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0:25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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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债券终止上市交易的规定。
    本条对公司债券的终止上市作出了统一的规定,有利于对公司债券实施严格的规范和管理。本条对那些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当其发行人有法定的情形时,则予以终止上市。
    按照本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公司债券上市:(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公司违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约定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或者公司不按核准的资金用途使用发债所募资金,以及公司连续二年亏损,在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没有消除上述情形的;(3)发债公司被依法解散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时,该公司必须进行清算,清理全部债务,其公司债券不能再上市交易。
    当公司有上述法定情形时,法律规定由证券交易所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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