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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定而动,敢于胜利!(本博客文章标示为刘家海或法律放光彩所作者,皆可自由转载使用。转载使用请保持作品完整) 刘家海:走向法庭 ——谨以此文献给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 (初发时间:2013年10月) 我刚满40岁那会,2008年4月,有一天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与行政审判庭的庭长赵丽红法官聊天时,她说,有一位记者问她,听说最近有一位当事人自杀了,是不是刘家海?赵法官说,她告诉那位记者,刘家海的心理素质还是可以的。我把这当作一场笑话。后来我把这个笑话跟一些朋友说起的时候,他们无一不哈哈大笑,大家也都把它当作是笑话。我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党政机关工作却“仕途不顺”,为超龄“一天”不得报考公务员而因此走向打官司的道路又屡屡碰壁,似已到了“天绝人路”之境地,若以常人“争气”之心视之,似乎的确也该自杀了!记者能从他们想象的“自杀者名单”中搜索到我,自然是有其合理“根据”的。以此观之,我竟然佩服起自己来:我是如此出离地“坚强”!不过,夜深人静的时候,我也会感觉到“笑话”和“坚强”背后的沉重和悲壮。我是怎样一步步走过来的呢? 包公梦碎 我1987年考上位于上海市的华东政法学院,那时候大学生还比较稀缺,不像现在满地都是找不着工作,所以亲朋好友、邻里乡亲都请来庆贺一番。大家对我羡慕和期望的言辞中都把我当成未来的“包青天”。那时我们在乡下,“包青天”是大家对政法工作(那时还不怎么叫法律工作)形象的所有理解和唯一理解。自然地,我心里也把将来做法官,替人主持公道当作毕业后的事业。 1991年毕业分配工作,本来是被老家的人事部门要回去再统分的,学校也觉得这样恐怕要分的不好不利于发挥作用,花了很大的周折,将我改派分到广西首府的南宁市中级法院。在南宁市人事局报到的时候,我在人事局登记的名册上翻了几遍也找不到自己的名字,最后才发现我的名字是用铅笔轻轻地描上去的,不仔细看真看不出来。找到名字后,跟人事局工作人员要了一张报到表,我便学者别人的模样填好交给一位小领导模样的人。那人看了看,用笔将“南宁市中级法院”几个字划掉,另外用纸条写了两行字,叫我拿着去找市政府办公厅的法制科。因为在学校正统的教育和入党前的特殊教育,那时的我对“组织”的强大和神圣不曾有丝毫的腹诽,更不要说对“组织”提出什么异议了。于是,在市政府、人事局这样的“组织”安排下,我再一次被改派了!后来听说中级法院的人事处很生气,说我品质不好,嫌弃法院,拿法院做跳板,高攀市政府去了,还说法院党组织是经过很认真慎重的研究才决定接受我到法院的,我这样做太过分了。现在看来,法院地位不高,在政府面前自我矮化是由来已久的。没想到在我这几年来的诉讼中,竟然也吃尽了法院在政府部门面前自我矮化的苦果。当时得知这个情况,我心里有点后怕:一个“组织”认为很慎重很严肃的事,在另一个“组织”那里居然可以毫不在意,轻轻一划,就没了。可能因为这个心理的阴影,导致了后来我做事处处谨小慎微,差不多是“走路怕伤蝼蚁命”了,生怕给“组织”添麻烦。没有想到这样的结果反倒给自己留下了一大堆麻烦,最后将“组织”推向法庭,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连我自己也觉得有点不可思议。 我加入后不久,南宁市政府办公厅的法制科即升格为南宁市法制局。我于是成了南宁市政府法制工作创始时期的五大成员之一。当时的情况是,一间房子、两个公文柜、三张桌子、四张凳椅、五个人。正好,市政府组织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简称社教)工作队下乡,我来自农村,熟悉农村工作,法制局就派我去了,住在村公所里:我们座位的困难“解决”了,我的单身住房问题也暂时“解决”了(社教半年回来后市政府办公厅给安排了单身宿舍)。当我将这些情况向后来的年轻人讲起的时候,他们都不太相信,认为是我自己编来说笑的呢。 我在法制局一干就是五年。虽然后来陆续也进了几个人,但不设置科室,也不提拔干部。老局长总认为我们不成熟。1995年4月,经人推荐介绍,我调到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简称自治区政法委或区政法委,8月晋升一级,任副主任科员,10月,经过考试考核,过渡为公务员(因为当时国家设想只将行政机关的干部改革为公务员,1993年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以党委部门内称为党的机关工作者,2005年国家《公务员法》出台,将党政机关的干部都统称为公务员)。 由科员晋升任副主任科员并过度为公务员,这叫有进步了。但是,当时政法委书记由自治区公安厅长兼任,政法委机关后勤建设等也由自治区公安厅机关代管,基础建设很差,我婚后的住房问题还是没有办法解决。1997年,妻子快生了,正好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招人,为解决住房困难,我就调到了南宁市规划局。“人穷志短”,离开了政法线,我的“包公”梦就算是做完了。 科长传说 调来市规划局,工作上的考虑最先是为招考规划局下属的南宁市规划监察大队分管执法业务的副大队长一职。在市政府法制局的时候,因为1992年中央给南宁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我参与制定南宁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的几个政策文件,与当时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的领导就有所接触,有些熟悉了。1995年制定《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时候,市规划局也邀请我以专家身份参加了立法工作,所以,确定可以解决住房的前提下,资力、能力适合,加上确实是工作需要,来任个副科级的副大队长彼此都觉得没有什么问题。 在调动的过程中,因为得知市里要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即要将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部门的专业执法队伍全部集中归入到城管总队中去,规划监察大队要从规划局划走,所以,我就留在了局机关的法规监察科工作。规划管理局人事科说,因为机构改革刚刚搞完,局里说没有行政编制,我的编制就挂在下属的南宁市勘测管理处。这个勘测管理处是市领导为了照顾规划局行政公务员编制少而又需要大量专业人员开展工作而特别设置的一个事业单位,是与机关混岗。当时人事科说我们是与机关同等待遇的。 到规划局上班以后,我渐渐从各路传闻得知,原来局长是要将我安排在法规监察科担任副科长的,而管人事的党委书记有异议,认为我这么年轻,凭什么担任这么重要的职务?我明白,如果担任了副科长,就自然是行政公务员的编制了,现在挂编在勘测管理处是因为没有担任副科长职务。那时确实“年轻”,未满30岁,我觉得凭工作,凭表现,这个副科长迟早都应当是我的,并未因为没有任命而消极,反而更加努力工作,接受“组织”的考验。然而不久,却任命了另外一个比我更年轻、基本不懂法律业务、还时不时出点乱子的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这让我失望。幸好,这位年轻的高人很快就调走了,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这个位置又空出来了。 终究是人算不如天算。我的工作任职未安排好,局长就被自治区党委选派到美国留学。留学回国但尚未回到规划局上班就又被提拔到外地任职了。1998年,在局长职位空缺的时候,局党委调整提拔了一批中层干部,没有我的任职。有人说,我已经被认为是局长的人,人走茶凉,没有办法了。这次干部调整提拔后来被市组织部认为是“不正常”行动,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局领导说,1999年再按照规定对部分中层职位进行竞争上岗。我觉得,公开的竞争上岗,我不怕,法规监察科这个副科长,应该还是我的。谁知道,到了1999年竞争上岗时候,规定竞争范围仅限于机关编制的人员,我是事业单位编制,不得参加报名。我觉得组织骗了我了。别的单位竞争上岗是有允许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加的,规划局既然一直说是勘测管理处与机关待遇相同,我为什么不能参加?之后上任的局长对我说,很快又要机构改革了,等下一步机构改革时再另行安排解决我的工作职务和编制。谁知,到了2000年底机构改革开始前一个晚上,这位局长大人就被调走,又另外来了一位新局长。新局长兼党组书记,不设党委了。 这位新局长开始还是给了我希望,因为他在大会上宣称自己做事公平公正,我相信了他。然而,这位新局长不但没有以他的公正给予我真的希望,反而是最终使我陷入了绝望和愤怒。作为这次机构改革的收尾,2001年重新任命了大部分中层干部职位,其中包括有法规监察科的副科长,但这个副科长却不是我。这次没有我的任职我能理解是正常的,并且,虽然法规监察科副科长已有人任职了,但是有其他两个综合部门的职位的人选因为民主测评和考核不合格(此两人之前也已经出现过民主测评和考核不合格的情况),这两个职位的工作我也是比较符合条件的,我私下觉得肯定会有我的一席之地的。不料,这两位同志很快又获得了任命。我的科长梦又一次落空,但我还得在法规监察科工作。这还不算,最要命的是我越来越分明地感觉到在新局长的周围有一种力量在排斥我,挤压我,在排斥法规监察科,挤压法规监察科。有位领导,看见科里有人坐班就质问“你们怎么不出去干活?”,到科里见不到人又说“你们为什么不来上班!”后来知道,大概是另外有人想要当法规监察科的科长,预备把现任的科长搞掉。而我作为科里的业务骨干,工作比较卖力,也被认为是科长的人了。哎,勤勤恳恳也成了一种错,没有办法! 2002年,规划局部分中层职位再次进行竞争上岗,依然只允许机关行政编制的人员参加。绝望和愤怒中,我决定上书,于是给局党组书记和局长提出了《关于要求参加竞争上岗的报告》。我在报告中指出,1997年调来本局时,组织上对我说机关编制已满,放在勘测管理处,与局机关是一样的,经过几年来的观察和了解才知道,组织上并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我。事实上,编制一直没满,在我之后陆续还有人调进机关任职,每到关键时候如分房、调整提拔、竞争上岗就无情将我们降为二等公民。导致本人现在这种状况,有组织欺瞒的成分,组织上是负有责任的。我只知道老老实实做事,规规矩矩做人,听组织的话,没想到成了这种局面。想一想有些人能力和实绩平平、德行也不见得好到哪里,都可以提拔,甚至有明显劣迹的人也可以超越组织原则、组织程序晋升要职,真是有无尽的凄楚。请求党组织想办法把我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了,以便能放下包袱,更好地工作。 这次上书,据说领导“很生气”。科长命我将送给领导的报告收了回来。新局长的官气越来越旺,如日中天,以前能使得动他的那些我能认识的熟人领导或者已经陆续调走,或者已经使不动他了。因为没有了公务员身份,我自己想调到别的单位,也没有办法调动。我想,我在这个官场上的政治生命可能基本上也算是完了。 科员泡影 人生本无高低贵贱。无官还得一身轻。我深知自己缺乏在官场上拼杀的意愿和特殊能力,不提拔我,我争取恢复一个公务员的身份,做个普通的科员,一来捞回点做人的面子,二来以后退休老有所依,这总可以吧。2002年初,在我上书之前有一次全市公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给了我一点点希望。然而事实证明,我太天真了! 市里的方案出来的时候,看到统一设置的报考的年龄条件是35岁以下,各单位还有设置更低的年龄要求,25岁、28岁、30岁等等均有。本局并没有安排法规监察科的招考职位,属于文科类的职位只有局办公室一个科员职位拿出来招考。大家一看都知道,这个职位就是给某个人的,因为大家觉得那个人已经在该岗位上三四年了,而且又有上级领导的关系照顾,别人要报考也只能是陪太子读书的料。我看了全市其他单位,单就年龄要求35岁以下的条件,我能报考的法规业务的职位还有两个,走访下来发现也是早已有人在其岗位上干活只等通过考试程序入编制而已。我已经34岁了,明年就要超过35岁,按这种规定以后就不能再报考了。我这才意识到,这种公务员录用考试对我看来没有意义了,于是我也懒得去争了。新局长在这次机构改革后已经明确不将勘测管理处与机关同样对待了,如果事业单位按照技术职称拿工资,比同等资力的机关干部还要高,安心做事业单位干部吧,没什么不好。科长得知我放弃报考,跑来劝了我一番,说还是报考吧,免得领导认为我耍脾气,对我不好。我想,既然如此,那就考吧。 准备报名的时候,人事科将本局系统需要报考的人召集到一起开了个会议,讲了一些要注意的事项。我问我能报考本局办公室的职位吗?人事科长说,不行,我的专业不对。我看了一下简章,也是,该职位要求的专业条件是中文、管理等相关专业,而我是法律专业,不是很“相关”。但是我想不通,原来我不想报考,你们做我的“思想工作”叫我考,我想考了,你们又说我专业不对,这什么意思嘛!我跑去找局长,装作请教他,今年的到公务员考试我报不报名好?他正在站着收拾办公桌上的东西,看了看我,我听到他说:“什么?”没有什么表情。我不知道他是没听清楚我说的话还是什么,正在考虑如何接话的支吾之中,又听他问:“不给你报是吗?”我说:“是,说我专业不对。”局长说:“你报你的嘛。”“哦,好!”我应了声,便转身出来了。到报名的时候,人事科终于没有阻拦,市人事局也没有阻拦,就报上了。 笔试成绩出来,我在本局参加考试的16名报考人员中排名第四,在我报考的办公室职位的人员中也是排名第四,进入了面试。面试的时候,因为没有经验,也没有想过那些考试的题目竟然会这样的,所以,自己也感觉考得不好。考了几道题,其他的现在都已经不记得了,但有一道题目记得很清楚,问的是假设你带着礼物去看望现任的领导,结果在楼梯碰到已退休的另一位老领导以为来看望他,怎么办?我答完后,考官又追问:“假设老领导收下礼物后发现错了,知道不是去看他的,又怎么办?”我晕,公务员考试竟然考送礼学来了!确实让我开了眼界。平时自己只知道埋头苦干,哪去想过怎么送礼的事嘛!老实人吃亏,自古皆然,看来不假。面试考官都是本单位领导,我说了,明年35岁就超龄没有机会再考了,这是最后一次,希望领导照顾,解决我的公务员身份问题。大家预期要录取的那位同志据说面试很好,成绩出来后排第一名,最后顺利录取了。不过人们发现,他的专业既不是中文、也不是管理,而是化学教育的,比起我来专业更加不相关。 组织上终于没有照顾我,我的科员梦又成了泡影。 科员梦成了泡影之后,不幸再次发生。在我们要求落实勘测管理处事业单位工资的过程中,遭到了抵制。有人认为,大家都在机关里干同样的活,凭什么你们事业单位多拿钱?于是,事业单位的工资变成了档案工资,实际工资继续按机关干部的相应层次套发。但对我又成了特例,从1997年来到规划局以后一直是按照副科级发给我的,这次却只按科员而不再按副科发给我了,降了我的级,理由是我在法规监察科的工作只相当于科员。勘测管理处二十多号人也因待遇架空而意见纷纷。最后局里安抚了处里的主任和副主任,并发了狠话,处里的收入都是靠着局里的行政职权支撑,离开了局里的支撑,勘测管理处一分钱也收不到。狠话难听,但事实情况确实如此,大家也没敢再公开的闹意见了。 求救人事厅 在“屈死不告官”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身处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强势部门的规划局,又是如日中天的局长当政,那时的我是没敢想去法院“告状”的。但是我总得去找出路呀,我想到了近在咫尺的自治区人事厅。当时的人事厅长是原来的南宁市组织部长,在南宁市时有过一些人事改革的措施,我觉得在她的领导下人事厅可能会对南宁市的事情有些感情,加上党政机关都经过了2000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简称“三讲”)的教育活动,或许会给我提供一点帮助。于是,2002年上书局党组无效之后我便小心翼翼地打了一份《关于请求帮助解决恢复公务员身份的报告》,前去找区人事厅。 因为对人事法规政策比较陌生,也觉得自己在规划局也是从事法规部门的工作,到了人事厅找他们的政策法规处以咨询政策的名义开始接触比较合适。谁知,到政策法规处第一次接触就让我非常郁闷。我在一间挂有法规处牌子的办公室看到有个人在一张办公桌前低头伏案,便在门口上轻轻地敲了门,说:“你好,我是南宁市的,想跟你们咨询一点政策。”那人头也不抬,只听见他没有表情的声音说:“你找信访室吧。”把我当信访的!我一下子觉得非常难受,因为在此之前我也接触过一些接访,在我原来的观念印象中,信访都是应付那些和难民差不多的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已经有些不太能讲理的、一般机关干部都不太愿意理睬的刁民的。我好歹还是堂堂一个国家干部,怎么叫我去信访呢!怀着郁闷不爽的心情,我没有去找信访,而是去找到了他们的公务员管理处。公务员处的一名小伙子客气地接待了我。打过招呼坐下之后我直接把那份三页纸的《关于请求帮助解决恢复公务员身份的报告》递给了他。小伙子看了报告的第一页,就说:“哎呀,你怎么才来?”我当时有点不悦,说:“你先把报告看完。”小伙子看完后,没说什么,把报告留下了。 几天后,我再次到公务员处找那位小伙子,正好一个女的过来,他跟那位女的说:“处长,这就是刘家海。”我知道,他是已经给这位女处长汇报过了。但女处长没有跟我说话,叫小伙子把我领到另外一间办公室。这是一间两个副处长的办公室。副处长们没有请我坐下,一位副处长跟我说了些话,主要是两个意思,一是南宁市的事情他们管不了,二是叫我回去和局长搞好关系。我心里有点恼火,监督指导下级部门做好工作是上级部门当然的职责,怎么叫管不了呢?我要是能和局长“搞好关系”,我还能如此遭罪,还用得着来找你们吗?我不能将恼火表现出来,更不能表达出来,我只好说,请他们再研究,过几天我再来。 我第二次到副处长办公室的时候,依然没有请我坐下,我站了一会之后就自己在他们电脑桌前的转椅上坐了下来。他们和我说来说去,还是上次那两个意思。我非常茫然,心里憋着气坐在那。看来人事厅是指望不上了。我分明看得出,他们不想搭理我。工间操的广播响起来的时候,两个副处长就手里拿了大概是什么文件之类的东西出去了,把我一个人扔在那里。