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7)粤1303民初507号 死亡 200000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鉴于梁某、李某的死亡必然给其家属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本院综合考虑酌定给付死者梁某、李某家属即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00元。
二、(2018)辽05民终54号 死亡 1970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人李洪顺因交通事故死亡,给李永强、李永芳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对于李永强、李永芳要求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为197000元。
三、(2016)浙0226民初3858号 死亡 190000元
……。因被告许林芝为获得张昌才家属的谅解已赔偿精神抚慰金190000元,且双方在和解协议书中约定其他赔偿款项按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法院判决为准,故对三原告在本案中再次主张精神抚慰金本院不予支持。
四、(2017)辽05民终229号 死亡 186756元
……。于淑梅、王聪请求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62.2520万元,丧葬费2.6729万元,精神抚慰金18.6756万元符合国家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3)平民金终字第204号 死亡 180000元
……。3、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问题,原审结合该起事故造成马晓鹏、王彩红夫妇两人死亡,给其父母马全申、常恋、王金魁、冀凤英,子女马瑜晗、马一然带来的伤痛和困难及精神受到伤害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审酌情支持赔偿马全申等六人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18万元适当,马全申等六人及北京华宇公司上诉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或过低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六、(2013)叶民遵初字第34号 死亡 170000元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本次事故造成三原告的两位亲属死亡,这给原告的家庭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受害人的死亡给其亲属造成的伤害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根据被告高升阳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精神抚慰金170000元,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七、(2016)黔06民终1170号 死亡 150000元
……。谢开英一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为抚慰当事人因此而造成的精神创伤,彰显司法对于生命的充分尊重和人文关怀,原审法院酌情支持谢开英一家15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
八、(2015)正民初字第0054号 死亡 150000元
……;2、精神抚慰金,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和给十一原告造成的精神痛苦,及当地的经济生活水平酌情支持150000元(其中崔某的亲属50000元,寇某的亲属50000元,胡某的亲属50000元);
九、(2015)滦民初字第461号 死亡 150000元
……。对于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500000元,由于甘景春因该事故致残,给二原告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属人之常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应予经济上的抚慰,但赔偿数额的确定不仅应考虑侵权行为的后果,还应考虑侵权人的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并结合被告保险公司在庭审中的主张本院支持150000元。
十、(2016)粤06民终2176号 死亡 150000元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审法院考虑杨天圣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死亡时年纪较轻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
十一、(2016)豫04民终881号 死亡 140000元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胡光成、王士芬死亡的严重后果,给胡荣先、胡玉萍、胡荣换、胡荣梅造成较大精神伤害,原审判决据此酌定精神抚慰金14万元并判令人民财险叶县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人民财险叶县公司认为其不应赔偿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也无法律依据,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十二、(2015)甬北民初字第1013号 死亡 135000元
……。虽然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较高,但考虑到生命无价,且原告程秋月、鲍德盛、鲍辉与被告宁波市永安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就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协商一致,故本院最终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35000元。
十三、(2015)滁民一终字第01303号 死亡 125000元
……;其主张精神抚慰金140000元(许加兰70000元、唐国仙70000元),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及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精神抚慰金应以125000元为宜(许加兰65000元、唐国仙6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十四、(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313号 死亡 120000元
……。此外,由于余维林、余嘉乐、余嘉欣一家爷孙三口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死亡,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原告精神上受到特别严重的损害,被告还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给原告,根据受害人在事故中的责任以及受害人生活地区的生活水平综合考虑,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0元(60000×2)并不过高,本院予以支持。
十五、(2017)辽1223民初652号 死亡 120000元
……。(三)精神损害抚慰金,王XX在事故中死亡,给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主张金额为186756元,被告认为要求过高,本院结合侵权行为后果、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支持12万元。
十六、(2018)吉0183民初36号 死亡 1100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应根据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0元(1000000×2人)明显过高,应予调整,酌情保护1100000元(550000元×2人)为宜;
十七、(2016)辽1381民初3417号 死亡 110000元
……。死者陈德军系城镇户籍,故其死亡赔偿金依照《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1,126元计算,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事故责任,本院酌定110,000元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支付。
十八、(2016)辽1381民初3723号 死亡 110000元
……。关于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死者李学红户籍性质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酌定110,000元,二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优先支付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十九、(2015)北民交初字第03263号 死亡 110000元
……。关于原告王秀兰、李淑杰、王宏、王某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结合事故责任,本院酌定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票支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
二十、(2015)北民交初字第00483号 死亡 110000元
……。故二原告因马国军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依照《辽宁省2014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8元计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二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年限最高不得超过6年,因死者马国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为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