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11-12 17:34: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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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泉城讼师,怀着法律人的情思,秉正持法行律道。所学虽非五车载,一腔热血在心田。前方路途尚漫漫,吾将上下而求索。     
     
    已经圆满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开始到闭幕自始至终都牵动举国人士的心绪,尤其对法律人而言,更是如此。而四中全会上出台的《决定》最终让广大国民和法律人心头为之一振。这是建国以来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是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本次《决定》中有关司法改革的内容涉及范围较广,并提出了很多很有价值与意义的改革设想、构思与方案。笔者仅就其中一个方面浅谈一下感想,就是法院立案难问题。
    《决定》中要求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法院立案受理制度的改变看似一小步,确是司法改革影响的一大步。这项制度如果真的切实落地,相信对于广大民众、律师来说是一件好事,幸事。毫无疑问,法律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是百姓寻求最后一道防线救济的途径。如果连案子都立不上,何谈权益的保障与维护。而“立案难”长期以来也成为百姓打官司的需要跨越的“三道大山”之一。
    作为一名年轻律师,对立案过程中的种种门槛感受颇深。“立案难”产生的原因客观来说是多种多样的,依法不属于法院立案范围,只是因为民众误解而被认为“立案难”并不是“立案难”。这里主要讨论的是明明符合起诉条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后,却出现拖延立案、甚至不予立案的“立案难”问题。如,有的是几个法院都有立案权,但一看是棘手或费力的案子就互相推诿。有的是当事人难以明确表达诉求或表达诉求欠具体明确而遭遇法官不予立案等。除上述情况外,笔者自身碰到过的一些立案受阻理由如下:有的要求诉状必须符合自己法院规定的格式,有的要进行初步证据审查,有的要审查诉由是否合适,要的要开会讨论,有的说立案系统坏了等等。
    对于“立案难”现象的出现,笔者能够理解。当下法院系统受制于结案率与执结率等方面的考核制度的不合理因素,以及信访、问责制度的不合理因素等。法院将立案作为了一道屏障与把控的关口,将一些案子或推迟立案或不予立案,以减轻工作的压力。因此,本该交由审判法官审理后明朗的事情,在立案庭处就先进行了初步预判,并拦了下来。《决定》中有关立案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在日后如能切实执行,对于缓解 “立案难”问题确有积极作用。但从根本上解决,笔者认为还有漫长的路要走,粗谈几点理由:
    一、相关制度需要跟进完善。制度主要有法院内部的考核、评价制度和外部的信访、问责制度等,这些制度会对法官形成较大影响,需要确定相应改变。“立案难”产生的原因之一就是某些不合理的制度给法官带来的压力。如果要改变“立案难”问题,就需要对现有的相关制度作出因应调整;
    二、部分立案法官自身观念问题。部分立案庭法官责任意识较弱,对自身风险、局部影响考虑较多,而很少站在当事人角度设身处地考虑问题。缺乏司法为民,司法崇高及维护司法权威的服务意识;
    三、法官阻止不了立案但是可以延缓。实践当中,有些法院立案庭可以想出一些旁门左道阻碍立法,比如以立案系统坏了,缴费系统坏了等理由,让当事人不话可说,无可奈何。最终是当事人需要跑上几次才能立案,加重当事人诉累。
    总的来说,立案登记制如能落到实践,必然能极大缓解“立案难”问题,对满足民众的司法诉求有重要意义与作用。但从根本上破解“立案难”有待时日的考验,在不能保证法官职业荣誉感与切身利益这一制度下的立案登记制难免是治标不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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