我心里更加恼火,堂堂的省级机关的处长,连说句叫我“先坐会”,或者“我们忙,你下次再来”之类礼貌的话敷衍我都没有,就把我一个人扔在你们的办公室,算什么意思!我也是国家干部,只不过没有你们那么幸运居了高位而已,凭什么把我当瘟神似的躲着! 当然,我还清醒我是上门求人的,没有让心里的恼火表现发泄出来。对前途迷茫的哀愁已经完全将我完全淹没,我哪还有心思去表达对别人的不满呢? SARS,SARS 2003年留给世人的记忆最鲜明的,莫过于那一场SARS(非典)了。全国、全球恐慌中的惊心动魄已经成为过去。而我,职场上也仿佛经历了一场SARS,不同的是,这场“SARS”并没有随着时间过去而消逝,反而是像蝴蝶翅膀的抖动,影响越来越大。 广西2003年公务员招考公告和简章发布了,报考年龄限制又是35岁以下,即1968年4月13日以后出生。我的登记出生日期是1968年4月12日,正好超龄一天!难道意味着我以后真的永远都不能考公务员了吗?就这样判我的“死刑”了?不可思议!为什么是这样?依据在哪里? 我查找了国家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4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1996年),是有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35岁以下的规定,但同时还规定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放宽限制。我打电话到自治区人事厅的公务员处询问,像我这样只超龄一天的情况,太碰巧了,是否有可以放宽限制允许报考的做法。回答说,年龄条件总得规定一个时间,至于是否能放宽要先看用人单位同意。这给我两个感觉,一是这个年龄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特别的规定,如果人事部门的文件出来早一点点,我可能就不超龄了;二是要放宽年龄没有一个程序规定可以操作,让一个人去找一个单位同意超龄报考没有可行性,除非特殊人物有特别关系,但如果这样,这个人就可能是内定录用的了,公开招考岂不是成了骗人的话了? 但既然路还没有完全堵死,那我也不能就此放弃,再去碰一碰运气吧。我通过关系找到了当时广西一位高级领导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想报考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职位,结果还是没有得到通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处的工作人员说,对我照顾放宽了条件,对别人就不公平了。这话也是对的,但现在问题的本质不是对我的照顾,而是我的法律权利本来应该得到维护,请求照顾的说法只不过是对行政机关说话的客气而已。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种场合我也不好强调这一点。 本来我还有一个办法让自己不超龄的,因我的登记出生日期1968年4月12日是按照农历的时间登记出来的,按万年历推算成公历的真正时间应为1968年5月8日,想办法还是可以更改出生时间的。由于SARS的爆发,最后没有办法去做证明和更改出生时间的工作了。等到SARS过去后,办公厅五个招考职位报了500多人,基本上都是硕士、博士研究生。估摸着即使能报名对我也没有多少意义了,在学历高消费的年代,学历仅为本科的我哪怕笔试侥幸入围,在面试、考察等主观性很强的程序中毫无疑问也会刷下来,于是我也就放弃了。 但是,超龄一天报考公务员被拒的事实却已悄悄地在我心头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不经意成了我人生的一个分水岭,成了我开始挑战公务员资格歧视漫长战斗历程的一个标签。2008年部分媒体对我的遭遇和事迹的报道使用的题目就是《为“一天”争五年》。 走向法庭 按说,首先真正应当被推向法庭的是南宁市规划局或自治区人事厅,然而事情戏剧性的发生却不是这么回事。首先被我推向法庭的不是市规划局,也不是广西人事厅,而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可以说,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先领我走向了法庭。 事情得从2003年各地方的“开门立法”风说起。 2003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向社会征询立法项目建议,我于2003年2月将一份《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提交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了此次参与“开门立法”的典型。 《广西日报》2003年7月9日在《我们与立法“零距离”》的专题报道中称赞说:“刘家海1991年从政法院校毕业后一直在党政机关从事立法、监督和执法的具体工作,如何健全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机制,是他一直考虑的问题。之所以能在公告发出后短时间内迅速作出反应,也正是他对此问题已深思熟虑。”“刘家海认为,权力运行机制和法律运行机制之间有很大差异,有一些法律素养较好的领导和执法人员能把二者协调运用就取得较好的工作效果,反之不但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还会造成执法不公,产生更多的问题,甚至危害百姓,造成对立,激化矛盾,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健全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机制势在必行,只有运用法律程序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才能使老百姓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新华社记者黄革在《2003年:中国公民与立法“零距离”》(2003年12月03日)报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35岁的市民刘家海今年参与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活动,他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被采纳,作为广西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的其中一个法规项目,即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一本宣扬“胡温新政”名为《拐点》的书里,也是记者出身的作者章敬平在《“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的部分中更是热情洋溢地称赞道: 2003年,35岁的广西南宁市公民刘家海,以一个公民的名义,郑重建议有司们将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导入立法议程。刘既有华东政法学院的科班背景,更有十年底层行政执法的经验,其建议迅即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作为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中的一个法规项目,末了被提交广西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广西的做派,只是中国省一级立法机构“开门立法”现象中的个案而已。事实上,2003年,中国地方立法中,把民情民意转变为法律意志的地方立法,已呈现出具普遍意义的新气象。以“开门立法”的名义彰显民众利益的新举措,正在中国蔓延。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河南、江苏、湖南、新疆等众多地方立法机关,均向一般公众敞开胸怀,以海纳百川的姿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后来在一些网站上,我发现中学政治教学考试中不断出现了下面这道考试题,俨然成了政治考试选择题的“题种”: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35岁的市民刘家海今年参与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活动,他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被采纳,作为广西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中的一个法规项目,即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上述事例说明: A、人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B、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C、人民具有选举权 D、人民具有监督权 2003年底,2004年上半年的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简章发布了。我发现招考文件上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招考法律专业人员的计划,大喜过望,就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了其属“法制委办”职位。我心想,我有参加前面所说参加“开门立法”的事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也有可以放宽年龄限制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办公厅的审核报考资格的同志也许会网开一面让我报考的。 不料,我的良好而天真的愿望只是一相情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拒绝了我的报考申请,网上报名系统给我的反馈是:“很遗憾,您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这时是2004年元月8日。因为报名期限未过,我“贼心不死”,就改报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所属的“内司委办”职位。元月9日,我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查询,结果仍然是系统显示“很遗憾,您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 因为本次招考只限于网上报名,招考简章和在网上发布的资料中均未为报考者提供任何异议处理程序,这时招考单位及人事厅的网上报名系统反馈给我的未加任何解释和说明的审核结果意味着我的报考资格已经不可逆转地被“枪毙”了。 记者兴高采烈地报道的“作为广西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的其中一个法规项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最终也没有被广西的人大常委会采纳。我们也无从知道具体的原因和理由。但是,一场以状告广西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发端、被称为“堂吉诃德式的挑战”却因此而悄悄地拉开了序幕…… 试水之诉 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考被人事厅的网上报名系统拒绝后,我仍然天真地想,操作网上报名系统机械地做出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的人通常是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处的普通干部或者顶多是处长之类的人,其真正的用人单位“法制委办”和“内司委办”领导肯定没有参与审核,更没有经过常委会机关较高层的领导审核,所以我的报考意愿无法到达知晓我参加“开门立法”优秀事迹的领导那里,我也没有其他可以让意愿上达的“后门”或者“侧门”,只有“诉讼门”这一招了。如果幸运,我可以通过诉讼“感动上帝”,“咸鱼翻生”;实在不幸,冒了天下之大不韪,通过诉讼“敲山震虎”也可以引起权威部门对公务员招考中的一些不合理做法的反思和改进,即使我自己“死定”了,但我对社会也是会有贡献的。 2004年1月14日,我小心翼翼地将诉状交到南宁市新城区法院的立案室。立案室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说什么,只是核实了我在材料里留有联系电话,便让我回去等通知。估计这是例行公事的做法。春节已经临近(1月21日就是大年三十除夕了),我肯定他们不会急着按照法律规定的7日内赶着春节前立案,所以当时也颇为平静地等待年后法院的消息。 我知道这个案件有一定的震动性,为了表明我的赤诚之心而非“刁民”“捣乱”,我还在诉状中特别强调,作为一名长期忠诚地从事法律工作的共产党员,我对被告一向怀有深厚的感情。这次诉讼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是,在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原则的指引下,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共同推动法治化条件下的人事行政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研究制定《公务员法》以及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提供有价值的司法实践。” 春节期间我一家三口跟旅行社在北京旅游。在景山上俯瞰紫禁城,眺望北池子大街上我曾经的上级中央政法委机关,心里茫茫然,如夕阳垂落的故宫上弥漫浮起夜雾,想象着却又无从想象我的案件将会是怎样的开始和结束。 春节后,法院打来电话,叫我去一趟。立案室的法官拿出我的诉状指指点点地告诉我,人大不能告,组织部不能做被告。还有,诉讼请求中说被告“违反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报考人员增加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条件”的部分也不能告。法官说人大不能告我好理解,法官除助理审判员以外都是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组织部不能做被告我怎么告?法官说可以做第三人。这也让我迷糊,第三人应当是诉讼程序开始以后因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由法院通知或者本人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的,还没进入起诉就把被告降为第三人就有点奇怪了。不过我马上意识到,不管叫什么人,起码法院没有不立案的想法,这已经是好事了。我于是赶紧说,那我拿回去改好再来。 法院要求的做法在法律事实的推定上对我有很大的风险。因为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自治区人事厅只负责政府序列的国家公务员(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其他党群机关的干部(称为机关工作者)管理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是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的,这次虽然面上是人事厅在组织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录用考试,但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干部管理权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完全可以将问题推到组织部那里去,而组织部因为事实上并不具体参与组织考试的事务因而相应地也完全可以将问题推给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这样的话,我的诉讼就会走入死胡同,最后被驳回起诉,没法告了。为了避免这种局面,在修改诉状的时候我除了保留人事厅做被告外,将组织部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起列为第三人。 2004年2月3日我再次到法院交诉状的时候,法官说,不是跟你说组织部不能告嘛!我说,你是说不能做被告,不是不能告。法官可能也不记得清楚当初是怎么说的了,看组织部和人大都改成了第三人不是被告了,就收了诉状和其他证据材料。2月18日,法院正式通知我去办理了立案手续,同时给我签发了传票安排到3月29日开庭。受理案件通知书上称为“你诉与广西区人事厅、第三人中共广西区委组织部一案”。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仍然没有被法院纳入案件之中,法院主动“替”我把人大办公厅从被告席上彻底地“删除”掉了。 虽然只当了第三人,但说到底还是“被告”,组织部对被起诉还是很受刺激。不仅联系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的法警遭到了对方严厉的“批评”。法警据说被对方训斥“没有资格同我们讲话”。其他与立案有关的法官也遭到了各自领导更严厉的“批评”。这回可算是摸着老虎屁股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是否送达出去了,我至今不得而知。行政审判庭的庭长赵丽红法官把我“请”到她的办公室去“请教”、“商量”、“拉家常”,最后做了谈话个笔录,记录下我愿意撤回对组织部的起诉。