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2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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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三条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高度危险作业是指在人类现有技术条件下,即使予以注意或谨慎经营仍有可能致人损害的危险性作业,本条列举了:高空作业、高压作业、易燃、易爆、剧毒、放射 性、高速运输工具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他都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因为这种损害的发生 是很难通过主观上的注意来避免的。但是,受害人的故意是该责任的唯一免责事由。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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