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2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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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埋藏物与拾得物的归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埋藏物、隐藏物、遗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饲养动物的规定。
    前两者是属于所有权不明的物,也就是无主物的范畴,我国规定归国家所有,并为鼓励上缴,特规定了上缴人获得奖励的权利,这个奖励可能是物质也可能是精神的。至于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则是属于有主物,只不过因为一些原因而暂时脱离了原主的控制,所以应当归还失主,这是保护失主所有权的体现。现行法同时规定拾得遗失物者支出的费用应由失主偿还,但是并没有规定请求报酬的权利。
    关联法规《民事诉讼法》第174-17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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