组织部的官司就算这样了了。 人事厅开始倒是很有担当,挺身而出做了被告,还请了当时比较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大律师做诉讼代理人,其中一个还是早年我在南宁市政府法制局工作期间曾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算是认识。可能是有内行的律师参与的缘故,答辩书的内容思路和写法还是比较专业的。 然而,递交了答辩书的人事厅并没有我们预想的那样以大将风度或者君子翩翩的婀娜之姿出现在法庭上与我们“有一说一”,相反,很快,我对人事厅的起诉就被“做思想工作”撤回了。 给我“做工作”当然并非法官的本意,从赵法官的言语和表情当中我也感觉得到了她承受的压力。我还记得有一次赵法官找我谈话的情景。那是“三八节”之后,赵法官先是和我说她们“三八节”女同胞外出搞活动的情况,还出示了她们在桃花丛中的靓照。虽然我不忘夸她人面桃花,美丽动人,但是我看到她在艳丽桃花映衬下的分明就是一副被“摧残”的女人的脸,感觉完全是失魂落魄,魂不附体了似的。这让我以一个男人之心感到了痛和震撼。当然,这痛和震撼并不足以使我撤诉,因为她是法官,她有她的上司,安慰和保护她是她上司的职责。她还说到她已经无法静下心来参加当时法院系统组织的研究生课程的复习考试。我也是“读书人”,期间也正在参加清华大学的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我深切体会宁静之心对于读书人的重要性,也知道假如出现“补考”对于我们这样有工作并已上了一定年纪的“读书人”是何等的丢脸(还有一笔巨额的学费也将打水漂了)。于是,我的恻隐之心撤诉了。 以后的几年里,赵法官一直还以为我会因她给我施压撤诉而耿耿于怀。其实我当时真的没有。虽然我知道在当时的条件下我不可能收获一个胜诉的判决,但绝非因为“没有胜诉可能”而撤诉。当时我另外的盘算是,不要一下子把局面都搞得太僵,也许这次告状以后对促使单位考虑解决我的公务员身份会有或多或少的帮助,就算暂时没有帮助,这次先买法官一个面子,下次再起诉,法官也不好再强行压服我,事情总是得有个出路的,即使对我的个人问题没有帮助,起码也能对人事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有点积极的影响,就不枉费我这一遭了。 2004年3月15日,我从赵法官的手上领到了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准予撤诉的《行政裁定书》(﹝2004﹞新行初字第10号)。这个格式化的裁定书也是笑话,明明是动员我撤诉,却偏偏只能打印上我申请撤诉,然后法院“准许刘家海撤诉”,看上去是我求法院撤诉似的。自欺欺人。 真刀真枪 2004年7月底,广西区党委组织部和广西区人事厅发布《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对35岁以下的年龄等资格限制条件的规定没有变化,对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以及对报考条件异议如何提出申请或者提出意见等也没有做出程序性的规定,依然是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原则性规定的具有弹性内容的资格条件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我3月份撤诉以来,更没有任何人对我的公务员身份问题表示过任何的过问关心。我决定再次起诉。但是为了避免法院因上次受理我起诉遭遇巨大压力的影响而不愿再次受理我的起诉,我便没有直接到法院起诉而转向到自治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10月26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给我寄来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11月1日,规划局人事教育科长到法规监察科找我,因为外出在建设工地检查不在科室,人教科长未见着我,见到了副科长,没说什么事。后来又到了我的科长。事后科长说,人教科找我撤诉,让科长给我“做做工作”,被科长顶回去了。科长说,你们又不给人家解决问题,又不给人家告状,什么意思?我开不了这个口。再后来,就没再听说有人要找我撤诉了。是什么人通过什么途径要人教科长找我撤诉的,我也不得而知。 11月29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通知我去与人事厅、司法厅交换意见。交换意见的时候主要是我先说,从我的情况和申请复议的来龙去脉讲到法律法规,讲为什么不让我报考是不合法的,讲到行政机关应如何正确对待复议和诉讼。人事厅来的是那位公务员管理处的女处长,不知道是嫌我讲的太多还是别的什么原因,向复议处的领导说她要先走,厅里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复议处没有让她先走。我很不爽,就你有事,我就没有事吗?我觉得这些衙门里高高在上的人缺乏对法律的基本理解和尊重,也缺乏对人的基本理解与尊重。你们的积极作为可能挽救我一生的前途,你们的不作为或者作恶也可能断送我一生的前途,你走什么走啊!我问她,你们的答复书厅长看过吗?有些内容不应该那样写的。上一次起诉时法官是怎样苦口婆心劝我撤诉的你们知道吗?大家心里明白撤诉是怎么回事就好了,你们还在答复书说我在没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撤诉,很不应该。她说厅长很重视,亲自审定的答复书。她还说,他们都是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不对的地方提出来她们可以改正。我无语。司法厅来的是一位法规处的副处长,也是女的,还好,她只是不停地边听边在记录本上写,从头到尾基本上不说什么话。 12月21日,法制办又将我请去,客气中透着强硬,说公务员考试的资格问题是全自治区、全国的普遍性问题,太敏感,不可能为了我一个人影响全区或全国,如果我不撤回申请,他们也只能维持人事厅的行政行为。2005年1月21日,桂政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寄达我的手上。我败诉了。 再向虎山行 通过上一次的行政诉讼和这一次的行政复议,不仅使我认识到通过告状来解决个人公务员身份的这个想法已经是行不通的,而且还使我意识到告状已经使我站到了强大的人事官僚机器的对立面了。放弃还是继续?困扰着我。放弃吧,搞了这么大的动静之后自动偃旗息鼓,自己成了笑柄,别人不知道有多得意呢。不能放弃。继续吧,前行的路可能就是刀山火海,不知道会有多少险恶,继续就可能意味着“持久战”,很难有回头的机会了。我又琢磨,虽然组织部和人事厅表现了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凶恶之像,但是在法律上我是有胜诉的条件的,起码要通过继续告状迫使他们认识到这一点。如果连这一点都达不到,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就不会有任何改进,我就只好坚持“韧的战斗”了。 2005年1月26日,我终于以人事厅和司法厅为共同被告,向南宁市新城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蹊跷的是法院让我改诉状,即改成两份起诉状,分别开诉人事厅和司法厅。面对我的疑惑不解,立案室的法官没有做解释,只是说让你改你就改吧。我只得将一个案件分成两个案件来起诉。这样最快见效的直接结果是,2005年3月10日法院正式通知我去办理立案手续时,本来一个案件的“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共600元就翻了一番花掉我1200元。我纳闷法院难道就是这样来赚钱的吗?当然,法院不差钱。 为了扩大影响,避免像上次起诉那样被“秘密处理”掉,我决定借助舆论的力量,在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上发布了法院受理和定于4月13日开庭审理的消息。很快,《南国早报》的朱英华记者找到了我,率先作了报道。在2005年3月23日的早报首页醒目的导读上,“年过三十五,不能入‘公门’”的黑体大字格外吸引人的眼球,黑体大字下面是“37岁的刘家海以年龄歧视为由,状告广西人事厅,南宁市新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内页“社会点击”专栏的报道是: 超过35岁被拒考公务员 认为是“年龄歧视”,一纸诉状讨说法 南宁市民刘先生在报考公务员时,因年龄超龄,被拒之门外。他以人事部门“年龄歧视”为由,将广西人事厅告上了法庭。3月10日,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据悉,这是广西首例报考公务员年龄歧视诉讼案。 超龄失去报考资格 今年37岁的刘家海是南宁市一事业单位的职员。去年8月份,他报名参加广西人事厅组织的广西2004年下半年录用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当时,他先后在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资料,均被网上报名系统以未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超过年龄为由不同意给予考试资格。法律专业出身的他翻阅有关法律文书后觉得,这样强制性限制35岁以下作为报考条件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由此,2004年10月8日,他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区人事厅以超龄为理由不同意报考的行政行为违法。 刘家海认为,区人事厅没有设定和执行35岁以下强制性限制报考资格条件的法定职权。人事部《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广西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虽有规定35岁以下的报考条件限制,但这两个文件只是一般党政机关系统内部的行文。因此,两文件对年龄等的规定实际上是指导性的,不是强制性的。区人事厅设定35岁以下这个报考公务员资格的强制性限制条件,并且据此不同意超龄报考,违反了职权法定、涉嫌侵犯公民平等权。 作出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中,区人事厅认为,刘家海的年龄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其年龄已满36岁,超过国家规定的35岁界限。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而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也作了“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的明确规定。人事厅作为广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有权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今年1月19日,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区人事厅所设定的报考公务员35岁以下强制性限制条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并决定维持区人事厅不同意刘家海超龄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受理此案 行政复议下达后,刘家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区人事厅在2004年下半年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中,所设定的35岁以下强制性限制报考资格,并据此不同意其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月10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定于4月13日开庭审理。 法律界有关人士说,近年来,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出现过乙肝携带者状告人事部门“乙肝歧视”的案例,以及报考人状告人事部门“身高歧视”的案例,这折射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同时也反映出有关法律、法规尚需改进和完善。刘家海诉人事部门“年龄歧视”,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寥寥千字的报道一出,可谓“惊天动地”,纷纷被媒体和网站迅速转载。一时间关于此案的报道用广西电视台一名记者的话来说叫“铺天盖地”。连在美国号称最大的华人报纸《侨报》也做了报道。熟悉的人纷纷打来电话对我表示支持,有一位在市党委部门工作大家看他应当是春风得意的同志居然也打来电话说我诉人事厅是替大家出了一口恶气;当然也有人表示担忧,问一旦惹毛了“有关部门”怎么办?还有人提醒我小心不要被别人利用了。十多天后远在乡下老家的父亲也打来电话问报纸上说的是不是我的事。他说他去赶圩的时候人家问他,报纸上告状的人是不是他的儿子,名字也对,年龄也差不多。老爸说,没听我说起过,要问过我才懂。老爸说,自古以来民不与官斗,不告它也有饭吃的。我一时不知道怎么对老爸解释。经过零点几秒的快速思考,我告诉老爸,如果告赢了工资可以涨一倍,输了也不少一分钱。电话那头老爸“哦”了一声,不知道是否接受了我的解释。我的解释有糊弄老爸的成分,也差不多是事实,其他与我资历、条件相当的人在公务员编制里任职的,工资和其他福利性收入加起来,基本上是要比我差不多高一倍的。当然,亲朋好友中也有明白人的,其中一位在地方上有点地位的国家干部说,不要吓着你爸老人家,这种官司其实就是一种“游戏”。 然而,这种“游戏”并不好玩。朱英华记者告诉我,他们报社原想在这次报道之后连续展开做后续的讨论,但是被迅速反应的有关部门压下来了。开庭后新华社记者约我做了个采访,编写了个通稿,也没有获准发表。 红色感悟 率先报道我诉人事厅的《南国早报》在我们南宁市规划局每个科室、每个局领导都有一份,每天上班就在门卫处发放,因此我的“事迹”在本单位马上变得也无人不晓。当然,公开表示支持或者赞赏的是少数,多数人不见吭声,局领导大多也假装不知。一位年纪较大的同志看了报道后关切地问我,你能告得赢吗?我说,只要法院有百分之一的公正,就有百分之三千的胜诉可能。此话并非戏言,因为我本身不仅在法院毕业实习亲自办过案件,而且在市政府法制局工作期间和在规划局工作期间都亲自主办过不少的行政复议案件,我清楚,如果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裁判规则,本案作出一个我胜诉的判决是理所当然的。我希望用我的胜诉给痛苦煎熬着的我自己和在法治路上奔走的人以鼓舞。 另外的鼓舞来自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虽然历次的教育活动都会或多或少有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但是这次对我来说,收获却是实实在在的。收获来自2005年3月31日至4月3日的井冈山红色之旅。我们去的时候,从南昌到井冈山的高速公路刚好修通,汽车一路疾驰。春天,处处生意盎然。公路两边油菜花一片一片的,让人想起毛泽东那“战地黄花分外香”的诗句。到了黄洋界,脑海里更是反复浮现毛泽东的“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当年红军在那么艰难的条件下,都能够敢于胜利,今天依法治国已经写进宪法,我不就是打个官司嘛,天还能塌下来么?我从此豁然开朗,坚定了信念,感觉脱胎换骨变了个人似的。 我决心以红军的井冈山精神为鼓舞,以“谋定而动,敢于胜利”的智慧、魄力和精神将与人事厅的官司打好,打赢。不管别人打不打鸣,我都要在法治的春天来临之际唱出我的声音,让沉睡中的人知道,天要亮了,该起来干活了。 败诉之痛 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的一审期限是从立案起三个月内做出判决,但是基于对本案敏感性及影响性的理解,我原本对法院立案后大半年也没有作出判决并没有太多的介意或计较,反而对法院没有为赶时效而匆匆作出判决的做法当成了是慎重的体现,并对胜诉寄予了更多的期待。 不幸的是,法院辜负了我的理解和期待。 2005年农历七月十四鬼节过后不久的一天,我去上班,放好摩托车以后,习惯性地将右手往裤袋里插放钥匙的时候,手居然在裤袋里被一只蜂狠狠地蛰了一下,刺骨钻心的痛。这只该死的蜂是怎样钻到我的裤袋里的!真是活见鬼。我心里就一直想着这天会发生什么对我不利的事。结果等来的是青秀区法院——起诉时的新城区法院因城市区划调整改成青秀区法院了——通知我去领判决书。这一天是9月28日。 虽然事先感知不妙,但我还是对被法院判决败诉感到意外和震惊。我木然地在法官面前翻着判决书,脑子一片空白。好不容易在法官的指引下,在送达证和宣判笔录上签了字。法官叮嘱已经失神的我回去再慢慢看判决书。 而广西人事厅对于这样的“胜利”则欢欣鼓舞,津津乐道。在后来一次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召开的广西全省区政府法制处长和法制办主任会议的聚餐上,与我同桌的一位人事厅的与会者手舞足蹈地与旁边的人吹嘘他们的法制工作成就,说什么“刘家海搞我们,我们赢了!”我当时是去替自治区建设厅体改法制处长顶会的,他们都不认识我。我就坐在这位人事厅“首长”的正对面,将他那忘形之色尽收眼里。 我微笑着,不做声。这就是人事厅:你上门去求他解决问题的时候他给你起架摆谱,爱理不理你;你上法庭去和他论理争取权利的时候他认为你是跟他捣乱找茬“搞”他,以收拾你为快。当然,非但人事厅,其实不少的行政机关都有这个毛病。 我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长达7000多字的上诉状。二审主审法官称之“洋洋洒洒”。