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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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代理及其适用范围】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条文注释本条规定的是民法中的代理制度。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法律特征可概括为四个方面:(1)代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核心。(2)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代理人在代理关系中具有独立的地位。 (4)代理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及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构成,其中内部关系是核心关系,而内部关系的基础是代理权。换而言之,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代理权。
    关联法规《律师法》第23、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7、7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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