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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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双方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本条规定“由当事人分担 民事责任”表明法律为非因当事人过错所致的损害设定了分配标准,即公平责任标准。尽管没有对适用公平责任的具体形态加以规定,但前提是“当事人对造成损害 都没有过错”,一般适用于非因加害人过错所致的一般侵权行为和符合免责事由的危险活动致害。本条“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指侵害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如侵害 人财产状况好,而受害人因受害致使经济上陷入困境,侵害人没有任何过错也可对受害人予以适当的赔偿。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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