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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关联法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3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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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两户”民事责任的承担】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关联法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3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