺诈,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的运行,应当限制收购人自由撤销收购要约。因此,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发出的收购要约。
    二、收购要约变更
    1.收购要约变更的条件。收购要约变更,是收购要约生效后,收购要约发出人改变要约的内容的意思表示。收购要约经受要约人同意后,即受要约人做出承诺后,发生当事人的合意,合同成立。收购要约和收购要约的承诺的内容构成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无权单独更改。如果更改收购要约,就是对合同本本身的更改。由于收购要约的各项内容是收购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广大股东进行分析、判断和决策的依据,收购要约内容发生变更涉及到被收购公司股东的切身利益和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对收购要约变更应当进行必要的管理。在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扰乱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可以允许变更收购要约。没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批准,不得变更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变更的程序。收购要约公告后,该收购人在收购期间如果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内容,必须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收到报告后,对报告进行审查,认为要约内容的变更有利于投资者,可以允许收购人重新发出收购要约;如果该变更使收购条件低于原收购要约中所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不允许变更收购要约。收购要约发出人在征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变更收购要约的批准后,将变更收购要约向广大投资者进行公告,使广大投资者及时了解收购的进程,及时根据收购要约的变更情况做出决策。
    3.收购要约变更的生效。收购要约变更自收购要约变更公告后开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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