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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有关情况进行监督以及信息披露保密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以后,不应当备案了之,而应当对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是否于法定的期限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了上述文件,是否将上述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等进行监督,以切实保证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报告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外,还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分派新股是指公司将依法应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折为股份,或者将资本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配售新股是指公司向原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发行新股。分派新股和配售新股都属于发行新股。根据本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如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负有监督的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控股股东虽然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重大人事任免都有很大影响力,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其他行为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必要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而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信息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存在重大遗漏,更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主要是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募股申请和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发行证券时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报告书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在上述文件公告前知悉公告的内容,但这些信息在公告前属于内幕信息,社会公众并不知晓,如果被泄露,就可能会使获得信息的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对其他没有获得信息的社会公众的不公平,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公告前知悉公告内容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承担着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内容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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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对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上市公司有关情况进行监督以及信息披露保密义务的规定。
根据本法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收到上述材料以后,不应当备案了之,而应当对这些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监督,审查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是否于法定的期限内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了上述文件,是否将上述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等进行监督,以切实保证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除对上市公司的有关报告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外,还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进行监督。分派新股是指公司将依法应分配给股东的利润折为股份,或者将资本公积金的一部分转为股份,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给股东。配售新股是指公司向原股东按照其所持股份比例发行新股。分派新股和配售新股都属于发行新股。根据本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分派或者配售新股的情况如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负有监督的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还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控股股东虽然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其对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以及重大人事任免都有很大影响力,有可能利用其控股地位与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或者其他行为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必要对其行为进行监督。而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的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信息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存在重大遗漏,更需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作出的公告”主要是指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募股申请和发行申请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发行证券时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申请证券上市交易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报告书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资料。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在上述文件公告前知悉公告的内容,但这些信息在公告前属于内幕信息,社会公众并不知晓,如果被泄露,就可能会使获得信息的人利用这些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造成对其他没有获得信息的社会公众的不公平,影响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因此,公告前知悉公告内容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有关人员承担着在公告前不得泄露公告内容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