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3 18:05: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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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媒体视角来看“唐慧案”
刘桂明(《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风暴过去之后必然需要重整河山,风雨过去之后自然渴望见到彩虹。同样,一个事件烟消云散之后才能清醒思考,一个案件尘埃落定之后才能理性分析。关于唐慧,无论是作为一个人的姓名还是一种曾经广泛吸引眼球的现象,无论是作为一个普通事件还是一个特别案件,都值得研究与思考。其中,来自媒体视角的判断与分析显然最不可或缺。
  追根溯源,只有梳理清楚唐慧案是如何经历从事件到案件的发展进程、从民意到公意的法意表达、从规则到规律的价值判断,才能真正明确唐慧案为什么会发生、为什么持续时间如此之长、为什么又会从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逐步“被升级”为舆论高度关注的案件。
    从事件到案件:被“升级”的案件与被“挟持”的司法
      唐慧本来是一名湘南永州的普通妇女,后来因为其乃至其女儿而发生的事件,本来也是一起普通事件。甚至可以说,即使是后来作为案件,本来也只是一起再普通不过的刑事案件。但是,8年多来,围绕唐慧而发生的从事件到案件的进程却像过山车一样,上上下下,跌宕起伏,前前后后,议论纷纷。随着眼球效应的被持续放大,人们的同情心和法律的底线也时时陷入一种此消彼长的过程中。
   2006年秋天,唐慧的女儿乐乐刚满11岁。由于叛逆、厌倦学习而游荡于溜冰场,她巧遇了一个令其无比崇拜的溜冰高手,那就是刚刚成年后来成为本案被告人的周军辉。经乐乐主动请求,周军辉带其溜冰后,两人一同来到了周军辉的工作场所即发廊,一起用餐后,乐乐留宿于周军辉处,当晚二人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周军辉带乐乐早餐后,乐乐被其舅妈发现,将其带回了家中。
  2006年10月3日,乐乐给其母亲也就是唐慧留下一纸便条,声称自己跟熟人到广东打工去了。但是,事实上,她又回到了周军辉处,并继续与周军辉发生了性关系。此后,周军辉以给乐乐介绍工作的名义,将她带到了一个所谓的休闲中心(实际上是卖淫场所),让乐乐开始从事卖淫业,并从休闲中心老板处收取了乐乐卖淫三天的提成三百元。至此,乐乐在一个多月内被迫卖淫100多人次。期间,休闲中心的店主秦星的弟弟秦斌将乐乐带出休闲中心,与另外三人一道,轮奸了乐乐。后来乐乐的舅舅获悉乐乐在该休闲中心出入,便化装成顾客进入该休闲中心,找到了乐乐。
  据我们《民主与法制》社记者通过采访搜集的公开资料显示:正是2006年10月3日乐乐给母亲唐慧留下的一纸便条离家出走,开始成了唐慧案的发案“引线”。
  据此便条,乐乐的母亲唐慧及其他亲属开始了寻找乐乐的“艰辛”历程。
  从记者掌握的资料来看,乐乐的家人最先到当地派出所报警,而当地警方鉴于乐乐是“留条出走”而暂未立案。随后,唐慧及其家人认为一名王姓男子“搞走”了乐乐,遂据此再次向警方报案。很快,警方查明王姓男子并无“作案时间和证据”(其时该男子远在广东),否定了唐慧及其家人的指控。然而,唐慧及其家人并不接受警方的说法,先后组织了数十人围攻王姓男子家、当地派出所及拘留所,强烈要求警方继续羁押王某。
  时任七里店派出所副所长郭继仪因此遭受唐慧家人的数次围攻,脸被抓伤,警服被撕破,手机被摔坏,甚至还被指控收了王某家的钱,郭一度被要求暂停工作——直到三个月后乐乐被找到。
  寻找乐乐的责任,随后落在了零陵公安分局另一名叫杨军祥的警察身上。领导重视,杨对此事并不敢懈怠,并且以乐乐被“拐骗”为由立案。2006年12月30日,唐慧找到乐乐在“柳情缘休闲中心”的线索。杨接到唐慧家人的电话后,随即前往。
  对于“解救乐乐”的过程,此后媒体在报道时称,唐慧在“解救乐乐时遭到几个男女暴力阻拦”。然而,警方却是另外一种说法。
  “屋里没有男的,乐乐当时并不愿意回家,而且不愿意向警方介绍情况”,办案民警杨军祥同意唐慧家人暂将乐乐带回家,待其开口说话后再到派出所作笔录。2007年1月4日,唐慧带着女儿乐乐前往永州市零陵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接受询问,乐乐分三次向办案民警讲述了自己10月1日“如何与周军辉发生性关系”,10月3日被带至秦星所开的“柳情缘”直到12月30日的经历。