我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完全是一个不要法律,不顾事实,没有逻辑,没有道理的判决。在上诉状的最后,我向上诉法院表示,我是一个长期忠诚从事法律工作的负责任的人,待人亲和,有原则性,也有灵活性,决非刁民捣乱。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照国家宪法、法律以及法规的规定,运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遵循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对原审判决和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作出符合法律的公正的判决。 人事厅的上诉答辩状只有寥寥一千多字,在我看来却分明有着官衙的霸气。但上诉的充分准备和法庭调查的认真使我认为二审并非是走过场。我对二审胜诉更加充满期待。在法庭辩论的环节,我向法庭提交了事先准备好的一份激情洋溢的书面长篇发言《提高司法能力,保护公民权利,走向法治新时代》并做摘要宣读。我将这个发言稿在中国法院网等网站论坛上发表,后被多家法律网站转载。 2006年春节过后,2月7日,我终于接到中院电话通知去领判决书。去法院的路上,我还在想,如果法院真的判决我胜诉,我就把早准备好的“先进性教育结硕果,井冈山精神放光芒”题写在宣判笔录上,献给法院,让它千古流芳。可惜,法院还是给了我一份败诉的判决。我漠然地翻着判决书在看,眼前一片模糊,人有些木然,手在发抖,我在想着该如何填写宣判笔录。送达的老法官可能已经见多了败诉激动的当事人,对我说,有什么意见就写上去吧,回去再慢慢看。我脑子混乱而高速地运转之后,抖动的手在宣判笔录的空白处上写下了“人事之患甚于台独”一语。那几年台湾在闹台独,似乎中国之事唯此为大,但是我认为,台独之事,终不难解决,而人事之事,古往今来都是大患,且难以了了,吾党伟大,当知其难。既知其难,唯有勇克其难,方得善果。 回来仔细看那判决书,竟然是落款时间是2005年12月19日,距离叫我去领的2006年2月7日早了大大一个半月多的时间。显然,中院是为了不超过审限而倒签了日期,因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定了判决后还要一个多月还送达不出去。不过国家的法律也确实给了空子给法院钻。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从立案受理起至作出判决止,不包括送达时间,所以,只要法院倒签日期,超期的案件都可以“合法”地按期审结。看来,有时候法院忽悠人的功夫真不错。 法律的烂尾楼 2005年4月14日,即开庭审理了我与人事厅之诉后第二天,法院依时开庭审理我与司法厅的案件。庭审后,也是与人事厅案一样,久久未作出判决。2005年9月28日人事厅案宣判领取判决书后,主审法官正式告知我司法厅不是适格被告,让我考虑将司法厅案被告更换为人事厅,或者撤诉。我觉得这种做法是法院和被告一起合谋坑我,没有答应。 后来有好几次,主审法官在路上遇见到我,也不忘建议我撤诉,还说,撤诉不仅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也可以退回给我。她说,别人其他案件撤诉时其他诉讼费是不退的。意思是她给我特别的优待了。我干脆逗她说,你诉讼费全部退回给我,可以撤销案件。她却说不可能。我说有什么不可能?她却笑笑,没说话了。 我不太理解,如果这个案件拖了这么久不好处理,撤销案件有什么不好?为什么不能撤销?如果说是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撤销案件,那么特殊情况下撤销案件也总要比硬作出一个明显与法律规则、审判规则不相符的判决要好一些吧。 好不容易到了2006年的2月,在人事厅案的二审判决送达给我之后大约半个月,也是从2005年3月立案受理以来差不多一年之后,青秀区法院终于对司法厅案作出了裁定,认定在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上对我作出不同意报考的反馈意见是人事厅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厅没有对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起诉被告不适格,由于我不同意变更被告,故裁定驳回起诉。估计青秀法院选择等到这个时候才下裁定,是觉得人事厅案已经终审尘埃落定,我不能咸鱼翻身了,这样裁定就保险了。 至此我感觉并确信,从法院一开始将我一并诉人事厅和司法厅的案件分成分别诉人事厅和司法厅的两个案件来处理,就是他们周密布置给我的一个局,一个陷阱。这下可不是嘛,把我收拾得大气喘不上,“服服帖帖”的了。我不得不佩服法院的“神机妙算”。 “载入史册” 这起旷持日久的公务员考试“年龄歧视”之诉,从2004年起诉算至2008年广西高级法院驳回申诉为止,经历了五个年头,终于在现行的权力体制里走到了它的尽头。 这本来是一起非常简单的案件,基本问题就是国家人事部和广西政府规定录用公务员原则上要求35岁以下,可以放宽年龄限制,而被告人事厅和用人单位在招考中将35岁以下作为强制性规定,贪污了“可以放宽”的政策:如此而已。但是,法院和被告们缺乏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和依法行政精神的把握能力,缺乏对败诉的担当同时又缺乏解决具体问题的意愿,最终导致了案件的无限放大,简单的案件终于演变成轰动性的并为社会广泛而持续关注事件。 这起“年龄歧视案”及我后来陆续的提起诉讼的“学历歧视案”、“身份歧视案”、“英语歧视案”等,在舆论和网络的推动下,无疑在行政诉讼领域产生了持续的影响力。后来国内一些有影响的公务员诉讼案件上,也可以看到我的这些案件的影子。一位自称是我的“追随者”的中学女教师,我看她给当地省高级法院写申诉书的法律素养和语言逻辑水平已堪称一流,和炉火纯青的法学大家无异。她说她的案子很大一部分是从我的案子中得到的启发和学习借鉴了我的学术思想。我郑重建议她参加司法考试,将来成为一名律师或者法官什么的,肯定属于优秀者之列。南宁市中级法院的一名从审判一线退下来的资深法官说,从审理我的案子可以看到更加宽的视野,虽然不能判决我胜诉,但他是支持我的。 我的公务员“年龄歧视案”在宪法教学和研究领域也留下了它深深的印记。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在他的《宪法与我们的生活》讲座中用了我这个“年龄歧视第一案”作为案例,还在他的专业教学网站《彼岸世界》中安排了这个“第一起公务员招考年龄歧视案”的讨论,其设置的问题是:没有法律的依据,行政法规、规章,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能不能限制公民参加公职这样的政治权利(同时也是劳动权)?如果法律规定“年满35周岁的公民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则这一规定是否违反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在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主编的教学用书《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中,也收录了陈晶老师以我的“年龄歧视案”为题材编写的《超龄公务员被拒案引发的宪法学思考》,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的精品课程教学案例。安徽大学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法理学宪法学试题也有我这个案例的材料分析题。 2006年,由主审法官赵丽红编写的典型案例《刘家海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不准报考公务员行政决定案》入选国家法官学院主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行政审判案例卷)》。我的公务员“年龄歧视案”成为经典案例。据《南宁晚报》记者梁静的报道,2007年该书出版前,负责案件选编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樊军对这个“报考公务员超龄被拒案”进行了点评。 在官方“正史”色彩更浓的《南宁年鉴》(2006年卷)关于法制的“审判”板块中收录了唯一的案例《刘家海不服广西人事厅不准报考公务员行政决定案》。 判决若干年后,一审主审的赵丽红法官在一次跟我闲聊时也承认用了“判非所诉”的手法处理此案,甚至说了,被告做法是否合法谁扯得清楚呢!好家伙,扯不清楚就判我败诉!这是什么话啊? 找市长讨“圣旨” 几年连续反复的复议和诉讼不仅没有为个人问题的解决带来任何希望,甚至连获得一纸说法的希望也没有。还能怎么办呢?我似乎只剩下信访这条路了!恰逢新市长刚到任,按照官僚机构运转的传统惯性,新的行政首长对解决疑难的历史遗留问题有时会更有敏感性。为此,我撇开了要求报考公务员的诉求,直接提出要求恢复公务员身份的问题。经过一番运筹和公文的流转程序,一份题为《关于请求尊重历史和现实表现妥善解决公务员身份的报告》很快就呈到了新任市长陈向群的案首。 我在报告中说,根据我的观察,通过组织和领导的途径解决个人问题的政策空间还是存在的。我希望能尽快有一个与自己德、能、勤、绩相匹配的身份和工作岗位。我一定更加努力地工作。从有关公务员录用或任免方面类似事情的报道上看,有温家宝总理批示后能解决的例子,也有温家宝总理批示后仍不能解决的例子,个案有差异,各地行政公信力、执行力也有差异。但这不应该妨碍我们对自己城市的信心,不应该妨碍我们对自己城市最高行政首长体恤下属、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信心,不应该妨碍一个共产党员最真诚的期待! 很快,2007年6月30日,陈向群市长在信访件上作出了批示:“请人事局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好,如情况属实,则应给予解决。” 之后的运作过程跌宕起伏,终于在眼看解决我个人问题的时候节外生枝,此时陈向群市长也调离了南宁市。“圣旨”就此失效了。 法院的“解放”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 一种前所未有的震撼。 在大自然面前,达官贵人,匹夫贱民,精英草包,顷刻消失,生命、争斗,毫无意义。 一切“轻于鸿毛”! 为向大地震死难同胞致哀,国务院决定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一切“重于泰山”! 天地之间,生命何其渺小,又何其伟大! 天地之间,生命何其平凡,又何其圣洁! 5月18日,我夜不能寐。天空下着雨。是哀悼的泪,是滴血的心。 在2008年5月19日的第一分钟,我决定,今后除因行政或者司法命令之特殊原因被迫者之外,不再主动起诉广西人事厅。 我希望,所有党政人士,得以天地为念,以人所赋有的理性良知,与公民和睦相处,情同手足。 我希望,所有党政人士,得以天地为念,敬畏人之尊严及权利,克己尽责,勿使懈怠。 我在广西公益诉讼网上即时发布了这一决定。 之后,我向青秀区法院主审法官赵丽红厅庭长知照了这一决定。我想着,她应当也会以某种形式转知到人事厅的。我认为这个决定对赵丽红法官和人事厅无疑是有一定重要性的。 后来我又想,因为汶川地震而决定停止对人事厅的起诉行动,以正常人的思维观之可能缺乏我与人事厅之间的主观善意关联,而且单方面决定的形式或做法可能还会使人觉得我有一种居高临下的骄傲(自视甚高),所以我又决定再多做一点善意释放,主动撤回一部分对人事厅的诉讼案件。反正这些案件法院已搁置无法审理下去,都留着也是“死案”、“废案”。于是,在5月27日的时候,我直接到法院提交了两份《撤诉申请书》。一份是撤回2006年报考广西致公党公务员时对人事厅起诉的“身份歧视案”,另一份是撤回2007年报考文化厅公务员时对人事厅起诉的“英语歧视案”。 当我的撤诉申请摆到赵丽红法官面前时,她闪过一丝暂短的愕然。对于她来说,撤诉这件事情的发生事先毫无征兆,甚至她本来已经不敢奢望。 僵持了整整两年,令赵丽红法官头疼不已的公务员招考“身份歧视案”——正宗的“公务员法第一案”就这样悄悄地落幕了。 这两起案件的撤诉和我不再主动起诉人事厅的决定差不多意味着我们的青秀区法院和赵丽红法官大人可以解脱人事厅的“官非”了。虽然还有我2007年报考民政厅公务员而诉人事厅的年龄歧视案、诉文化厅的英语歧视案还没有撤诉,但是,由于我在法庭上已经表示同意人事厅不是适格被告的观点,这个案件法院和法官实际上已经不用再顾虑人事厅方面的压力了。 逝者如斯乎? 2008年9月,新的局领导班子将我任命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下属的南宁市规划信息技术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这是为调任回到局机关法规监察科副科长以便彻底解决公务员问题作过渡的。 2009年12月,我终于被任命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我的公务员身份总算解决了。一位曾长期在人事科工作现业已退休的老同志在向我祝贺时感慨地说:老天爷开眼了,出太阳了。 是啊!我的太阳,终于照耀在南宁市规划局,照耀在南宁市东葛路125号上。 2010年试用期满后,我的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获得正式任命。 2011年4月,经过复杂艰辛的竞争上岗程序之后,我又被任命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邕宁分局局长负责南宁市东面一个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日常工作。 我又踏上新的征途了。面对接踵而来的祝贺,我忽而想起一首古人的打油诗,云: 读尽文书一百担,老来始得一青衫。媒人却问余年纪,四十年前三十三。 呜呼!青春不再,逝者如斯乎? 此情可待否? 我始终在期待从法院领到一份胜诉判决。 早在2010年6月份的时候,主审法官赵丽红就已经亲口表示一定会给我这份胜诉的判决,这就是作为我2007年起诉广西文化厅公务员招考“英语歧视”案件中被告广西文化厅的败诉判决。在某种意义上作为对赵法官的感谢,我也表示将2007年起诉广西民政厅公务员招考“年龄歧视”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本应属于兴宁区法院管辖而青秀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这使得赵法官免了自己无法审理下去,移送兴宁法院审理又在同行面前丢面子的尴尬。 案件从2007年起诉到现在已有些年头了。我每次催促赵法官兑现承诺,她都说快了快了。这曾经使我相信拿到这份胜诉判决是不成问题的。我觉得胜诉这份“迟来的爱”是我2003年“超龄”一天就被拒考公务员以后,于2004年起连续状告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和其他招录机关,奋争多年来的第一次胜诉,是我渴求正义的一点尽管微薄但是属于应得的回报。 然而,时间一年一年地过去,法院和法官终于也没有做出这份判决。 我曾经无数次地想,法院和法官能够做出我胜诉的判决,除了我的坚持之外,这与正义和理性因素的成长及积累是有一定关系的。为此,我也从心里真诚地感谢这么多年来一直担任我诉广西公务员招考资格歧视系列案件的主审法官赵丽红女士——尽管这么多年来我认为她不能够独立负责地判决案件给我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和折磨,当然我的案件也给她的法官生涯带来了无尽的苦恼。在她为各种压力所困扰的时候,有话语权的人没有一个能站出来为她说话。我感慨鲁迅先生曾经说过的,人类血战前行的历史有如煤的形成,付出的很多,得到的就是那么一点点。这一点点也弥足珍贵了。 然而,当时间一年一年地过去,我望眼欲穿,终于还是未有能够从法院和法官那里领到这份胜诉的判决。 2013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宪法与宪法诉讼课以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首例报考公务员年龄歧视诉讼案为案例作模拟法庭审判。审判结果,被告所依据的招录简章违反宪法,属无效,对其依据该简章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我“胜诉”了。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如天籁般的声音,您听,是历史的回音?先声?还是绝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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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定而动,敢于胜利!(本博客文章标示为刘家海或法律放光彩所作者,皆可自由转载使用。转载使用请保持作品完整)
刘家海:走向法庭
——谨以此文献给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
(初发时间:2013年10月)
我刚满40岁那会,2008年4月,有一天在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与行政审判庭的庭长赵丽红法官聊天时,她说,有一位记者问她,听说最近有一位当事人自杀了,是不是刘家海?赵法官说,她告诉那位记者,刘家海的心理素质还是可以的。我把这当作一场笑话。后来我把这个笑话跟一些朋友说起的时候,他们无一不哈哈大笑,大家也都把它当作是笑话。我1991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1年7月大学毕业后一直在党政机关工作却“仕途不顺”,为超龄“一天”不得报考公务员而因此走向打官司的道路又屡屡碰壁,似已到了“天绝人路”之境地,若以常人“争气”之心视之,似乎的确也该自杀了!记者能从他们想象的“自杀者名单”中搜索到我,自然是有其合理“根据”的。以此观之,我竟然佩服起自己来:我是如此出离地“坚强”!不过,夜深人静的时候,我也会感觉到“笑话”和“坚强”背后的沉重和悲壮。我是怎样一步步走过来的呢?
