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39:1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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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经济特区合同格式条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下月1日起实施。其中,生活中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使用格式条款较多且问题也较多的“供用水、电、气;电信;邮政;有线电视使用;物业服务;旅游”等合同,其经营者应当在使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其部门网站上公示该合同文本,听取社会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否则将被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者处5万元罚款。
  合同格式条款就是俗称的“霸王条款”,指经营者与因生活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以商业广告、告示、通知、声明、须知、说明、凭证、单据等形式明确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具体权利义务的,也视为合同格式条款。
  《条例》规定,对合同提出修改意见后,经营者不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修改的,主管部门将约谈经营者或相关行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相关负责人;邀请专业人士和新闻媒体对相关合同格式条款进行评议;或在其网站上以专栏等形式,公开主管部门的修改意见和需要修改的合同文本,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提醒公众注意。
  合同格式条款含有免除、减轻经营者责任,扩大经营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内容的,消费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该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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