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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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内容:
    【释义】 本条是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及其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的规定。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是重要的民事活动,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扩大自己的权利,加重对方的义务,这是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本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有利于依法维护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是国内外民事活动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一系列民事法律对此都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是重要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自愿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他们参与民事活动完全出于意思自治,任何机构、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所谓有偿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对等,他们从事交易活动应当支付对价。所谓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活动当事人应当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参与民事活动要诚实守信,不违约,不弄虚作假。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当事人违反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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