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离婚纠纷调解“三要三不要”2014年09月19日10:12东方法眼晏方舟 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主要诉争案由之一,由于其具有强烈的情感关联性,关乎家庭离合、子女抚养及财产归属等重要问题,简单的判决远远达不到案结事了、和谐稳定的效果。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往往更注重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平息怒气,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处理婚姻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意思自治,实现“有情有义”的离婚,保证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以健康生活。 成功调解离婚案件并非易事,试想到法院来诉求离婚的双方,必然有比较突出的矛盾和这样那样的理由,法官必须善于观察,找准调解的突破口,用法律、用情理、用智慧促成调解。具体说来,法官在调解离婚案件时,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理念。由于基层法院涉诉群体大多系农村的老百姓和城镇普通居民,因而要做好调解工作,法官除了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深厚的社会经验外,还要认识到婚姻家庭无小事,家庭和谐社会才能稳定。只有首先树立起正确的理念,才能积极主动地投入调解工作,认真排查离婚案件中存在的一切可调解因素,既不会把可调的案件一判了之,也不会对根本不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 二要付出真心。身为法官,要有一颗公正、为民之心。所谓公正,就是不偏不倚,公正执法。在调解工作中同样要求公正。调解并非随心所欲,不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解,更重要的是,法官应当心存正义,尽量在当事人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并注重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公生廉、廉生威,在调解时用正气和威信感染当事人。所谓为民,就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真正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问题。谁都希望自己家庭圆满,但夫妻对簿公堂,必然心有怨气,法官唯有用一颗悲悯、仁爱之心去体会、去了解,才有望打破婚姻问题的坚冰。 三要懂得方法。调解是需要技巧的,一味蛮干肯定事与愿违,把握契机、善用方法,才能事半功倍。根据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调解方法,如批评教育法、亲情感化法、心理疏导法、冷热处理法及亲属劝说法等等。有时“面对面”,让彼此误会的双方当面把观点说清;有时“背靠背”,让积怨很深的双方暂避矛盾交锋,避免双方情绪进一步激化。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被告又积极要求和好,法官就会努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可以通过让双方回忆共同度过的美好时光及一起同甘共苦的日子,让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解开生活中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起来的怨气,共同展望子女的健康成长,促使调解和好。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官应使他们“有情有义”的离婚,本着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实现“好聚好散”。 在以“三要”为原则调解离婚纠纷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三不要”。 一是不要简单粗暴不问始末。婚姻问题是复杂的、琐碎的,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说家务事没有证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因为当事人陈述繁琐就随意打断,不能因为陈述的事情年代久远就认为与本案无关,因为这些看起来东拉西扯的故事,有可能就是双方离婚的根源。因此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倾听的过程中,也要不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找到症结,形成对整个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二是不要脱离实际违反法律。调解应当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之上,法官应时刻把握住调解的度,不能越过法律红线,形成无效调解。如有些夫妻矛盾过深,协商取消孩子的探视权,这样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亦有违法律的规定。 三是不要为了调解留后遗症。调解的真正目的是案结事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给双方施加压力,促使双方达成难以实现的调解意向,如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超出自身能力的金钱,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难以贯彻引发新矛盾。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
240331
离婚纠纷调解“三要三不要”2014年09月19日10:12东方法眼晏方舟
离婚案件是基层法院受理的主要诉争案由之一,由于其具有强烈的情感关联性,关乎家庭离合、子女抚养及财产归属等重要问题,简单的判决远远达不到案结事了、和谐稳定的效果。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往往更注重采取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平息怒气,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心平气和的处理婚姻关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实现意思自治,实现“有情有义”的离婚,保证子女在父母离婚后可以健康生活。
成功调解离婚案件并非易事,试想到法院来诉求离婚的双方,必然有比较突出的矛盾和这样那样的理由,法官必须善于观察,找准调解的突破口,用法律、用情理、用智慧促成调解。具体说来,法官在调解离婚案件时,要做到三要三不要。
一要树立理念。由于基层法院涉诉群体大多系农村的老百姓和城镇普通居民,因而要做好调解工作,法官除了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深厚的社会经验外,还要认识到婚姻家庭无小事,家庭和谐社会才能稳定。只有首先树立起正确的理念,才能积极主动地投入调解工作,认真排查离婚案件中存在的一切可调解因素,既不会把可调的案件一判了之,也不会对根本不具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反复调解,久调不决。
二要付出真心。身为法官,要有一颗公正、为民之心。所谓公正,就是不偏不倚,公正执法。在调解工作中同样要求公正。调解并非随心所欲,不仅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调解,更重要的是,法官应当心存正义,尽量在当事人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并注重对弱势一方的保护。公生廉、廉生威,在调解时用正气和威信感染当事人。所谓为民,就是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真正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换位思考问题。谁都希望自己家庭圆满,但夫妻对簿公堂,必然心有怨气,法官唯有用一颗悲悯、仁爱之心去体会、去了解,才有望打破婚姻问题的坚冰。
三要懂得方法。调解是需要技巧的,一味蛮干肯定事与愿违,把握契机、善用方法,才能事半功倍。根据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调解方法,如批评教育法、亲情感化法、心理疏导法、冷热处理法及亲属劝说法等等。有时“面对面”,让彼此误会的双方当面把观点说清;有时“背靠背”,让积怨很深的双方暂避矛盾交锋,避免双方情绪进一步激化。离婚案件中,有的夫妻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被告又积极要求和好,法官就会努力做调解和好工作。可以通过让双方回忆共同度过的美好时光及一起同甘共苦的日子,让他们珍惜来之不易的缘分,解开生活中因鸡毛蒜皮的小事累积起来的怨气,共同展望子女的健康成长,促使调解和好。有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官应使他们“有情有义”的离婚,本着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子女和财产问题,实现“好聚好散”。
在以“三要”为原则调解离婚纠纷的同时,一定要注重“三不要”。
一是不要简单粗暴不问始末。婚姻问题是复杂的、琐碎的,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就是说家务事没有证据,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因为当事人陈述繁琐就随意打断,不能因为陈述的事情年代久远就认为与本案无关,因为这些看起来东拉西扯的故事,有可能就是双方离婚的根源。因此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同时,在倾听的过程中,也要不断发现问题,提出问题,找到症结,形成对整个案件事实的正确判断。
二是不要脱离实际违反法律。调解应当建立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之上,法官应时刻把握住调解的度,不能越过法律红线,形成无效调解。如有些夫妻矛盾过深,协商取消孩子的探视权,这样即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亦有违法律的规定。
三是不要为了调解留后遗症。调解的真正目的是案结事了、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给双方施加压力,促使双方达成难以实现的调解意向,如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超出自身能力的金钱,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难以贯彻引发新矛盾。
(作者单位: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