包公梦碎
我1987年考上位于上海市的华东政法学院,那时候大学生还比较稀缺,不像现在满地都是找不着工作,所以亲朋好友、邻里乡亲都请来庆贺一番。大家对我羡慕和期望的言辞中都把我当成未来的“包青天”。那时我们在乡下,“包青天”是大家对政法工作(那时还不怎么叫法律工作)形象的所有理解和唯一理解。自然地,我心里也把将来做法官,替人主持公道当作毕业后的事业。
1991年毕业分配工作,本来是被老家的人事部门要回去再统分的,学校也觉得这样恐怕要分的不好不利于发挥作用,花了很大的周折,将我改派分到广西首府的南宁市中级法院。在南宁市人事局报到的时候,我在人事局登记的名册上翻了几遍也找不到自己的名字,最后才发现我的名字是用铅笔轻轻地描上去的,不仔细看真看不出来。找到名字后,跟人事局工作人员要了一张报到表,我便学者别人的模样填好交给一位小领导模样的人。那人看了看,用笔将“南宁市中级法院”几个字划掉,另外用纸条写了两行字,叫我拿着去找市政府办公厅的法制科。因为在学校正统的教育和入党前的特殊教育,那时的我对“组织”的强大和神圣不曾有丝毫的腹诽,更不要说对“组织”提出什么异议了。于是,在市政府、人事局这样的“组织”安排下,我再一次被改派了!后来听说中级法院的人事处很生气,说我品质不好,嫌弃法院,拿法院做跳板,高攀市政府去了,还说法院党组织是经过很认真慎重的研究才决定接受我到法院的,我这样做太过分了。现在看来,法院地位不高,在政府面前自我矮化是由来已久的。没想到在我这几年来的诉讼中,竟然也吃尽了法院在政府部门面前自我矮化的苦果。当时得知这个情况,我心里有点后怕:一个“组织”认为很慎重很严肃的事,在另一个“组织”那里居然可以毫不在意,轻轻一划,就没了。可能因为这个心理的阴影,导致了后来我做事处处谨小慎微,差不多是“走路怕伤蝼蚁命”了,生怕给“组织”添麻烦。没有想到这样的结果反倒给自己留下了一大堆麻烦,最后将“组织”推向法庭,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连我自己也觉得有点不可思议。
我加入后不久,南宁市政府办公厅的法制科即升格为南宁市法制局。我于是成了南宁市政府法制工作创始时期的五大成员之一。当时的情况是,一间房子、两个公文柜、三张桌子、四张凳椅、五个人。正好,市政府组织农村社会主义教育(简称社教)工作队下乡,我来自农村,熟悉农村工作,法制局就派我去了,住在村公所里:我们座位的困难“解决”了,我的单身住房问题也暂时“解决”了(社教半年回来后市政府办公厅给安排了单身宿舍)。当我将这些情况向后来的年轻人讲起的时候,他们都不太相信,认为是我自己编来说笑的呢。
我在法制局一干就是五年。虽然后来陆续也进了几个人,但不设置科室,也不提拔干部。老局长总认为我们不成熟。1995年4月,经人推荐介绍,我调到了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简称自治区政法委或区政法委,8月晋升一级,任副主任科员,10月,经过考试考核,过渡为公务员(因为当时国家设想只将行政机关的干部改革为公务员,1993年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以党委部门内称为党的机关工作者,2005年国家《公务员法》出台,将党政机关的干部都统称为公务员)。
由科员晋升任副主任科员并过度为公务员,这叫有进步了。但是,当时政法委书记由自治区公安厅长兼任,政法委机关后勤建设等也由自治区公安厅机关代管,基础建设很差,我婚后的住房问题还是没有办法解决。1997年,妻子快生了,正好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招人,为解决住房困难,我就调到了南宁市规划局。“人穷志短”,离开了政法线,我的“包公”梦就算是做完了。
科长传说
调来市规划局,工作上的考虑最先是为招考规划局下属的南宁市规划监察大队分管执法业务的副大队长一职。在市政府法制局的时候,因为1992年中央给南宁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我参与制定南宁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开发的几个政策文件,与当时土地、规划、建设部门的领导就有所接触,有些熟悉了。1995年制定《南宁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时候,市规划局也邀请我以专家身份参加了立法工作,所以,确定可以解决住房的前提下,资力、能力适合,加上确实是工作需要,来任个副科级的副大队长彼此都觉得没有什么问题。
在调动的过程中,因为得知市里要搞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改革,即要将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部门的专业执法队伍全部集中归入到城管总队中去,规划监察大队要从规划局划走,所以,我就留在了局机关的法规监察科工作。规划管理局人事科说,因为机构改革刚刚搞完,局里说没有行政编制,我的编制就挂在下属的南宁市勘测管理处。这个勘测管理处是市领导为了照顾规划局行政公务员编制少而又需要大量专业人员开展工作而特别设置的一个事业单位,是与机关混岗。当时人事科说我们是与机关同等待遇的。
到规划局上班以后,我渐渐从各路传闻得知,原来局长是要将我安排在法规监察科担任副科长的,而管人事的党委书记有异议,认为我这么年轻,凭什么担任这么重要的职务?我明白,如果担任了副科长,就自然是行政公务员的编制了,现在挂编在勘测管理处是因为没有担任副科长职务。那时确实“年轻”,未满30岁,我觉得凭工作,凭表现,这个副科长迟早都应当是我的,并未因为没有任命而消极,反而更加努力工作,接受“组织”的考验。然而不久,却任命了另外一个比我更年轻、基本不懂法律业务、还时不时出点乱子的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这让我失望。幸好,这位年轻的高人很快就调走了,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这个位置又空出来了。
终究是人算不如天算。我的工作任职未安排好,局长就被自治区党委选派到美国留学。留学回国但尚未回到规划局上班就又被提拔到外地任职了。1998年,在局长职位空缺的时候,局党委调整提拔了一批中层干部,没有我的任职。有人说,我已经被认为是局长的人,人走茶凉,没有办法了。这次干部调整提拔后来被市组织部认为是“不正常”行动,提出了严肃的批评。局领导说,1999年再按照规定对部分中层职位进行竞争上岗。我觉得,公开的竞争上岗,我不怕,法规监察科这个副科长,应该还是我的。谁知道,到了1999年竞争上岗时候,规定竞争范围仅限于机关编制的人员,我是事业单位编制,不得参加报名。我觉得组织骗了我了。别的单位竞争上岗是有允许事业编制的人员参加的,规划局既然一直说是勘测管理处与机关待遇相同,我为什么不能参加?之后上任的局长对我说,很快又要机构改革了,等下一步机构改革时再另行安排解决我的工作职务和编制。谁知,到了2000年底机构改革开始前一个晚上,这位局长大人就被调走,又另外来了一位新局长。新局长兼党组书记,不设党委了。
这位新局长开始还是给了我希望,因为他在大会上宣称自己做事公平公正,我相信了他。然而,这位新局长不但没有以他的公正给予我真的希望,反而是最终使我陷入了绝望和愤怒。作为这次机构改革的收尾,2001年重新任命了大部分中层干部职位,其中包括有法规监察科的副科长,但这个副科长却不是我。这次没有我的任职我能理解是正常的,并且,虽然法规监察科副科长已有人任职了,但是有其他两个综合部门的职位的人选因为民主测评和考核不合格(此两人之前也已经出现过民主测评和考核不合格的情况),这两个职位的工作我也是比较符合条件的,我私下觉得肯定会有我的一席之地的。不料,这两位同志很快又获得了任命。我的科长梦又一次落空,但我还得在法规监察科工作。这还不算,最要命的是我越来越分明地感觉到在新局长的周围有一种力量在排斥我,挤压我,在排斥法规监察科,挤压法规监察科。有位领导,看见科里有人坐班就质问“你们怎么不出去干活?”,到科里见不到人又说“你们为什么不来上班!”后来知道,大概是另外有人想要当法规监察科的科长,预备把现任的科长搞掉。而我作为科里的业务骨干,工作比较卖力,也被认为是科长的人了。哎,勤勤恳恳也成了一种错,没有办法!
2002年,规划局部分中层职位再次进行竞争上岗,依然只允许机关行政编制的人员参加。绝望和愤怒中,我决定上书,于是给局党组书记和局长提出了《关于要求参加竞争上岗的报告》。我在报告中指出,1997年调来本局时,组织上对我说机关编制已满,放在勘测管理处,与局机关是一样的,经过几年来的观察和了解才知道,组织上并没有将真实情况告知我。事实上,编制一直没满,在我之后陆续还有人调进机关任职,每到关键时候如分房、调整提拔、竞争上岗就无情将我们降为二等公民。导致本人现在这种状况,有组织欺瞒的成分,组织上是负有责任的。我只知道老老实实做事,规规矩矩做人,听组织的话,没想到成了这种局面。想一想有些人能力和实绩平平、德行也不见得好到哪里,都可以提拔,甚至有明显劣迹的人也可以超越组织原则、组织程序晋升要职,真是有无尽的凄楚。请求党组织想办法把我这个“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了,以便能放下包袱,更好地工作。
这次上书,据说领导“很生气”。科长命我将送给领导的报告收了回来。新局长的官气越来越旺,如日中天,以前能使得动他的那些我能认识的熟人领导或者已经陆续调走,或者已经使不动他了。因为没有了公务员身份,我自己想调到别的单位,也没有办法调动。我想,我在这个官场上的政治生命可能基本上也算是完了。
科员泡影
人生本无高低贵贱。无官还得一身轻。我深知自己缺乏在官场上拼杀的意愿和特殊能力,不提拔我,我争取恢复一个公务员的身份,做个普通的科员,一来捞回点做人的面子,二来以后退休老有所依,这总可以吧。2002年初,在我上书之前有一次全市公开组织的公务员招录考试,给了我一点点希望。然而事实证明,我太天真了!
市里的方案出来的时候,看到统一设置的报考的年龄条件是35岁以下,各单位还有设置更低的年龄要求,25岁、28岁、30岁等等均有。本局并没有安排法规监察科的招考职位,属于文科类的职位只有局办公室一个科员职位拿出来招考。大家一看都知道,这个职位就是给某个人的,因为大家觉得那个人已经在该岗位上三四年了,而且又有上级领导的关系照顾,别人要报考也只能是陪太子读书的料。我看了全市其他单位,单就年龄要求35岁以下的条件,我能报考的法规业务的职位还有两个,走访下来发现也是早已有人在其岗位上干活只等通过考试程序入编制而已。我已经34岁了,明年就要超过35岁,按这种规定以后就不能再报考了。我这才意识到,这种公务员录用考试对我看来没有意义了,于是我也懒得去争了。新局长在这次机构改革后已经明确不将勘测管理处与机关同样对待了,如果事业单位按照技术职称拿工资,比同等资力的机关干部还要高,安心做事业单位干部吧,没什么不好。科长得知我放弃报考,跑来劝了我一番,说还是报考吧,免得领导认为我耍脾气,对我不好。我想,既然如此,那就考吧。
准备报名的时候,人事科将本局系统需要报考的人召集到一起开了个会议,讲了一些要注意的事项。我问我能报考本局办公室的职位吗?人事科长说,不行,我的专业不对。我看了一下简章,也是,该职位要求的专业条件是中文、管理等相关专业,而我是法律专业,不是很“相关”。但是我想不通,原来我不想报考,你们做我的“思想工作”叫我考,我想考了,你们又说我专业不对,这什么意思嘛!我跑去找局长,装作请教他,今年的到公务员考试我报不报名好?他正在站着收拾办公桌上的东西,看了看我,我听到他说:“什么?”没有什么表情。我不知道他是没听清楚我说的话还是什么,正在考虑如何接话的支吾之中,又听他问:“不给你报是吗?”我说:“是,说我专业不对。”局长说:“你报你的嘛。”“哦,好!”我应了声,便转身出来了。到报名的时候,人事科终于没有阻拦,市人事局也没有阻拦,就报上了。
笔试成绩出来,我在本局参加考试的16名报考人员中排名第四,在我报考的办公室职位的人员中也是排名第四,进入了面试。面试的时候,因为没有经验,也没有想过那些考试的题目竟然会这样的,所以,自己也感觉考得不好。考了几道题,其他的现在都已经不记得了,但有一道题目记得很清楚,问的是假设你带着礼物去看望现任的领导,结果在楼梯碰到已退休的另一位老领导以为来看望他,怎么办?我答完后,考官又追问:“假设老领导收下礼物后发现错了,知道不是去看他的,又怎么办?”我晕,公务员考试竟然考送礼学来了!确实让我开了眼界。平时自己只知道埋头苦干,哪去想过怎么送礼的事嘛!老实人吃亏,自古皆然,看来不假。面试考官都是本单位领导,我说了,明年35岁就超龄没有机会再考了,这是最后一次,希望领导照顾,解决我的公务员身份问题。大家预期要录取的那位同志据说面试很好,成绩出来后排第一名,最后顺利录取了。不过人们发现,他的专业既不是中文、也不是管理,而是化学教育的,比起我来专业更加不相关。
组织上终于没有照顾我,我的科员梦又成了泡影。
科员梦成了泡影之后,不幸再次发生。在我们要求落实勘测管理处事业单位工资的过程中,遭到了抵制。有人认为,大家都在机关里干同样的活,凭什么你们事业单位多拿钱?于是,事业单位的工资变成了档案工资,实际工资继续按机关干部的相应层次套发。但对我又成了特例,从1997年来到规划局以后一直是按照副科级发给我的,这次却只按科员而不再按副科发给我了,降了我的级,理由是我在法规监察科的工作只相当于科员。勘测管理处二十多号人也因待遇架空而意见纷纷。最后局里安抚了处里的主任和副主任,并发了狠话,处里的收入都是靠着局里的行政职权支撑,离开了局里的支撑,勘测管理处一分钱也收不到。狠话难听,但事实情况确实如此,大家也没敢再公开的闹意见了。
求救人事厅
在“屈死不告官”文化底蕴深厚的中国,身处被社会普遍认为是强势部门的规划局,又是如日中天的局长当政,那时的我是没敢想去法院“告状”的。但是我总得去找出路呀,我想到了近在咫尺的自治区人事厅。当时的人事厅长是原来的南宁市组织部长,在南宁市时有过一些人事改革的措施,我觉得在她的领导下人事厅可能会对南宁市的事情有些感情,加上党政机关都经过了2000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简称“三讲”)的教育活动,或许会给我提供一点帮助。于是,2002年上书局党组无效之后我便小心翼翼地打了一份《关于请求帮助解决恢复公务员身份的报告》,前去找区人事厅。
因为对人事法规政策比较陌生,也觉得自己在规划局也是从事法规部门的工作,到了人事厅找他们的政策法规处以咨询政策的名义开始接触比较合适。谁知,到政策法规处第一次接触就让我非常郁闷。我在一间挂有法规处牌子的办公室看到有个人在一张办公桌前低头伏案,便在门口上轻轻地敲了门,说:“你好,我是南宁市的,想跟你们咨询一点政策。”那人头也不抬,只听见他没有表情的声音说:“你找信访室吧。”把我当信访的!我一下子觉得非常难受,因为在此之前我也接触过一些接访,在我原来的观念印象中,信访都是应付那些和难民差不多的或者因为各种原因已经有些不太能讲理的、一般机关干部都不太愿意理睬的刁民的。我好歹还是堂堂一个国家干部,怎么叫我去信访呢!怀着郁闷不爽的心情,我没有去找信访,而是去找到了他们的公务员管理处。公务员处的一名小伙子客气地接待了我。打过招呼坐下之后我直接把那份三页纸的《关于请求帮助解决恢复公务员身份的报告》递给了他。小伙子看了报告的第一页,就说:“哎呀,你怎么才来?”我当时有点不悦,说:“你先把报告看完。”小伙子看完后,没说什么,把报告留下了。
几天后,我再次到公务员处找那位小伙子,正好一个女的过来,他跟那位女的说:“处长,这就是刘家海。”我知道,他是已经给这位女处长汇报过了。但女处长没有跟我说话,叫小伙子把我领到另外一间办公室。这是一间两个副处长的办公室。副处长们没有请我坐下,一位副处长跟我说了些话,主要是两个意思,一是南宁市的事情他们管不了,二是叫我回去和局长搞好关系。我心里有点恼火,监督指导下级部门做好工作是上级部门当然的职责,怎么叫管不了呢?我要是能和局长“搞好关系”,我还能如此遭罪,还用得着来找你们吗?我不能将恼火表现出来,更不能表达出来,我只好说,请他们再研究,过几天我再来。
我第二次到副处长办公室的时候,依然没有请我坐下,我站了一会之后就自己在他们电脑桌前的转椅上坐了下来。他们和我说来说去,还是上次那两个意思。我非常茫然,心里憋着气坐在那。看来人事厅是指望不上了。我分明看得出,他们不想搭理我。工间操的广播响起来的时候,两个副处长就手里拿了大概是什么文件之类的东西出去了,把我一个人扔在那里。我心里更加恼火,堂堂的省级机关的处长,连说句叫我“先坐会”,或者“我们忙,你下次再来”之类礼貌的话敷衍我都没有,就把我一个人扔在你们的办公室,算什么意思!我也是国家干部,只不过没有你们那么幸运居了高位而已,凭什么把我当瘟神似的躲着!
