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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一、法律界定 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 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八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的变化主要是: 1、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较,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修改后的公司法能够使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更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 2、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样有利于克服仅仅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所带来的诸如不能更全面、精确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弊端,从而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设立目的 如前所述,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存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公司的经营归属于董事会行使,股东只享有股权。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设立之目的就在于避免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成为迫切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确立了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利益,即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从该条文包含内容看,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公司法》九十八条规定知情事项正是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重要事项。如股东名册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是谁,关联交易的存在与否的重要信息;公司债券存根对于股东了解公司负债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董事(监事)会决议更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决策等重要事项的必须途径。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知情权则使股东可以对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忠实义务的遵守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发现管理层的自利行为。总之,股东只有享有对以上信息的知情权才能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才能真正行使股东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时,既要保护小股东利益,又要兼顾公司利益。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原则是,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 股东查阅文件,必须要有正当目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体因公司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询公司的各项决议和报告时,必须具有正当目的。如果质询事项严重损害股东共同利益,或者股东滥用知情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拒绝说明;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做出这样的限制,无论股东查阅公司的各项决议和报告的目的是否正当,只要股东提出要求,公司就要满足。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合理使用公司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一项基础性权利,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其行使没有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股东知情权行使时要受以下因素的限制。 (1)正当目的限制 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股东不是为了行使股东权利而调查的,或者损害公司经营或者股东共同利益的;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窃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情形。 (2)知情权行使的地点、时间的限制 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防止恶意股东滥用其知情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这就要求对股东知情权行使时间和地点进行合理限制,否则就会造成公司因疲于应付随时随地提出行使其知情权的股东,而无暇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知情权行使的地点、时间的限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规定。可以限定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和合理地点查阅。 (3)知情事项的限制 股东享有查阅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毫无限制地查阅公司的任何文件材料。查阅的材料必须是和本人欲知情的事项相互关联。这就要求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只能根据其知情目的而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是不能随意由股东查阅的。 六、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 股东的知情权为单独股东权,有表决权股东和无表决权股东均可行使,股东的表决权代理人或者表决权信托人也可行使该权利。股东享有法定查阅权,每位股东、共有股份的共同所有人都享有法定查阅权。 七、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体 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的范围由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不同,在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上做了区分。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年会前20日置备于公司,供公司股东查阅,而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认为,股东有权审议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方案、报告,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检查公司业务状况和监督公司业务活动。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为股东会议决事项做出正确判断而记载公司信息的文件,以及发两次规定的其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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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按照公司类型不同,股东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一个权利体系,其分别由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账簿查阅权和检查人选任请求权三项权利所组成。上述三项权利的内容虽然各异,但中心是股东对公司事务知晓的权利,都是为了能使股东获得充分的信息。而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不仅直接涉及到股东自身权益的实现,而且与公司管理是否规范化紧密相连。
股东知情权为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一、法律界定
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
公司法分别在第三十四条和第九十八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做了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第九十八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股东的知情权在更大程度上获得了法律的尊重和承认,修订前后的公司法在股东知情权问题上的变化主要是:
1、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与修订前的公司法相比较,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公司的会计账簿;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范围则扩张到“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修改后的公司法能够使股东更广泛地了解公司经营信息,更切实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更有效地加强对公司事务的监督。
2、在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上述文件的同时,还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样有利于克服仅仅允许股东查阅公司相关文件所带来的诸如不能更全面、精确地了解、掌握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弊端,从而为股东知情权的行使提供更充分的法律保障。
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账簿查阅权的行使程序和条件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二、设立目的
如前所述,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存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问题,公司的经营归属于董事会行使,股东只享有股权。在这种背景下,如何防止公司的经营管理者利用股东授予的经营权力来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设立之目的就在于避免经营者的追求目标偏离股东预期的目标成为迫切的需要,因此《公司法》确立了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事务进行干预的权力,来保护股东对公司的终极控制权,以实现股东的投资利益,即股份公司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为:“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从该条文包含内容看,股份公司股东具有以下权利:
(1)、查阅公司章程的权利;
(2)、查阅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权利;
(3)、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之中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利润分配表等;
(4)、股东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的权利。
《公司法》九十八条规定知情事项正是公司经营、发展情况的重要事项。如股东名册是中小股东了解公司股权结构、控股股东是谁,关联交易的存在与否的重要信息;公司债券存根对于股东了解公司负债情况具有重要意义;董事(监事)会决议更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决策等重要事项的必须途径。对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知情权则使股东可以对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忠实义务的遵守情况作出合理的判断,发现管理层的自利行为。总之,股东只有享有对以上信息的知情权才能真正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也才能真正行使股东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时,既要保护小股东利益,又要兼顾公司利益。因此,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原则是,平衡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关系。
四、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
股东查阅文件,必须要有正当目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体因公司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查询公司的各项决议和报告时,必须具有正当目的。如果质询事项严重损害股东共同利益,或者股东滥用知情权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可以拒绝说明;而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做出这样的限制,无论股东查阅公司的各项决议和报告的目的是否正当,只要股东提出要求,公司就要满足。股东行使知情权应当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合理使用公司信息,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行使知情权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
股东知情权作为股东一项基础性权利,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但是并不意味着其行使没有限制。
根据我国《公司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股东知情权行使时要受以下因素的限制。
(1)正当目的限制
为了平衡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避免股东知情权的滥用,公司法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股东行使查阅权应当具有正当目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公司的相关文件:股东不是为了行使股东权利而调查的,或者损害公司经营或者股东共同利益的;股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窃取、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情形。
(2)知情权行使的地点、时间的限制
行使知情权是股东的合法权利,同时又要防止恶意股东滥用其知情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这就要求对股东知情权行使时间和地点进行合理限制,否则就会造成公司因疲于应付随时随地提出行使其知情权的股东,而无暇组织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知情权行使的地点、时间的限制,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规定。可以限定在公司正常的业务时间内和合理地点查阅。
(3)知情事项的限制
股东享有查阅权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毫无限制地查阅公司的任何文件材料。查阅的材料必须是和本人欲知情的事项相互关联。这就要求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只能根据其知情目的而查阅相关的文件资料。对于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内容,是不能随意由股东查阅的。
六、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
股东的知情权为单独股东权,有表决权股东和无表决权股东均可行使,股东的表决权代理人或者表决权信托人也可行使该权利。股东享有法定查阅权,每位股东、共有股份的共同所有人都享有法定查阅权。
七、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体
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文件的范围由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根据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不同,在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上做了区分。第11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第16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股东年会前20日置备于公司,供公司股东查阅,而上市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我国《公司法》第3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11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查阅权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我们认为,股东有权审议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方案、报告,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有权检查公司业务状况和监督公司业务活动。股东知情权行使的客体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为股东会议决事项做出正确判断而记载公司信息的文件,以及发两次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