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8: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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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今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办法”规定,省级储备粮的调用权归省人民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省发展改革部门、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发展改革部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分支机构,以及承担省级储备粮储存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省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同一库区完好粮油仓储设施容量为,粮食仓容在2.5万吨以上,食用植物油罐容在0.3万吨以上;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省级储备粮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省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的条件;具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并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省级储备粮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粮食一般为储存总量的20%至30%,食用植物油为储存总量的50%.省级储备粮的储存年限:粮食按收获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玉米和稻谷3年;食用植物油按生产加工年份计算,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储存期限一般为2年。“办法”规定,省发展改革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省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适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建议。在全省或者部分地区粮食出现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以及发生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动用省级储备粮的情况下,可以动用省级储备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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