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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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无效、撤销的法律后果】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
    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所为行为的意思一开始就不受法律承认,其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内容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但是,法律行为的无效或被撤销同时也产生了另外的法律后果,本条就规定了返还财产义务、赔偿损失责任和追缴所得财产的制裁。返还财产义务就是因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民事行为占有他方标的物的一方当事人应该将其已经占有的标的物,原物返还,原物不存在的应当给与相应补偿,因为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该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追缴财产主要是针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情况下采取的制裁措施。
    关联法规《合同法》第58、5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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