当然,我还清醒我是上门求人的,没有让心里的恼火表现发泄出来。对前途迷茫的哀愁已经完全将我完全淹没,我哪还有心思去表达对别人的不满呢?
SARS,SARS
2003年留给世人的记忆最鲜明的,莫过于那一场SARS(非典)了。全国、全球恐慌中的惊心动魄已经成为过去。而我,职场上也仿佛经历了一场SARS,不同的是,这场“SARS”并没有随着时间过去而消逝,反而是像蝴蝶翅膀的抖动,影响越来越大。
广西2003年公务员招考公告和简章发布了,报考年龄限制又是35岁以下,即1968年4月13日以后出生。我的登记出生日期是1968年4月12日,正好超龄一天!难道意味着我以后真的永远都不能考公务员了吗?就这样判我的“死刑”了?不可思议!为什么是这样?依据在哪里?
我查找了国家人事部的《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1994年)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1996年),是有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35岁以下的规定,但同时还规定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放宽限制。我打电话到自治区人事厅的公务员处询问,像我这样只超龄一天的情况,太碰巧了,是否有可以放宽限制允许报考的做法。回答说,年龄条件总得规定一个时间,至于是否能放宽要先看用人单位同意。这给我两个感觉,一是这个年龄并不是一个严格的、特别的规定,如果人事部门的文件出来早一点点,我可能就不超龄了;二是要放宽年龄没有一个程序规定可以操作,让一个人去找一个单位同意超龄报考没有可行性,除非特殊人物有特别关系,但如果这样,这个人就可能是内定录用的了,公开招考岂不是成了骗人的话了?
但既然路还没有完全堵死,那我也不能就此放弃,再去碰一碰运气吧。我通过关系找到了当时广西一位高级领导干部的身边工作人员,想报考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的职位,结果还是没有得到通融。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人事处的工作人员说,对我照顾放宽了条件,对别人就不公平了。这话也是对的,但现在问题的本质不是对我的照顾,而是我的法律权利本来应该得到维护,请求照顾的说法只不过是对行政机关说话的客气而已。他们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种场合我也不好强调这一点。
本来我还有一个办法让自己不超龄的,因我的登记出生日期1968年4月12日是按照农历的时间登记出来的,按万年历推算成公历的真正时间应为1968年5月8日,想办法还是可以更改出生时间的。由于SARS的爆发,最后没有办法去做证明和更改出生时间的工作了。等到SARS过去后,办公厅五个招考职位报了500多人,基本上都是硕士、博士研究生。估摸着即使能报名对我也没有多少意义了,在学历高消费的年代,学历仅为本科的我哪怕笔试侥幸入围,在面试、考察等主观性很强的程序中毫无疑问也会刷下来,于是我也就放弃了。
但是,超龄一天报考公务员被拒的事实却已悄悄地在我心头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不经意成了我人生的一个分水岭,成了我开始挑战公务员资格歧视漫长战斗历程的一个标签。2008年部分媒体对我的遭遇和事迹的报道使用的题目就是《为“一天”争五年》。
走向法庭
按说,首先真正应当被推向法庭的是南宁市规划局或自治区人事厅,然而事情戏剧性的发生却不是这么回事。首先被我推向法庭的不是市规划局,也不是广西人事厅,而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或者可以说,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首先领我走向了法庭。
事情得从2003年各地方的“开门立法”风说起。
2003年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出公告向社会征询立法项目建议,我于2003年2月将一份《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提交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了此次参与“开门立法”的典型。
《广西日报》2003年7月9日在《我们与立法“零距离”》的专题报道中称赞说:“刘家海1991年从政法院校毕业后一直在党政机关从事立法、监督和执法的具体工作,如何健全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机制,是他一直考虑的问题。之所以能在公告发出后短时间内迅速作出反应,也正是他对此问题已深思熟虑。”“刘家海认为,权力运行机制和法律运行机制之间有很大差异,有一些法律素养较好的领导和执法人员能把二者协调运用就取得较好的工作效果,反之不但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还会造成执法不公,产生更多的问题,甚至危害百姓,造成对立,激化矛盾,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健全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机制势在必行,只有运用法律程序对行政权力进行有效制约,才能使老百姓的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新华社记者黄革在《2003年:中国公民与立法“零距离”》(2003年12月03日)报道: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35岁的市民刘家海今年参与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活动,他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被采纳,作为广西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的其中一个法规项目,即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
在一本宣扬“胡温新政”名为《拐点》的书里,也是记者出身的作者章敬平在《“宪政主义”终结“权力时代”》的部分中更是热情洋溢地称赞道:
2003年,35岁的广西南宁市公民刘家海,以一个公民的名义,郑重建议有司们将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导入立法议程。刘既有华东政法学院的科班背景,更有十年底层行政执法的经验,其建议迅即被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采纳。《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作为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中的一个法规项目,末了被提交广西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悉,广西的做派,只是中国省一级立法机构“开门立法”现象中的个案而已。事实上,2003年,中国地方立法中,把民情民意转变为法律意志的地方立法,已呈现出具普遍意义的新气象。以“开门立法”的名义彰显民众利益的新举措,正在中国蔓延。北京、上海、广东、四川、河南、江苏、湖南、新疆等众多地方立法机关,均向一般公众敞开胸怀,以海纳百川的姿态,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
后来在一些网站上,我发现中学政治教学考试中不断出现了下面这道考试题,俨然成了政治考试选择题的“题种”: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35岁的市民刘家海今年参与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的活动,他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被采纳,作为广西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中的一个法规项目,即将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上述事例说明:
A、人民通过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参与民主决策 B、人民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C、人民具有选举权 D、人民具有监督权
2003年底,2004年上半年的广西公务员录用考试简章发布了。我发现招考文件上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招考法律专业人员的计划,大喜过望,就在网上报名系统填报了其属“法制委办”职位。我心想,我有参加前面所说参加“开门立法”的事迹,《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也有可以放宽年龄限制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办公厅的审核报考资格的同志也许会网开一面让我报考的。
不料,我的良好而天真的愿望只是一相情愿,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拒绝了我的报考申请,网上报名系统给我的反馈是:“很遗憾,您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这时是2004年元月8日。因为报名期限未过,我“贼心不死”,就改报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所属的“内司委办”职位。元月9日,我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查询,结果仍然是系统显示“很遗憾,您未能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
因为本次招考只限于网上报名,招考简章和在网上发布的资料中均未为报考者提供任何异议处理程序,这时招考单位及人事厅的网上报名系统反馈给我的未加任何解释和说明的审核结果意味着我的报考资格已经不可逆转地被“枪毙”了。
记者兴高采烈地报道的“作为广西2003年至2007年立法规划的其中一个法规项目”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的建议最终也没有被广西的人大常委会采纳。我们也无从知道具体的原因和理由。但是,一场以状告广西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为发端、被称为“堂吉诃德式的挑战”却因此而悄悄地拉开了序幕……
试水之诉
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考被人事厅的网上报名系统拒绝后,我仍然天真地想,操作网上报名系统机械地做出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的人通常是常委会办公厅人事处的普通干部或者顶多是处长之类的人,其真正的用人单位“法制委办”和“内司委办”领导肯定没有参与审核,更没有经过常委会机关较高层的领导审核,所以我的报考意愿无法到达知晓我参加“开门立法”优秀事迹的领导那里,我也没有其他可以让意愿上达的“后门”或者“侧门”,只有“诉讼门”这一招了。如果幸运,我可以通过诉讼“感动上帝”,“咸鱼翻生”;实在不幸,冒了天下之大不韪,通过诉讼“敲山震虎”也可以引起权威部门对公务员招考中的一些不合理做法的反思和改进,即使我自己“死定”了,但我对社会也是会有贡献的。
2004年1月14日,我小心翼翼地将诉状交到南宁市新城区法院的立案室。立案室的工作人员也没有说什么,只是核实了我在材料里留有联系电话,便让我回去等通知。估计这是例行公事的做法。春节已经临近(1月21日就是大年三十除夕了),我肯定他们不会急着按照法律规定的7日内赶着春节前立案,所以当时也颇为平静地等待年后法院的消息。
我知道这个案件有一定的震动性,为了表明我的赤诚之心而非“刁民”“捣乱”,我还在诉状中特别强调,作为一名长期忠诚地从事法律工作的共产党员,我对被告一向怀有深厚的感情。这次诉讼的指导思想和目的是,在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原则的指引下,用法律的手段和方式,共同推动法治化条件下的人事行政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研究制定《公务员法》以及研究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公正执法条例》提供有价值的司法实践。”
春节期间我一家三口跟旅行社在北京旅游。在景山上俯瞰紫禁城,眺望北池子大街上我曾经的上级中央政法委机关,心里茫茫然,如夕阳垂落的故宫上弥漫浮起夜雾,想象着却又无从想象我的案件将会是怎样的开始和结束。
春节后,法院打来电话,叫我去一趟。立案室的法官拿出我的诉状指指点点地告诉我,人大不能告,组织部不能做被告。还有,诉讼请求中说被告“违反宪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报考人员增加不合理的年龄限制条件”的部分也不能告。法官说人大不能告我好理解,法官除助理审判员以外都是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组织部不能做被告我怎么告?法官说可以做第三人。这也让我迷糊,第三人应当是诉讼程序开始以后因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由法院通知或者本人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的,还没进入起诉就把被告降为第三人就有点奇怪了。不过我马上意识到,不管叫什么人,起码法院没有不立案的想法,这已经是好事了。我于是赶紧说,那我拿回去改好再来。
法院要求的做法在法律事实的推定上对我有很大的风险。因为按照现行的干部管理体制,自治区人事厅只负责政府序列的国家公务员(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共青团、妇联等其他党群机关的干部(称为机关工作者)管理是参照公务员管理是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的,这次虽然面上是人事厅在组织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的录用考试,但是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干部管理权在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事厅完全可以将问题推到组织部那里去,而组织部因为事实上并不具体参与组织考试的事务因而相应地也完全可以将问题推给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这样的话,我的诉讼就会走入死胡同,最后被驳回起诉,没法告了。为了避免这种局面,在修改诉状的时候我除了保留人事厅做被告外,将组织部和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一起列为第三人。
2004年2月3日我再次到法院交诉状的时候,法官说,不是跟你说组织部不能告嘛!我说,你是说不能做被告,不是不能告。法官可能也不记得清楚当初是怎么说的了,看组织部和人大都改成了第三人不是被告了,就收了诉状和其他证据材料。2月18日,法院正式通知我去办理了立案手续,同时给我签发了传票安排到3月29日开庭。受理案件通知书上称为“你诉与广西区人事厅、第三人中共广西区委组织部一案”。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仍然没有被法院纳入案件之中,法院主动“替”我把人大办公厅从被告席上彻底地“删除”掉了。
