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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海洋局获悉,为有效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从6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海域使用权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的,由原批准使用该海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收回养殖用海的,应当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产品补偿费。海域等级系数、海域补偿标准基数,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制订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办法》进一步明确,海域附着物和养殖产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收回除养殖用海以外其他项目用海的,补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域使用权人双方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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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记者从自治区海洋局获悉,为有效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从6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指出,海域使用权因公共利益或者国家安全需要的,由原批准使用该海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收回养殖用海的,应当支付收回海域使用权补偿费、海域附着物补偿费和养殖产品补偿费。海域等级系数、海域补偿标准基数,由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同自治区发改委等部门制订并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办法》进一步明确,海域附着物和养殖产品的具体补偿标准,由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收回除养殖用海以外其他项目用海的,补偿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海域使用权人双方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