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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司考被盗车辆归属
2014-4-9 23:56:57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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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1年司考被盗车辆归属,在司法考试冲刺阶段,案例分析题是复习的一个重点,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案例,希望对大家的复习能有所帮助。
精彩推荐:
【案情】
2009年的一天,于先生和朋友张某在一足疗店休息。张某趁于先生睡着后将于先生放在茶几上的面包车钥匙偷走并将面包车开走。于先生醒来后给张某打电话,张某解释说取点钱后马上回,之后便了无踪影。
时隔几个月后,于先生意外地在车管所看到自己的车竟然过户在吴某名下,便立刻报警。经侦查机关多方调查取证,于2011年7月将张某缉拿归案。
经查,张某开走车后迅速以7500元的价格转卖给李某,李某伪造了一个二手车市场的单据在车管所将该车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又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1.87万元的价格将车转卖给吴某。侦查机关将此车暂予扣押,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为1.5万元。于先生要求将暂扣的车辆还给他,并要求张某赔偿其车辆折损费。可是车辆占有人吴某声称自己是通过正规渠道购置的车,不应归还。那么,于先生是否可以要回面包车,经手该车的张某、李某应否赔偿自己车辆丢失的损失?
【评析】
从法律上说,于先生可以向张某、李某追偿车辆损失,但是却无法如愿以偿要回自己的车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法律教] 育网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应予以退还买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张某,其将于先生的车辆偷走,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应承担完全的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李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买走赃车,其对于出卖人无处分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至少存在重大过失,且伪造单据欺骗车管所将赃车过户给自己,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追缴。
而对于吴某,在购买该车时,车辆各种证照齐全,交易价格合理,而且通过公开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在交易中并无任何过失,属于善意取得,因此结案后公安机关应将此车退还给吴某,于先生不能再向吴某主张返回原物,他的损失可以向侵权人张某、李某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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