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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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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