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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一样,采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其可以主张的事由通 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情形包括:(1)建筑物倒塌的;(2)其他设施(不动产)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 (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区分所有人和管理人责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赁关系 中,如发生房屋倒塌致人损害,应由房屋所有人(通常为出租方)承担责任;但如果发生房屋阳台上的花盆(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则应由房屋管理人(通常为承 租方)来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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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六条 【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一样,采过错推定原则。被告可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获免责,其可以主张的事由通 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建筑物致人损害责任适用情形包括:(1)建筑物倒塌的;(2)其他设施(不动产)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 (3)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区分所有人和管理人责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赁关系 中,如发生房屋倒塌致人损害,应由房屋所有人(通常为出租方)承担责任;但如果发生房屋阳台上的花盆(搁置物)坠落致人损害,则应由房屋管理人(通常为承 租方)来承担责任。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