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1:11: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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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公民的住所】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住所的规定。
    民法上的住所是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地域中心,提起诉讼、适用法律等都直接和住所相关联。住所就是公民长期居住生活的地点。住所与地址不同,地址是指一个人居住的具体地点,可能频繁的变动,而住所相对稳定。住所与籍贯也不同,籍贯是指公民的祖居或出生地。犹需注意的是,住所与居所有差别,居所是公民居住的地点,但是可以是长时间的,也可以是一时居住的地点或场所,只有经常居住地才是住所。所以,住所首先是由户籍所在地来确定,但是如果经常居住地与其不一致,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具体来讲,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疗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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