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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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规定。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采过错推定原则。所谓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施工行为人的过错是其承担责任的必备条件,但是这个过错法律事先就推定施 工者具有了,除非事后有相反证据表明施工者完全尽到了责任,即若施工人能证明其已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而且这些标志足以使任何人以通常的注意即可 避免损害发生,否则就必须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注意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施工人(通常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或分承包人),而不是建设人(通常为 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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