  于是,2007年1月5日,零陵公安分局对秦星介绍、容留妇女卖淫及乐乐被强奸案进行立案侦查。根据零陵公安分局办案人员介绍的情况,警方为了获取“柳情缘”从事非法活动的证据,安排警力经过19天的蹲守,“逮住了‘柳情缘’休闲屋从事卖淫活动的‘现行’”,并据此对店主秦星进行“刑事拘留”。
  但是,对于此番办案中的“19天蹲守”,唐慧的理解是“中断侦查19天”,并以此为由,四处控告。结果是,杨三次被检察院调查,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在办理乐乐案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严重警告”。这直接导致杨当年考核不合格,次年又因此失去竞聘上岗资格。受此打击,杨此后在工作中一蹶不振。与此同时,零陵公安分局也因此背负了“办案不力”的指控。
  2007年2月14日,时任湖南省公安厅治安总队长接到唐慧反映女儿案情的来信后,批示永州方面要“高度重视,依法惩处”。2月28日,新上任不久的永州市公安局局长刘建宽批示要“务必严惩彻查,并追究民警办案不力的责任”。同日,永州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受理此案。
  然而,唐慧夫妇仍然不满意。同年6月28日,唐慧夫妇到永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访,反映永州市零陵公安分局部分民警在办理其女儿被强奸、强迫卖淫案中存在渎职犯罪,而永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了一个多月的调查,认为唐慧夫妇所反映情况不符合立案条件,并予以了书面通知,唐慧夫妇对此不服,提出了复议,虽然拿到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控申部门的“不予立案决定予以维持”的复议结果,唐慧夫妇仍然不服,为此开始了长期上访。
  据《民主与法制》社记者掌握的资料来看,最初负责侦办此案的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警大队一开始对主犯秦星是以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立案(该罪名一般情况下刑期不超过5年)。在立案侦查一个月后,零陵分局刑警大队还是因为缺少“强迫”的证据,仍认定秦星仅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罪。但在此后,案卷材料中补充了多份乐乐的陈述,内容显示其被“强迫卖淫”。比如案卷中署有“1月13日”的乐乐自述材料,则基本上颠覆了乐乐首次接受问话时笔录的一些说法。据杨军祥介绍:“这份‘自述’,在2月底以前还没有出现在案卷中。”同时,在乐乐的自述中“强迫卖淫”的描述一次比一次多。到办案后期,关于此案的“罪名”发生了实质性变化。
  2007年5月,当该案被移交零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秦星的罪名已经由最初的“介绍、容留卖淫罪”变成“组织卖淫罪”。显然,后罪刑罚较前者更重。一般来说,在刑事案件的办理中,负责起诉的检察院和受理的法院级别高低往往决定着案件性质。基层法院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案件没有管辖权。
  唐慧在听说该案可能在零陵区检察院起诉后,找到永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要求以“强迫卖淫罪”将该案移送市检察院公诉。有媒体报道,在被拒绝后,唐慧“静坐绝食两天”。最终该案改由永州市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据唐慧自己回忆,检察官认为该案中缺乏被告人“强迫”乐乐卖淫的事实和证据,因此决定以“组织卖淫罪”起诉。
  得此消息后,正在生病住院的唐慧再次找到检察院。据媒体报道,唐慧在永州市检察院立案大厅跪了18个小时,其结果是检察院更换了公诉人,制作了新的起诉书,特别是将“强迫卖淫罪”写入其中。该罪名最重可判死刑。
  对于为何将“强迫卖淫罪”写进起诉书,唐慧此后的解释是“案件到了中级人民法院,跟法官沟通时才知道起诉书是遗漏了罪名”。而唐慧在一名法官处看“内部的资料”,“多读了两页法律解释”才知道“强迫卖淫罪”比“组织卖淫罪”罪刑更重,唐慧认为女儿的遭遇显然不是“组织卖淫罪”中所列情形,“她是一开始就强迫”的。
