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8: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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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有关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进行了明确,政策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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