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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之无证醉酒撞死人的定罪
2014-4-9 23:57:01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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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成都市检察院对驾驶别克轿车撞死4人的孙伟铭提起公诉,指控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08年12月14日中午,孙伟铭在成都市万年场四方阁酒楼参加亲戚的寿宴,席间饮用了大量白酒。下午4点,他驾驶别克轿车送走父母后,由成都向龙泉驿区方向行驶。下午5时许,孙伟铭驾车行驶至成龙路时,从后面撞上前方一辆正常行驶的比亚迪轿车。事故发生后,孙伟铭不但没停车,反而迅速倒车,然后超车逃逸。
孙伟铭驾车逃逸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高速向右侧绕行又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马路中心双实线,与一辆相向而行的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碰撞,导致长安奔奔车上5名驾乘人员4死1伤,其中2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人重伤。这起事故依然没有阻止孙伟铭疯狂的步伐,很快又与一辆奥拓车相撞,接着又与一辆蒙迪欧轿车发生擦剐及一辆奇瑞“QQ”轿车相撞,直至别克轿车不能动弹,孙伟铭的“疯狂之旅”才停止。
这一连串的事故发生后,引起当地社会广泛关注。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了解到,该案已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据成都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介绍,经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犯罪嫌疑人孙伟铭所驾驶的别克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达到134Km/h至138Km/h,而事故发生路段限速60公里。事故发生后,孙伟铭被救护车送到医院,交警部门随救护车到医院,发现孙伟铭有饮酒嫌疑,当即提取孙伟铭血液进行乙醇检验,检验结果发现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而80mg/100mL以上为醉酒状态,也就是说孙伟铭属于醉酒驾车。
经公安机关调查,孙伟铭没有驾驶执照,系无证驾驶。他于2008年5月购置这辆别克轿车,并以自己的名字登记入户,在未办理驾驶证甚至未在任何驾校学习过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事发前,“电子眼”已拍摄别克轿车有10次违章记录,但尚未处理。
孙伟铭无证、醉酒高速驾车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后果。在迎面相撞的过程中,第一辆长安奔奔轿车被撞后腾空而起飞落在隔离绿化带上,造成车上4死1伤的严重后果,后面三辆被撞的轿车幸好因为力量的减弱而未出现人员伤亡情况。事故还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达5万余元。受重伤的代某目前仍无法自行下床独立行走,经法医鉴定,代某左膝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以上,已构成明显肢体残废,且骨盆骨折严重变形。
检察机关介绍,孙伟铭醉酒驾车,在与其前方正常行驶的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交通事故逃逸过程中,在明知无驾驶执照、醉酒驾车的情况下,还以高达130Km/h的时速在限速60公里的道路上高速驾车,对自己的危险行为已持放任态度,最终导致连撞四车的严重后果。期间,孙伟铭所驾别克车毫无刹车痕迹。
3月31日,成都市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孙伟铭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为何不是以交通肇事罪,而是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检察官告诉记者,《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其他危险方法”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二是应理解为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即这种危险方法一经实施就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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