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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必须掌握的论述题重要命题规律
2014-4-9 23:56:58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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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司考必须掌握的论述题重要命题规律。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已经进入了最后的冲刺阶段,为了让大家顺利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小编特为大家带来以下内容,希望能对各位的备考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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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开始,司法考试第四卷的论述题考察成为司法考试一个新的亮点。2006年论述题占到了75分之多,决定了相当多考生是否能够顺利通过考试。如果想攻克论述题这一大关,我们必须掌握论述题的重要命题规律,只有知己知彼,方能百战百胜。
第一、论述题的考点集中在法理学与行政法学以及其他法律学科的基础理论部分。也就是说,理论性往往是论述题第一个命题规律。对理论性的强调既可以从题干的设置看出,也可以从答题要求看出。比如2005年、2006年的题目直接考察基本理论,其他年份的考察对象也是某一个基本理论,而不在乎具体、细节的法律条文的考察。
第二、论述题的材料具有浓郁的现实性与争议性。类似于各类公务员考试中的申论,司法考试论述题考察的重点也在于对现实生活问题的分析与评价,自2003年以来,绝大部分的考题都围绕现实生活中某一个具体的有争议的问题而展开,但与其他考试的要求很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司法考试的论述题材料中的争议性更多是一种法律争议,也就是说总是围绕执法或司法中的标准与方法来展开,并且要求考生不能站在外部社会观察者的立场,而必须站在一个职业法律人的内部参与立场来用自己独立的法律思维、法律方法解决这些争议。这种考察思路将继续贯彻,以体现司法考试对职业法律人的选拔这一基本追求。
第三、在形式上,论述题基本可区分为具体情境分析型与抽象理论阐述型两种,且后者将越来越重要。具体情境分析型的题目侧重给出一个具体的生活事件作为材料,然后围绕此一材料考生进行专业分析;抽象理论阐述型的题目侧重直接给出一个理论命题,然后要求考生围绕这一命题而进行更深入的阐述与说明。理论阐述型的题目可以预料在今后的考试中会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第四、在更具体的考点内容上,论述题的考察重点逐渐转向以司法活动为中心的考察。从2005年、2006年的真题来看,都有一道题是围绕司法活动,围绕法律人的职业思维与法律方法来考察,这既与近年命题老师的主张与偏好有莫大关系,更体现了司法考试的职业考试性质,因此在这一部分内容上考生要有针对性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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