  2008年6月6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乐乐案作出一审判决。秦星、周军辉被判处死刑,陈刚、刘润被判处无期徒刑,兰小强、蒋军军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6年。此外判处6名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9万元(另外一名被告人秦斌当时逃逸,2010年归案)。
  6名被告人不服,均提起上诉。永州市检察院则提起抗诉。
  岁月进入2009年2月11日,永州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第一次重审判决,维持了原判。但判词中删去了一审中“情节恶劣、民愤极大”等字眼儿。“重审”判决下达后,有媒体报道,从2月16日起,唐慧坐到永州市中院刑一庭庭长张晓龙的办公室,在此吃住18天。张晓龙在此期间被法院允许在家休假。
  第一次重审之后,6名被告人再度提起上诉。湖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为由再次发回永州市中院重审。
  但是,唐慧认为永州市中级法院有袒护被告人的嫌疑,没有对全部7名被告人判处死刑,要求永州市中级法院“刑一庭全体回避此案”,永州市中级法院竟然对唐慧的意见予以采纳——在当事人未能提出合理理由的情况下,要求整个刑庭法官回避,在司法实践中非常罕见。
  有媒体报道,3月14日前后,唐慧向永州市中院宣称:判决书出来之前,她和家人将留在法院立案大厅。据有关媒体记者证实:“经过唐慧的修改、同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迫于2011年3月28日下达(2010)永中刑一初字第55号判决。”于是,在永州市中院办公场所吃喝拉撒15天之后,直到3月29日,唐慧及家人才撤离中院立案大厅。
  事实上,这是永州市中院作出的第二次重审判决。除维持秦星、周军辉死刑,陈刚、刘润无期徒刑外,原来被判有期徒刑的蒋军军、兰小强被改判为无期徒刑。此次判决之后,6名被告人再度上诉,两度将此案发回永州市中院重审的湖南省高院直接审理此案。
  然而,唐慧还是继续上访。其诉求仍然是要求6名被告人全部判死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184万元。到2012年6月,历经6个合议庭、18名法官审理之后,此案终于走完常规诉讼历程。作为二审,湖南省高院维持了一审最后一次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至此,这起普通的刑事案件终于走完了司法程序。但是,这还不是唐慧案的全部。
  按照唐慧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案”代理律师胡益华的划分,“唐慧案”应该由三个案子组成:一是唐慧女儿乐乐被强迫卖淫、强奸的刑案,一个是唐慧被劳动教养行政复议案,再就是唐慧被劳动教养国家赔偿案。
  显然,“刑案”是整个“唐慧案”的核心——唐慧的上访因“刑案”而引发,“劳教”则因上访而导致。直至今年6月13日最高法院对“唐慧案”两名被告人秦星、周军辉的死刑未被核准的宣判,此案先后经过五次开庭、六次判决和裁定,现已历时8个年头。
  现在,作为“刑案”的量刑部分已发回湖南省高院重新审理。后面结果如何,相信无论是法律人还是媒体人,都会给予高度关注。
    从民意到公意:被绑架的网意与被忽视的法意
      关于唐慧案,曾经最大可能地吸引了国人的眼球。当时,无论是民意还是网意,可谓一边倒。但是,当一切风平浪静之时,人们发现了唐慧案值得反思之处实在太多太多。正如海浪退潮之后,人们都在反思,这场风浪为什么会来?为什么会排山倒海而来?为什么容不得一点喘息就突如其来?其中,最令人关注的就是网意和民意。
  网意是怎么形成的呢?在我看来,来自于事件、事故、事实和现象。立法与司法中的网意,现在都是以案件为载体而出现在当下这个网络时代,主要来自于对某些案件的指控、某些案件的辩护或者某些案件的审理。无论是权利性指向的“躲猫猫”案件,还是结局性指向的“许霆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等。
  那么,什么是网络上的民意呢?其表现方式主要为信息的集散、情感的宣泄、言论的表达、道德的评判、思想的碰撞,最后基本上都是指向公共管理的制度设计与水平高低。
