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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的规定。 本条所指年度报告是指关于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中有关情况的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公司概况。公司概况是指公司的大概情况,如公司住所、各项主营业务、规模、负责人的姓名等。年度报告记载公司概况的作用是使投资者对公司有一个简明扼要的了解。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如前条所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反映的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的发展状况,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了解公司的情况,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是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经历、能力等个人情况的简单介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股票、持有何种股票及持有各种股票的数量等。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是指上市公司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总额、在该年度的增加、减少和公司债券的偿付情况。在公司中,股东的组成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持有股份数额多的股东,因其在股东会上有着较多的表决权而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并且大股东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其他股东的投资信心,所以,年度报告应当载明已经发行的股票及公司债券的情况,并应载明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他们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影响股东、债权人利益,影响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事项,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些事项,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选定报刊的变更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由于年度报告记载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他一些重要信息会直接影响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价格,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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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六十六条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报送并公告年度报告的规定。
本条所指年度报告是指关于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中有关情况的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公司概况。公司概况是指公司的大概情况,如公司住所、各项主营业务、规模、负责人的姓名等。年度报告记载公司概况的作用是使投资者对公司有一个简明扼要的了解。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如前条所述,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反映的是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公司的发展状况,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了解公司的情况,对于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是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经历、能力等个人情况的简单介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股票、持有何种股票及持有各种股票的数量等。这里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是指上市公司已经公开发行的股票总额、在该年度的增加、减少和公司债券的偿付情况。在公司中,股东的组成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尤其是持有股份数额多的股东,因其在股东会上有着较多的表决权而对公司的重大事项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并且大股东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其他股东的投资信心,所以,年度报告应当载明已经发行的股票及公司债券的情况,并应载明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他们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上述事项以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一些影响股东、债权人利益,影响股票、公司债券价格的事项,为了保障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一些事项,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选定用于信息披露的报刊的名称、选定报刊的变更等,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载明。
由于年度报告记载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其他一些重要信息会直接影响上市交易的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价格,为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