虽然只当了第三人,但说到底还是“被告”,组织部对被起诉还是很受刺激。不仅联系送达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的法警遭到了对方严厉的“批评”。法警据说被对方训斥“没有资格同我们讲话”。其他与立案有关的法官也遭到了各自领导更严厉的“批评”。这回可算是摸着老虎屁股了。起诉书副本和开庭传票是否送达出去了,我至今不得而知。行政审判庭的庭长赵丽红法官把我“请”到她的办公室去“请教”、“商量”、“拉家常”,最后做了谈话个笔录,记录下我愿意撤回对组织部的起诉。组织部的官司就算这样了了。
人事厅开始倒是很有担当,挺身而出做了被告,还请了当时比较有名的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大律师做诉讼代理人,其中一个还是早年我在南宁市政府法制局工作期间曾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算是认识。可能是有内行的律师参与的缘故,答辩书的内容思路和写法还是比较专业的。
然而,递交了答辩书的人事厅并没有我们预想的那样以大将风度或者君子翩翩的婀娜之姿出现在法庭上与我们“有一说一”,相反,很快,我对人事厅的起诉就被“做思想工作”撤回了。
给我“做工作”当然并非法官的本意,从赵法官的言语和表情当中我也感觉得到了她承受的压力。我还记得有一次赵法官找我谈话的情景。那是“三八节”之后,赵法官先是和我说她们“三八节”女同胞外出搞活动的情况,还出示了她们在桃花丛中的靓照。虽然我不忘夸她人面桃花,美丽动人,但是我看到她在艳丽桃花映衬下的分明就是一副被“摧残”的女人的脸,感觉完全是失魂落魄,魂不附体了似的。这让我以一个男人之心感到了痛和震撼。当然,这痛和震撼并不足以使我撤诉,因为她是法官,她有她的上司,安慰和保护她是她上司的职责。她还说到她已经无法静下心来参加当时法院系统组织的研究生课程的复习考试。我也是“读书人”,期间也正在参加清华大学的在职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习,我深切体会宁静之心对于读书人的重要性,也知道假如出现“补考”对于我们这样有工作并已上了一定年纪的“读书人”是何等的丢脸(还有一笔巨额的学费也将打水漂了)。于是,我的恻隐之心撤诉了。
以后的几年里,赵法官一直还以为我会因她给我施压撤诉而耿耿于怀。其实我当时真的没有。虽然我知道在当时的条件下我不可能收获一个胜诉的判决,但绝非因为“没有胜诉可能”而撤诉。当时我另外的盘算是,不要一下子把局面都搞得太僵,也许这次告状以后对促使单位考虑解决我的公务员身份会有或多或少的帮助,就算暂时没有帮助,这次先买法官一个面子,下次再起诉,法官也不好再强行压服我,事情总是得有个出路的,即使对我的个人问题没有帮助,起码也能对人事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有点积极的影响,就不枉费我这一遭了。
2004年3月15日,我从赵法官的手上领到了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准予撤诉的《行政裁定书》(﹝2004﹞新行初字第10号)。这个格式化的裁定书也是笑话,明明是动员我撤诉,却偏偏只能打印上我申请撤诉,然后法院“准许刘家海撤诉”,看上去是我求法院撤诉似的。自欺欺人。
真刀真枪
2004年7月底,广西区党委组织部和广西区人事厅发布《2004年下半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录用简章》,对35岁以下的年龄等资格限制条件的规定没有变化,对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条件以及对报考条件异议如何提出申请或者提出意见等也没有做出程序性的规定,依然是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中原则性规定的具有弹性内容的资格条件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我3月份撤诉以来,更没有任何人对我的公务员身份问题表示过任何的过问关心。我决定再次起诉。但是为了避免法院因上次受理我起诉遭遇巨大压力的影响而不愿再次受理我的起诉,我便没有直接到法院起诉而转向到自治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10月26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给我寄来了案件受理通知书。
11月1日,规划局人事教育科长到法规监察科找我,因为外出在建设工地检查不在科室,人教科长未见着我,见到了副科长,没说什么事。后来又到了我的科长。事后科长说,人教科找我撤诉,让科长给我“做做工作”,被科长顶回去了。科长说,你们又不给人家解决问题,又不给人家告状,什么意思?我开不了这个口。再后来,就没再听说有人要找我撤诉了。是什么人通过什么途径要人教科长找我撤诉的,我也不得而知。
11月29日,自治区法制办公室通知我去与人事厅、司法厅交换意见。交换意见的时候主要是我先说,从我的情况和申请复议的来龙去脉讲到法律法规,讲为什么不让我报考是不合法的,讲到行政机关应如何正确对待复议和诉讼。人事厅来的是那位公务员管理处的女处长,不知道是嫌我讲的太多还是别的什么原因,向复议处的领导说她要先走,厅里还有很多事情要做。复议处没有让她先走。我很不爽,就你有事,我就没有事吗?我觉得这些衙门里高高在上的人缺乏对法律的基本理解和尊重,也缺乏对人的基本理解与尊重。你们的积极作为可能挽救我一生的前途,你们的不作为或者作恶也可能断送我一生的前途,你走什么走啊!我问她,你们的答复书厅长看过吗?有些内容不应该那样写的。上一次起诉时法官是怎样苦口婆心劝我撤诉的你们知道吗?大家心里明白撤诉是怎么回事就好了,你们还在答复书说我在没有胜诉可能的情况下撤诉,很不应该。她说厅长很重视,亲自审定的答复书。她还说,他们都是全心全意为群众服务的,不对的地方提出来她们可以改正。我无语。司法厅来的是一位法规处的副处长,也是女的,还好,她只是不停地边听边在记录本上写,从头到尾基本上不说什么话。
12月21日,法制办又将我请去,客气中透着强硬,说公务员考试的资格问题是全自治区、全国的普遍性问题,太敏感,不可能为了我一个人影响全区或全国,如果我不撤回申请,他们也只能维持人事厅的行政行为。2005年1月21日,桂政复决字﹝2005﹞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寄达我的手上。我败诉了。
再向虎山行
通过上一次的行政诉讼和这一次的行政复议,不仅使我认识到通过告状来解决个人公务员身份的这个想法已经是行不通的,而且还使我意识到告状已经使我站到了强大的人事官僚机器的对立面了。放弃还是继续?困扰着我。放弃吧,搞了这么大的动静之后自动偃旗息鼓,自己成了笑柄,别人不知道有多得意呢。不能放弃。继续吧,前行的路可能就是刀山火海,不知道会有多少险恶,继续就可能意味着“持久战”,很难有回头的机会了。我又琢磨,虽然组织部和人事厅表现了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凶恶之像,但是在法律上我是有胜诉的条件的,起码要通过继续告状迫使他们认识到这一点。如果连这一点都达不到,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就不会有任何改进,我就只好坚持“韧的战斗”了。
2005年1月26日,我终于以人事厅和司法厅为共同被告,向南宁市新城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蹊跷的是法院让我改诉状,即改成两份起诉状,分别开诉人事厅和司法厅。面对我的疑惑不解,立案室的法官没有做解释,只是说让你改你就改吧。我只得将一个案件分成两个案件来起诉。这样最快见效的直接结果是,2005年3月10日法院正式通知我去办理立案手续时,本来一个案件的“受理费100元,其他诉讼费500元”共600元就翻了一番花掉我1200元。我纳闷法院难道就是这样来赚钱的吗?当然,法院不差钱。
为了扩大影响,避免像上次起诉那样被“秘密处理”掉,我决定借助舆论的力量,在中国法院网的《法治论坛》上发布了法院受理和定于4月13日开庭审理的消息。很快,《南国早报》的朱英华记者找到了我,率先作了报道。在2005年3月23日的早报首页醒目的导读上,“年过三十五,不能入‘公门’”的黑体大字格外吸引人的眼球,黑体大字下面是“37岁的刘家海以年龄歧视为由,状告广西人事厅,南宁市新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内页“社会点击”专栏的报道是:
超过35岁被拒考公务员
认为是“年龄歧视”,一纸诉状讨说法
南宁市民刘先生在报考公务员时,因年龄超龄,被拒之门外。他以人事部门“年龄歧视”为由,将广西人事厅告上了法庭。3月10日,法院已经受理此案。据悉,这是广西首例报考公务员年龄歧视诉讼案。
超龄失去报考资格
今年37岁的刘家海是南宁市一事业单位的职员。去年8月份,他报名参加广西人事厅组织的广西2004年下半年录用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考试。当时,他先后在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资料,均被网上报名系统以未通过招考单位的审核、超过年龄为由不同意给予考试资格。法律专业出身的他翻阅有关法律文书后觉得,这样强制性限制35岁以下作为报考条件的做法,侵犯了公民的权利。由此,2004年10月8日,他向自治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区人事厅以超龄为理由不同意报考的行政行为违法。
刘家海认为,区人事厅没有设定和执行35岁以下强制性限制报考资格条件的法定职权。人事部《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规定》和《广西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实施办法》虽有规定35岁以下的报考条件限制,但这两个文件只是一般党政机关系统内部的行文。因此,两文件对年龄等的规定实际上是指导性的,不是强制性的。区人事厅设定35岁以下这个报考公务员资格的强制性限制条件,并且据此不同意超龄报考,违反了职权法定、涉嫌侵犯公民平等权。
作出行政复议
在行政复议中,区人事厅认为,刘家海的年龄不符合国家公务员报考条件,其年龄已满36岁,超过国家规定的35岁界限。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规定,“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身体健康,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而且,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也作了“年龄为三十五岁以下”的明确规定。人事厅作为广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有权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今年1月19日,自治区政府行政复议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区人事厅所设定的报考公务员35岁以下强制性限制条件的规定为合法有效,并决定维持区人事厅不同意刘家海超龄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受理此案
行政复议下达后,刘家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确认区人事厅在2004年下半年国家机关公务员和机关工作者录用考试中,所设定的35岁以下强制性限制报考资格,并据此不同意其报考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月10日,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并定于4月13日开庭审理。
法律界有关人士说,近年来,在公务员招录考试中,出现过乙肝携带者状告人事部门“乙肝歧视”的案例,以及报考人状告人事部门“身高歧视”的案例,这折射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意识的增强,同时也反映出有关法律、法规尚需改进和完善。刘家海诉人事部门“年龄歧视”,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寥寥千字的报道一出,可谓“惊天动地”,纷纷被媒体和网站迅速转载。一时间关于此案的报道用广西电视台一名记者的话来说叫“铺天盖地”。连在美国号称最大的华人报纸《侨报》也做了报道。熟悉的人纷纷打来电话对我表示支持,有一位在市党委部门工作大家看他应当是春风得意的同志居然也打来电话说我诉人事厅是替大家出了一口恶气;当然也有人表示担忧,问一旦惹毛了“有关部门”怎么办?还有人提醒我小心不要被别人利用了。十多天后远在乡下老家的父亲也打来电话问报纸上说的是不是我的事。他说他去赶圩的时候人家问他,报纸上告状的人是不是他的儿子,名字也对,年龄也差不多。老爸说,没听我说起过,要问过我才懂。老爸说,自古以来民不与官斗,不告它也有饭吃的。我一时不知道怎么对老爸解释。经过零点几秒的快速思考,我告诉老爸,如果告赢了工资可以涨一倍,输了也不少一分钱。电话那头老爸“哦”了一声,不知道是否接受了我的解释。我的解释有糊弄老爸的成分,也差不多是事实,其他与我资历、条件相当的人在公务员编制里任职的,工资和其他福利性收入加起来,基本上是要比我差不多高一倍的。当然,亲朋好友中也有明白人的,其中一位在地方上有点地位的国家干部说,不要吓着你爸老人家,这种官司其实就是一种“游戏”。
然而,这种“游戏”并不好玩。朱英华记者告诉我,他们报社原想在这次报道之后连续展开做后续的讨论,但是被迅速反应的有关部门压下来了。开庭后新华社记者约我做了个采访,编写了个通稿,也没有获准发表。
红色感悟
率先报道我诉人事厅的《南国早报》在我们南宁市规划局每个科室、每个局领导都有一份,每天上班就在门卫处发放,因此我的“事迹”在本单位马上变得也无人不晓。当然,公开表示支持或者赞赏的是少数,多数人不见吭声,局领导大多也假装不知。一位年纪较大的同志看了报道后关切地问我,你能告得赢吗?我说,只要法院有百分之一的公正,就有百分之三千的胜诉可能。此话并非戏言,因为我本身不仅在法院毕业实习亲自办过案件,而且在市政府法制局工作期间和在规划局工作期间都亲自主办过不少的行政复议案件,我清楚,如果依照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裁判规则,本案作出一个我胜诉的判决是理所当然的。我希望用我的胜诉给痛苦煎熬着的我自己和在法治路上奔走的人以鼓舞。
另外的鼓舞来自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虽然历次的教育活动都会或多或少有一些形式主义的东西,但是这次对我来说,收获却是实实在在的。收获来自2005年3月31日至4月3日的井冈山红色之旅。我们去的时候,从南昌到井冈山的高速公路刚好修通,汽车一路疾驰。春天,处处生意盎然。公路两边油菜花一片一片的,让人想起毛泽东那“战地黄花分外香”的诗句。到了黄洋界,脑海里更是反复浮现毛泽东的“世上无难事,只要肯登攀”、“星星之火,可以燎原”。当年红军在那么艰难的条件下,都能够敢于胜利,今天依法治国已经写进宪法,我不就是打个官司嘛,天还能塌下来么?我从此豁然开朗,坚定了信念,感觉脱胎换骨变了个人似的。
我决心以红军的井冈山精神为鼓舞,以“谋定而动,敢于胜利”的智慧、魄力和精神将与人事厅的官司打好,打赢。不管别人打不打鸣,我都要在法治的春天来临之际唱出我的声音,让沉睡中的人知道,天要亮了,该起来干活了。
败诉之痛
虽然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的一审期限是从立案起三个月内做出判决,但是基于对本案敏感性及影响性的理解,我原本对法院立案后大半年也没有作出判决并没有太多的介意或计较,反而对法院没有为赶时效而匆匆作出判决的做法当成了是慎重的体现,并对胜诉寄予了更多的期待。
不幸的是,法院辜负了我的理解和期待。
2005年农历七月十四鬼节过后不久的一天,我去上班,放好摩托车以后,习惯性地将右手往裤袋里插放钥匙的时候,手居然在裤袋里被一只蜂狠狠地蛰了一下,刺骨钻心的痛。这只该死的蜂是怎样钻到我的裤袋里的!真是活见鬼。我心里就一直想着这天会发生什么对我不利的事。结果等来的是青秀区法院——起诉时的新城区法院因城市区划调整改成青秀区法院了——通知我去领判决书。这一天是9月28日。