  毫无疑问,网意的形成正是网络化时代的一种意见表达。网意不能绝对代表民意,但是可以相对代表民意。更重要的是,网意不一定是代表民意,而一定是体现民意。如果我们要了解民意、寻找民意、观察民意,那就一定要了解网络的表达方式与新型载体,比如博客、微博、论坛、跟帖乃至当下如火如荼的微信等等。所有这些新载体,实际上都是通过网络来表现和体现民意的新媒体。
  什么是公意呢?大概有两种表现方式:一种是公众意志或公共意见,另一种是公权力的意志。显然,公权力的意志就是官方意见。当网意不断扩大、民意不断上升,最终就有可能形成公意。如何看待这些公意,如何区分公意与民意,应当说也是各级党政领导需要重点关注与培养的执政思维,而法律人最需要关注的是法意。
  在当下社会现实中,官方和民间、高官和百姓、公权力和私权利之间,实际上时时隐藏着一种非常激烈的冲突,而这种冲突首先就是通过网络体现出来的网意及其通过网意而表达出来的民意。至于是不是真正的公意,还需要观察与分析。但是,凡是能够通过网络表现出来的民意,不管是正面的还是反面的,不论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我们都需要重视与关注。所以,面对网意和民意,第一,我们不一定要考虑顺应,但一定要有所回应;第二,对于网意和民意来讲,我们首先需要的是怎么面对,然后再考虑怎么应对;第三,我们一定要在公意表达的速度与高度上,也就是在回应民意的速度和高度上,认真研究,有所进步。
  总之,对于司法上的顺应与回应、面对和应对,就是要求我们如何面对和应对网意,其实就是如何引导和疏导民意,然后如何将民意引向公意,最后形成为展现法治理念、体现法律精神、弘扬法律文化的法意。网络上所反映出来的舆情其实是多面的。其中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面对这种多面性的网意及民意,作为公意(公权力意志)就是如何引导和疏导的问题。唯有如此,最后才能形成一个理性的、权威的、客观的、及时的法意表达。
  作为一个事件乃至一个案件,从网意到民意,从民意到公意,从公意到法意,在唐慧事件中体现得可谓淋漓尽致。一方面,在唐慧被决定劳动教养尤其是两位律师代理其复议申请后,媒体不利于湖南官方的舆论可谓铺天盖地。于是,铺天盖地的网意似乎完全代替了民意,上访妈妈被劳教案一时竟成了街头巷尾、茶语饭后的热门话题。不仅如此,中国两个最大的主流媒体,竟然也因此开始对湖南省的政要进行指名道姓的质疑;另一方面,来自公权力机关的声音微乎其微,来自法律界的观点似乎只有律师一方的主张。相比之下,此时的公权力似乎招架之功,却无回应之势。为此,后来出现的唐慧8月4日被决定劳动教养,6日提出复议,10日即被决定撤销劳动教养的神速与效率,让来自法学界的权威学者惊叹为空前绝后。
  通过唐慧一案,我们看到,从网意而发展成为民意的过程,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通过监督功能而促进司法公正,但是如果过度使用则可以破坏司法公正,甚至导致法治信仰的崩溃。当民意是在媒体舆论的误导下形成的,那其必然是非理性的,自然不应形成影响司法决策的依据。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与判断,如果说我们的司法需要考虑民意的话,那就必须在权衡公意与表达法意的前提下,独立审判,依法断案,而不能为民意所左右。民意绝对不能成为政治的指挥棒,更不能成为法治的金箍棒。
  对此,有学者评判认为,在唐慧事件中,媒体无论是对当时尚处于死刑复核阶段的乐乐案的报道还是对报道本身的评论,不但存在夸大、演绎与臆断之处,而且还对做出了很多超出报道本身范围的评论,而这些评论往往又带有浓厚的主观色彩与感情倾向。于是,学者不得不说,新闻效应驱使一些媒体人不但违背了新闻报道客观真实的基本准则,从而也违背了媒体人所应有的职业道德。对于司法机关尚未审结案件,媒体与媒体人有知情的权利,也有你客观报道的权利,但没有对司法妄加评论、指手画脚的权利,更没有恶意攻击的权利。否则,这是对司法乃至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大的践踏。因为媒体与媒体人,不是我们的上帝,我们更不是媒体的应声虫;因为法律人的上帝,只有法律。
  诚哉斯言!看来,媒体人对自身所秉持的职业追求乃至因为职业追求而要求的职业担当、因为职业担当而必须拥有的严格自律,需要认真反思与重新学习了。
    从规则到规律:被玷污的法律尊严与被扰乱的法治思维
      唐慧案本来是一起并不复杂的刑事案件,可是却在7年的时间里愈演愈烈,成了一起轰动全国的大案,究竟是谁绑架了唐慧?究竟是什么绑架了司法?绑架了法律?这恐怕是唐慧案尘埃落定以后最值得思考的问题。现在,关于唐慧案的质疑声音越来越多了,无论是新闻报道还是专家解读,都说明唐慧案不是曾经的舆论一边倒,也不是曾经的网上谩骂,更不是曾经的完全是唐慧一个人的声音。现在,大家都在反思反省,都在分析研究,而这正是一个社会理性成熟的标志。
