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7-25 20:15:49 法艺花园 管理员 发布者 01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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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从法官思维看律师的论证方法》一文中,我们向大家简单介绍了法官论证的“五段论”思维模式,今天,我们还将用一个具体案例,并结合一个法律论证的著名模型——图尔敏模型,来洞悉法官是如何在裁判中论证分析的。



  法官裁判的论证方法

  经营者在宣传产品时,将其在某种产品中获得的“中国名牌”称号使用在其他类别产品上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是否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对于这两个问题的回答,是判断不规范使用“中国名牌”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行为的依据,进而决定了当事人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可撤销。

  【基本案情】2008年6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以27599元的价格买周大生牌PT950钻石戒指一个,并附有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镶嵌的钻石分级证书(CTSA24533),同时赠工艺品金玉满堂及钱包各一个。在原告交款后,售货员在“周大生珠宝质量保证卡”上写有“周大生珠宝PT950钻戒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已开发票(三张),总计贰万柒仟伍佰玖拾玖元整”字样。

  经查,原告提供的钻戒包装盒、客户服务手册、情结(花嫁)字样的宣传页、外包装袋均标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字样,并提出在购买时并没有即时贴。被告提供的钻戒包装盒、客户服务手册、情结字样的宣传页、外包装袋除标有“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外,在“中国名牌”处均贴有即时贴,内容为:“周大生牌珠宝首饰(玉石)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后于某认为中原公司在宣传钻石饰品时使用“中国名牌”字样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请求中原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中原公司拒绝。

  经查,中原公司销售的周大生牌产品参加了国内有关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各项评选活动,先后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价结果”授予的周大生牌珠宝首饰(玉石饰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中国全国工商联合会金银珠宝业商会评选的“中华金银珠宝名牌”“中华珠宝名牌之星”等。但中国名牌产品自评比以来,没有对钻石类产品进行过评选。

  于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原公司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法官论证】于某在中原公司购买的钻戒是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中国名牌产品及标识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评价结果”授予的中国名牌产品称号,虽然中原公司及周大生公司在宣传钻石饰品时使用了“中国名牌”字样,但该行为并不构成欺诈。

  首先,目前并无钻石饰品的“中国名牌”,周大生公司是将其在一类产品中获得的称号用在其他类产品的宣传上,不同于冒用名优标志。其次,“中国名牌”是一种评比活动,并不是唯一的质量标志,也不表明质量等级。在没有对钻石饰品进行评比的情况下,不是“中国名牌”的周大生钻石饰品的质量水平并不必然低于获得“中国名牌”的周大生饰品。最后,“中国名牌”是一个公开的评选活动,相关信息可以从公开信息中获取,于某可以通过查询获得准确信息,故中原公司的行为不足以诱使于某做出错误的判断。综上,中原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法官论证识别】

  总的论证思路:首先论证双方买卖行为合法有效,然后论证中原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论证一:

  (于洪艳在中原公司购买的钻戒是经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的产品)→(双方的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论证二:

  (周大生公司是将其在一类产品中获得的称号用在其他类产品的宣传上,不同于冒用名优标志)∧(“中国名牌”是一种评比活动,并不是唯一的质量标志,也不表明质量等级)∧(中原公司的行为不足以诱使于洪艳做出错误的判断)→(中原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欺诈)


  【裁判论证图示分析】




  在本案中,法官根据论证一和论证二,作出结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并且售货方不规范使用“中国名牌”标识不构成欺诈”,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图示中的法官论证,我们清晰地看到了法官针对个案,对《民法通则意见》第六十八条中对“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合理扩大解释,即“售货方没有冒用名优标志、所售商品的质量与合同约定没有不一致情形、售货方没有故意隐瞒商品情况且消费者对商品了解渠道畅通,那么就不应认定售货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综上,我们应当看到,在一份优秀的判决书中法官的论证、说理,具有一定的论证型式和层次,好的裁判理由对结论的支持应当具有相关性、充分性和可接受性。因此,法官对于逻辑的运用,必然不是普通逻辑教科书中简单的推理形式结合法律问题,而是包括了证据推理、法律适用解释推理在内的诉讼论证,并且还糅合了法官对社会日常事务判断、价值取向等经验因素在内的似真性论证方式。


  图尔敏模型




  英国哲学家图尔敏是非形式逻辑的奠基人之一,其于1958年《论证的用途》一书中提出了图尔敏模型,成为了法律论证理论的经典框架模型,半个多世纪来在众多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可用于分析法官的司法裁判论证。图尔敏模型相较于法律三段论的优点在于,清晰地展示了法官的思维过程,而非简单罗列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可将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的时内心操作细节进行可视化展示。具体图示如下:


  Ground: 论证根基,包括事实、证据、数据,在此部分可以体现法官对于证据、事实部分的自由裁量权;

  Claim:主张,即最后形成的裁判观点;

  Warrant:保证,在论证根基和裁判观点之间充当桥梁作用的假设性逻辑命题(经常以隐含的方式呈现);

  Qualifiers:限定词,基于事实、证据、数据,对于裁判观点的限制(例如“可能”、“一定”、“唯一”、“不足以”等),有时法官为了在裁判观点部分体现确定的结论,可以将限定词提前到论证根基中的子论证部分。

  Rebuttals:潜在的反驳,针对法官的裁判观点可能的反驳意见。

  Backing:用于支持Warrant(保证)的命题,是对于法律规范适用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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