虽然事先感知不妙,但我还是对被法院判决败诉感到意外和震惊。我木然地在法官面前翻着判决书,脑子一片空白。好不容易在法官的指引下,在送达证和宣判笔录上签了字。法官叮嘱已经失神的我回去再慢慢看判决书。
而广西人事厅对于这样的“胜利”则欢欣鼓舞,津津乐道。在后来一次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召开的广西全省区政府法制处长和法制办主任会议的聚餐上,与我同桌的一位人事厅的与会者手舞足蹈地与旁边的人吹嘘他们的法制工作成就,说什么“刘家海搞我们,我们赢了!”我当时是去替自治区建设厅体改法制处长顶会的,他们都不认识我。我就坐在这位人事厅“首长”的正对面,将他那忘形之色尽收眼里。
我微笑着,不做声。这就是人事厅:你上门去求他解决问题的时候他给你起架摆谱,爱理不理你;你上法庭去和他论理争取权利的时候他认为你是跟他捣乱找茬“搞”他,以收拾你为快。当然,非但人事厅,其实不少的行政机关都有这个毛病。
我向法院提交了一份长达7000多字的上诉状。二审主审法官称之“洋洋洒洒”。我在上诉状中认为,一审判决完全是一个不要法律,不顾事实,没有逻辑,没有道理的判决。在上诉状的最后,我向上诉法院表示,我是一个长期忠诚从事法律工作的负责任的人,待人亲和,有原则性,也有灵活性,决非刁民捣乱。希望二审法院能够依照国家宪法、法律以及法规的规定,运用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规定,遵循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对原审判决和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审查,作出符合法律的公正的判决。
人事厅的上诉答辩状只有寥寥一千多字,在我看来却分明有着官衙的霸气。但上诉的充分准备和法庭调查的认真使我认为二审并非是走过场。我对二审胜诉更加充满期待。在法庭辩论的环节,我向法庭提交了事先准备好的一份激情洋溢的书面长篇发言《提高司法能力,保护公民权利,走向法治新时代》并做摘要宣读。我将这个发言稿在中国法院网等网站论坛上发表,后被多家法律网站转载。
2006年春节过后,2月7日,我终于接到中院电话通知去领判决书。去法院的路上,我还在想,如果法院真的判决我胜诉,我就把早准备好的“先进性教育结硕果,井冈山精神放光芒”题写在宣判笔录上,献给法院,让它千古流芳。可惜,法院还是给了我一份败诉的判决。我漠然地翻着判决书在看,眼前一片模糊,人有些木然,手在发抖,我在想着该如何填写宣判笔录。送达的老法官可能已经见多了败诉激动的当事人,对我说,有什么意见就写上去吧,回去再慢慢看。我脑子混乱而高速地运转之后,抖动的手在宣判笔录的空白处上写下了“人事之患甚于台独”一语。那几年台湾在闹台独,似乎中国之事唯此为大,但是我认为,台独之事,终不难解决,而人事之事,古往今来都是大患,且难以了了,吾党伟大,当知其难。既知其难,唯有勇克其难,方得善果。
回来仔细看那判决书,竟然是落款时间是2005年12月19日,距离叫我去领的2006年2月7日早了大大一个半月多的时间。显然,中院是为了不超过审限而倒签了日期,因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解释为什么会定了判决后还要一个多月还送达不出去。不过国家的法律也确实给了空子给法院钻。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是从立案受理起至作出判决止,不包括送达时间,所以,只要法院倒签日期,超期的案件都可以“合法”地按期审结。看来,有时候法院忽悠人的功夫真不错。
法律的烂尾楼
2005年4月14日,即开庭审理了我与人事厅之诉后第二天,法院依时开庭审理我与司法厅的案件。庭审后,也是与人事厅案一样,久久未作出判决。2005年9月28日人事厅案宣判领取判决书后,主审法官正式告知我司法厅不是适格被告,让我考虑将司法厅案被告更换为人事厅,或者撤诉。我觉得这种做法是法院和被告一起合谋坑我,没有答应。
后来有好几次,主审法官在路上遇见到我,也不忘建议我撤诉,还说,撤诉不仅受理费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也可以退回给我。她说,别人其他案件撤诉时其他诉讼费是不退的。意思是她给我特别的优待了。我干脆逗她说,你诉讼费全部退回给我,可以撤销案件。她却说不可能。我说有什么不可能?她却笑笑,没说话了。
我不太理解,如果这个案件拖了这么久不好处理,撤销案件有什么不好?为什么不能撤销?如果说是法律没有规定可以撤销案件,那么特殊情况下撤销案件也总要比硬作出一个明显与法律规则、审判规则不相符的判决要好一些吧。
好不容易到了2006年的2月,在人事厅案的二审判决送达给我之后大约半个月,也是从2005年3月立案受理以来差不多一年之后,青秀区法院终于对司法厅案作出了裁定,认定在公务员网上报名系统上对我作出不同意报考的反馈意见是人事厅的具体行政行为,司法厅没有对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我起诉被告不适格,由于我不同意变更被告,故裁定驳回起诉。估计青秀法院选择等到这个时候才下裁定,是觉得人事厅案已经终审尘埃落定,我不能咸鱼翻身了,这样裁定就保险了。
至此我感觉并确信,从法院一开始将我一并诉人事厅和司法厅的案件分成分别诉人事厅和司法厅的两个案件来处理,就是他们周密布置给我的一个局,一个陷阱。这下可不是嘛,把我收拾得大气喘不上,“服服帖帖”的了。我不得不佩服法院的“神机妙算”。
“载入史册”
这起旷持日久的公务员考试“年龄歧视”之诉,从2004年起诉算至2008年广西高级法院驳回申诉为止,经历了五个年头,终于在现行的权力体制里走到了它的尽头。
这本来是一起非常简单的案件,基本问题就是国家人事部和广西政府规定录用公务员原则上要求35岁以下,可以放宽年龄限制,而被告人事厅和用人单位在招考中将35岁以下作为强制性规定,贪污了“可以放宽”的政策:如此而已。但是,法院和被告们缺乏对国家法律法规的精神和依法行政精神的把握能力,缺乏对败诉的担当同时又缺乏解决具体问题的意愿,最终导致了案件的无限放大,简单的案件终于演变成轰动性的并为社会广泛而持续关注事件。
这起“年龄歧视案”及我后来陆续的提起诉讼的“学历歧视案”、“身份歧视案”、“英语歧视案”等,在舆论和网络的推动下,无疑在行政诉讼领域产生了持续的影响力。后来国内一些有影响的公务员诉讼案件上,也可以看到我的这些案件的影子。一位自称是我的“追随者”的中学女教师,我看她给当地省高级法院写申诉书的法律素养和语言逻辑水平已堪称一流,和炉火纯青的法学大家无异。她说她的案子很大一部分是从我的案子中得到的启发和学习借鉴了我的学术思想。我郑重建议她参加司法考试,将来成为一名律师或者法官什么的,肯定属于优秀者之列。南宁市中级法院的一名从审判一线退下来的资深法官说,从审理我的案子可以看到更加宽的视野,虽然不能判决我胜诉,但他是支持我的。
我的公务员“年龄歧视案”在宪法教学和研究领域也留下了它深深的印记。南京大学法学院肖泽晟教授在他的《宪法与我们的生活》讲座中用了我这个“年龄歧视第一案”作为案例,还在他的专业教学网站《彼岸世界》中安排了这个“第一起公务员招考年龄歧视案”的讨论,其设置的问题是:没有法律的依据,行政法规、规章,甚至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能不能限制公民参加公职这样的政治权利(同时也是劳动权)?如果法律规定“年满35周岁的公民不得再报考公务员”,则这一规定是否违反宪法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在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主编的教学用书《中国宪法事例研究(二)》中,也收录了陈晶老师以我的“年龄歧视案”为题材编写的《超龄公务员被拒案引发的宪法学思考》,成为中国人民大学宪法学的精品课程教学案例。安徽大学2007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法理学宪法学试题也有我这个案例的材料分析题。
2006年,由主审法官赵丽红编写的典型案例《刘家海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不准报考公务员行政决定案》入选国家法官学院主编的《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行政审判案例卷)》。我的公务员“年龄歧视案”成为经典案例。据《南宁晚报》记者梁静的报道,2007年该书出版前,负责案件选编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科研部副主任樊军对这个“报考公务员超龄被拒案”进行了点评。
在官方“正史”色彩更浓的《南宁年鉴》(2006年卷)关于法制的“审判”板块中收录了唯一的案例《刘家海不服广西人事厅不准报考公务员行政决定案》。
判决若干年后,一审主审的赵丽红法官在一次跟我闲聊时也承认用了“判非所诉”的手法处理此案,甚至说了,被告做法是否合法谁扯得清楚呢!好家伙,扯不清楚就判我败诉!这是什么话啊?
找市长讨“圣旨”
几年连续反复的复议和诉讼不仅没有为个人问题的解决带来任何希望,甚至连获得一纸说法的希望也没有。还能怎么办呢?我似乎只剩下信访这条路了!恰逢新市长刚到任,按照官僚机构运转的传统惯性,新的行政首长对解决疑难的历史遗留问题有时会更有敏感性。为此,我撇开了要求报考公务员的诉求,直接提出要求恢复公务员身份的问题。经过一番运筹和公文的流转程序,一份题为《关于请求尊重历史和现实表现妥善解决公务员身份的报告》很快就呈到了新任市长陈向群的案首。
我在报告中说,根据我的观察,通过组织和领导的途径解决个人问题的政策空间还是存在的。我希望能尽快有一个与自己德、能、勤、绩相匹配的身份和工作岗位。我一定更加努力地工作。从有关公务员录用或任免方面类似事情的报道上看,有温家宝总理批示后能解决的例子,也有温家宝总理批示后仍不能解决的例子,个案有差异,各地行政公信力、执行力也有差异。但这不应该妨碍我们对自己城市的信心,不应该妨碍我们对自己城市最高行政首长体恤下属、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信心,不应该妨碍一个共产党员最真诚的期待!
很快,2007年6月30日,陈向群市长在信访件上作出了批示:“请人事局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好,如情况属实,则应给予解决。”
之后的运作过程跌宕起伏,终于在眼看解决我个人问题的时候节外生枝,此时陈向群市长也调离了南宁市。“圣旨”就此失效了。
法院的“解放”
2008年5月12日,汶川大地震。
一种前所未有的震撼。
在大自然面前,达官贵人,匹夫贱民,精英草包,顷刻消失,生命、争斗,毫无意义。
一切“轻于鸿毛”!
为向大地震死难同胞致哀,国务院决定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一切“重于泰山”!
天地之间,生命何其渺小,又何其伟大!
天地之间,生命何其平凡,又何其圣洁!
5月18日,我夜不能寐。天空下着雨。是哀悼的泪,是滴血的心。
在2008年5月19日的第一分钟,我决定,今后除因行政或者司法命令之特殊原因被迫者之外,不再主动起诉广西人事厅。
我希望,所有党政人士,得以天地为念,以人所赋有的理性良知,与公民和睦相处,情同手足。
我希望,所有党政人士,得以天地为念,敬畏人之尊严及权利,克己尽责,勿使懈怠。
我在广西公益诉讼网上即时发布了这一决定。
之后,我向青秀区法院主审法官赵丽红厅庭长知照了这一决定。我想着,她应当也会以某种形式转知到人事厅的。我认为这个决定对赵丽红法官和人事厅无疑是有一定重要性的。
后来我又想,因为汶川地震而决定停止对人事厅的起诉行动,以正常人的思维观之可能缺乏我与人事厅之间的主观善意关联,而且单方面决定的形式或做法可能还会使人觉得我有一种居高临下的骄傲(自视甚高),所以我又决定再多做一点善意释放,主动撤回一部分对人事厅的诉讼案件。反正这些案件法院已搁置无法审理下去,都留着也是“死案”、“废案”。于是,在5月27日的时候,我直接到法院提交了两份《撤诉申请书》。一份是撤回2006年报考广西致公党公务员时对人事厅起诉的“身份歧视案”,另一份是撤回2007年报考文化厅公务员时对人事厅起诉的“英语歧视案”。
当我的撤诉申请摆到赵丽红法官面前时,她闪过一丝暂短的愕然。对于她来说,撤诉这件事情的发生事先毫无征兆,甚至她本来已经不敢奢望。
僵持了整整两年,令赵丽红法官头疼不已的公务员招考“身份歧视案”——正宗的“公务员法第一案”就这样悄悄地落幕了。
这两起案件的撤诉和我不再主动起诉人事厅的决定差不多意味着我们的青秀区法院和赵丽红法官大人可以解脱人事厅的“官非”了。虽然还有我2007年报考民政厅公务员而诉人事厅的年龄歧视案、诉文化厅的英语歧视案还没有撤诉,但是,由于我在法庭上已经表示同意人事厅不是适格被告的观点,这个案件法院和法官实际上已经不用再顾虑人事厅方面的压力了。
逝者如斯乎?
2008年9月,新的局领导班子将我任命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下属的南宁市规划信息技术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这是为调任回到局机关法规监察科副科长以便彻底解决公务员问题作过渡的。
2009年12月,我终于被任命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试用期一年。
我的公务员身份总算解决了。一位曾长期在人事科工作现业已退休的老同志在向我祝贺时感慨地说:老天爷开眼了,出太阳了。
是啊!我的太阳,终于照耀在南宁市规划局,照耀在南宁市东葛路125号上。
2010年试用期满后,我的法规监察科副科长获得正式任命。
2011年4月,经过复杂艰辛的竞争上岗程序之后,我又被任命为南宁市规划管理局邕宁分局局长负责南宁市东面一个城区范围内的规划管理日常工作。
我又踏上新的征途了。面对接踵而来的祝贺,我忽而想起一首古人的打油诗,云:
读尽文书一百担,老来始得一青衫。媒人却问余年纪,四十年前三十三。
呜呼!青春不再,逝者如斯乎?
此情可待否?
我始终在期待从法院领到一份胜诉判决。
早在2010年6月份的时候,主审法官赵丽红就已经亲口表示一定会给我这份胜诉的判决,这就是作为我2007年起诉广西文化厅公务员招考“英语歧视”案件中被告广西文化厅的败诉判决。在某种意义上作为对赵法官的感谢,我也表示将2007年起诉广西民政厅公务员招考“年龄歧视”案件撤回起诉——案件本应属于兴宁区法院管辖而青秀区法院立案受理了——这使得赵法官免了自己无法审理下去,移送兴宁法院审理又在同行面前丢面子的尴尬。
案件从2007年起诉到现在已有些年头了。我每次催促赵法官兑现承诺,她都说快了快了。这曾经使我相信拿到这份胜诉判决是不成问题的。我觉得胜诉这份“迟来的爱”是我2003年“超龄”一天就被拒考公务员以后,于2004年起连续状告公务员录用主管机关和其他招录机关,奋争多年来的第一次胜诉,是我渴求正义的一点尽管微薄但是属于应得的回报。
然而,时间一年一年地过去,法院和法官终于也没有做出这份判决。
我曾经无数次地想,法院和法官能够做出我胜诉的判决,除了我的坚持之外,这与正义和理性因素的成长及积累是有一定关系的。为此,我也从心里真诚地感谢这么多年来一直担任我诉广西公务员招考资格歧视系列案件的主审法官赵丽红女士——尽管这么多年来我认为她不能够独立负责地判决案件给我带来了无尽的烦恼和折磨,当然我的案件也给她的法官生涯带来了无尽的苦恼。在她为各种压力所困扰的时候,有话语权的人没有一个能站出来为她说话。我感慨鲁迅先生曾经说过的,人类血战前行的历史有如煤的形成,付出的很多,得到的就是那么一点点。这一点点也弥足珍贵了。
然而,当时间一年一年地过去,我望眼欲穿,终于还是未有能够从法院和法官那里领到这份胜诉的判决。
2013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宪法与宪法诉讼课以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首例报考公务员年龄歧视诉讼案为案例作模拟法庭审判。审判结果,被告所依据的招录简章违反宪法,属无效,对其依据该简章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撤销。我“胜诉”了。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如天籁般的声音,您听,是历史的回音?先声?还是绝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