  正如我母校的童之伟教授所言:“我一直关注唐慧案,但我从来没有以任何形式声援过唐慧,因为我觉得她的女儿受害固然很值得同情,但基本上不存在道义没得到伸张的问题。而且,她许多行为从法律上看是应该受到惩罚的,不应该继续纵容他。我一直这样想,但话从未说出口,主要原因是没有掌握足以说服他人和应付唐慧支持者批评所需要的事实。正在我为一面倒的舆论中非理性、非法治因素担忧的时候,《民主与法制》社记者廖隆章先生发出了‘另一种声音:我为什么质疑唐慧’,继而《南方周末》发表了包含更多真相的《“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再调查》。这两篇文章,对于促使舆论界激发法治精神,理性反思唐慧案迄今为止的情况,非常必要而及时。”
  南方周末在劳教行政复议案唐慧胜诉后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唐慧赢了,法治赢了没?”直到此时,大多数人才真正意识到南方周末提出的问题不仅发人深省,而且还是高屋建瓴的。显然,我们都倾向于认为这个案子是唐慧赢了,法治输了。广义“唐慧案”的主体是乐乐被强奸、强迫卖淫这个刑事案件,劳教行政复议案是上述刑事案件的派生案件。基本的事实表明,整个案子唐慧虽谈不上完胜,但法治却实实在在接近完败。之所以只说接近完败,是因为唐慧案两被告人的死刑还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阶段,有可能不被核准,甚至有可能全案发回重审。
  事实上果然如此,唐慧案的死刑复核既未被核准,又已发回重申。对本案来说,其主要争议在于,被告人是否存在“强迫”乐乐卖淫的行为。随着媒体报道的全面和深入,7名被告是否“量刑过重”也成为争议焦点。在这场舆论始终一边倒的复杂案件中,法律的底线是否被坚守,同样值得考问。
  法律首先是一种规则,其次才是一种规律。而规则的外在表现就是一种法律尊严,规律内在表现则属于一种法治思维与法治文化。为此,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为什么有些司法机关在知晓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选择了退让,没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底线?为什么维稳制度、信访制度的红线竟然是某些官方人士的底线?在社会转型期,出现将自己的利益诉求无限扩大的情形可以理解,但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我们的法治理念和执法信念为什么竟然如此不堪一击?换言之,法治为什么完败?
  对此,童之伟教授说法治之所以在唐慧案中接近完败,首先表现在湖南相关公检法三方对事实的认定最后都明显背离了客观事实,造成了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严重脱节;其次表现为公检法三方在唐慧极端行为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下办理此案,认定事实和量刑最后都没能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最后表现为它强化了民众的“信访不信法”意识,进一步削弱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
  由此看来,唐慧的做法当然有“问题”,通过坚决地上访、媒体等各种方式影响司法,获得了她所谓的“正义”,但是,究竟是什么因素造就了“双面”唐慧,才是我们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
  在唐慧案中,唐慧是一个悲情人物,因女儿被迫卖淫不断上访,又因上访被劳教。在众多关注中国前途、命运和公民权利保护的公知和网友们高度关注下,唐慧的劳教决定被撤销。
回过头去看,唐慧的做法当然有“问题”,通过坚决地上访、媒体等各种方式影响司法,获得了她所谓的“正义”,但是,究竟是什么因素造就了“双面”唐慧,才是我们应当着重思考的问题。
  从某种意义上讲,唐慧案就这样成了中国法治的一个典型缩影,一个从规则到规律的缩影。
        (注:本文应《中国法律评论》之邀而撰写,并已刊发于该刊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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