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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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一条 【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混合过错的规定。
    所谓混合过错,就是对损害的发生,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有过错。受害人受到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加害人和受害人双方都对损害后果具有因果 关系,如果仅仅只有一方有过错,不构成混合过错。双方引起损害发生的过错是偶然的结合在一起,不是通过意思联络共同做出的,如果受害人事先同意,加害人再 对其造成损害就不是混合过错。
    混合过错,因为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损害不是加害人一人造成,每个人都应当为自己行为负责,所以,受害人理当承担一部分损害结果,相应的就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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